政府部門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實行內部審計制度,是為了加強內部管理和監督,維護財經紀律,改善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第三條下列單位應當根據內部管理需要,設立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
(壹)審計機構未設立政府派出機構的;
(2)國家金融機構;
(三)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業;
(四)其他大中型國有資產企業;
(五)全民所有制大型基礎設施工程的建設單位;
(六)財務收支較大的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
(七)其他需要設置內部審計機構的單位。
審計業務較少的單位可以設置專職內部審計人員。第四條內部審計機構在單位主要領導的直接領導下,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的財務收支及其經濟效益進行內部審計監督,獨立行使內部審計職權,對單位領導負責並報告工作。第五條審計署負責指導全國內部審計工作;地方各級審計機關負責指導本地區的內部審計工作;審計機關在政府部門的派出機構負責指導直屬單位和行業的內部審計工作;上級內部審計機構負責指導所屬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第六條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對審計範圍內的下列事項進行內部審計監督:
(壹)財務計劃或單位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
(二)與財務收支有關的經濟活動及其經濟效益;
(三)內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
(四)管理國家和單位資產;
(五)專項資金的提取和使用情況;
(六)國家財經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
(七)與承包和租賃經營有關的審計事項;
(八)單位領導交辦和審計機關委托的其他審計事項。第七條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對本單位投入與國內外經濟組織合資、合作經營的資金、財產的使用和效益進行內部審計監督。第八條內部審計機構可以根據本單位的規定,對有關經濟活動實行審核簽字制度。第九條根據內部審計的需要,被審計單位應當按時向主管內部審計機構提交有關計劃、預算、決算、報表、文件和資料。第十條內部審計機構的主要職權是:
(壹)檢查憑證、賬目、決算、資金和財產,查閱有關文件和資料。
(二)參加有關會議。
(三)就審計中的有關事項進行調查並索取證明材料。
(四)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反財經法規、嚴重損失浪費的行為作出臨時制止決定。
(五)阻撓或者破壞審計工作,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經單位領導批準,可以采取必要的臨時措施,並提出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建議。
(六)提出改善管理、提高效率的建議,糾正和處理違反財經法規的行為。
(七)對嚴重違反財經法規並造成嚴重損失和浪費的人員,提出問責建議。
(八)向上級內部審計機構和指導其工作的審計機關反映審計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第十壹條內部審計機構所在單位可以在管理權限範圍內,授予內部審計機構經濟處理和處罰的權限。第十二條內部審計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壹)根據上級部署和本單位具體情況,制定審計項目計劃,報本單位領導批準後實施。
(2)實施審核時,應事先通知被審核方。
(三)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可以隨時向有關單位和人員提出改進建議。審計結束時,應在征求被審計單位意見後,將審計報告提交單位領導。被審計單位必須執行經批準的審計結論和決定。
(四)被審計單位對審計結論和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內部審計機構所在單位的領導人申訴。領導要及時處理。第十三條內部審計機構必須建立審計檔案,並按規定進行管理。第十四條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員的任免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的規定執行,並事先征求其上級主管單位的意見。
按照國家規定,評定內部審計人員的專業技術資格,聘請內部審計專業人員。第十五條內部審計人員應當依法審計,忠於職守,堅持原則,客觀公正,廉潔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泄露秘密或者玩忽職守。
內部審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