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訴訟辯護人在什麽情況下可以拒絕辯護委托事項違法,委托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委托人隱瞞事實的,律師有權拒絕辯護。根據《律師法》相關規定,辯護律師接受委托後,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辯護。所以律師拒絕辯護有嚴格的法律條件,只有符合上述條件的人才能拒絕辯護。這不同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拒絕辯護權。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三十二條委托人可以拒絕其委托的律師繼續為其辯護或者代理,同時可以另行委托律師擔任辯護人或者代理人。律師接受委托後,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辯護或代理。但是,如果委托事項違法,委托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委托人故意隱瞞與案件有關的重要事實,律師有權拒絕為其辯護或者代理。第二,被告人能否拒絕辯護人為其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否拒絕辯護人為其辯護。辯護權的主體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辯護權基本上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辯護人的辯護權來源於辯護權的主體。因此,刑事訴訟法沒有理由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絕辯護的權利。壹旦提出,就應該生效。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五條。庭審中,被告人可以拒絕辯護人繼續為其辯護,也可以另行委托辯護人為其辯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十五條被告人拒絕法律援助機構指定的律師辯護,堅持行使辯護權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在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的情況下,被告人拒絕委托律師為其辯護的,人民法院應當查明原因。理由正當的,應當準許,但被告人應當另行委托辯護人;被告人沒有另行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內書面通知法律援助機構另行指定律師為其辯護。
法律客觀性:
1.被告是否拒不認罪?辯護人是否拒絕辯護?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及相關規定,被告人不認罪不在辯護人拒絕為其辯護的法定理由之列。第二,拒不認罪會加重處罰嗎?司法實踐中,檢察官和法官認為被告人反駁指控屬於“拒不認罪”,對其從重處罰,不符合區分訴訟功能原則,與控審分離、保障辯護權和法官中立原則背道而馳。“拒不認罪,嚴懲不貸”的觀點和做法是建國初期“坦白從寬,抗拒從嚴”刑事政策在審判領域的運用,在特定的歷史階段有其合理性。然而,隨著政權的鞏固和法制建設的逐步推進,非常時期產生的、反映強烈政治需求的刑事政策已經失去了合法性。為落實憲法“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規定,司法人員應從程序價值和人權保障的角度慎重對待被告人的“不認罪”,不應將被告人的辯護行為視為“拒不認罪”,進而“嚴懲不貸”。拒絕認罪;嚴懲不貸;訴訟職能的劃分;政治思考我國憲法和刑事訴訟法都確立了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法院辦理刑事案件應當遵循“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原則,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法。根據這壹原則,檢察機關和法院在刑事訴訟中的角色和職能是不同的。檢察機關負責“檢察、批準逮捕、直接受理案件的偵查起訴”,法院負責審判,即檢審分離。但在實踐中,受強調追訴犯罪的觀念影響,檢察機關與法院“配合有余,配合不足”的情況仍時有發生,甚至“相互配合”而非“相互制約”,* * *致力於追求被告人供述的“流水作業”。比如,在實踐中,很多檢察官和法官持有的量刑觀點是:如果被告人對檢察官指控的事實和出示的證據進行了辯護,很多檢察官會認為被告人“拒不認罪”,往往會建議法院對其適用較重的刑罰;相反,如果被告人承認被指控行為,很少與檢察官對質,檢察官認為其“認罪態度較好”,建議法院決定從輕處罰。法官經常采納檢察官的建議。被告人認罪可以從輕處罰的觀點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得到了認可。但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被告人不認罪時能否從重處罰。在控審分離、相互制約的程序法原則下,法官和檢察官的訴訟職能和角色不同,對被告人訴訟行為的理解也可能不同。但法官和檢察官都持相同觀點,認為被告人和檢察官認罪,即應當從重處罰。這種觀點是否符合他們各自的訴訟角色?是否符合訴審分離、相互制約的程序法原則?從另壹個角度來說,這涉及到被告人訴訟權利的保護,值得研究。事實上,在現實生活中,我們對壹些法律問題存在壹些誤解。比如重刑等。事實上,在現實生活中,人們會認為沒有輕判就判了重刑,這是非常不正確的。被告拒絕認罪。辯護人拒絕辯護了嗎?這是不可接受的,這也不能成為拒絕的理由。具體咨詢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