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生產、經銷、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危險物品的,或者違反國家限制性規定使用危險物品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生產、經銷、使用活動,並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對生產、經銷、使用的危險物品進行無害化處理。
2 .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新建、改建、擴建用於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未經安全條件審查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萬元以上654.38+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未經安全條件審查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定處罰新建、改建、擴建儲存和裝卸危險貨物的港口建設項目。
3.未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和危險物品配送許可證的法律責任。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未依法取得危險貨物安全生產許可證從事危險貨物生產的,或者未依法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從事危險貨物及其包裝物、容器生產的,分別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和《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進行處罰。化工企業未取得危險物品安全使用許可證使用危險物品進行生產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654.38+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未取得危險貨物配送許可證從事危險貨物配送活動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配送活動,沒收違法配送的危險貨物和違法所得,並處65438+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 .危險品標誌、標簽、登記和安全措施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危險貨物的標誌、標簽、登記、安全措施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違法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1)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單位未在其鋪設的危險物品管道上設置明顯標誌,或者未對危險物品管道進行定期檢查、檢測的。
(二)施工單位未按照規定書面通知管道附屬單位,或者未會同管道附屬單位制定應急預案並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或者管道附屬單位未派專人到現場進行管道安全保護指導的。
(三)危險物品生產企業未提供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或者未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上粘貼或者懸掛化學品安全標簽的。
(四)危險貨物生產企業提供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與其生產的危險貨物不壹致,或者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上粘貼、懸掛的化學品安全標簽與包裝內的危險貨物不壹致,或者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化學品安全標簽載明的內容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
(五)危險物品生產企業未及時公布其生產的危險物品的新的危險特性,或者未及時修訂其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的。
(6)危險品企業經營無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危險品。
(7)危險貨物包裝和容器的材料以及包裝的形式、規格、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與所包裝的危險貨物的性質和用途不相適應。
(八)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單位未在工作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或者未在工作場所設置通訊、報警裝置的。
(九)危險貨物專用倉庫無專人管理,或者對儲存的有毒危險貨物和儲存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貨物未實行雙人收發保管制度的。
(10)儲存危險品的單位未建立危險品出入檢查登記制度。
(11)危險品專用倉庫未明確標示。
(12)危險貨物生產企業、進口企業未對危險貨物進行登記,或者發現其生產或者進口的危險貨物具有新的危險特性,未辦理危險貨物登記內容變更手續的。
港口從事危險貨物儲存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上述規定處罰經營人;儲存有毒危險物品、爆炸危險物品的專用倉庫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相應技術防範設施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生產、儲存劇毒、爆炸危險物品的單位無公安機構和專職公安人員的,依照《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管理條例》處罰。
5.非法生產危險貨物包裝物、容器的法律責任。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危險貨物包裝容器生產企業銷售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危險貨物包裝容器的,由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責令改正,並處65438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運輸危險貨物及其集裝箱未經檢驗合格的船舶,海事管理機構應當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6.非法儲存和搬運危險貨物的法律責任。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生產、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相關許可證,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範圍、變更登記或吊銷營業執照;對責任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港口從事危險貨物儲存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罰經營人。
(1)重復使用前未對重復使用的危險貨物包裝和容器進行檢查。
(二)未根據其生產、儲存的危險物品的種類、危險特性在作業場所設置相關安全設施、設備,或者未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定期維護的。
(三)未按照國家規定對其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定期安全評價的。
(四)未將危險貨物儲存在專用倉庫內,或者未將有毒危險貨物與儲存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貨物在專用倉庫內分開儲存的。
(五)危險貨物的儲存方式、方法或者數量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的。
(6)危險品專用倉庫不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要求的。
(七)未對危險貨物專用倉庫的安全設施、設備進行定期檢查和檢驗的。
7 .非法生產、儲存和使用有毒危險物品、爆炸危險物品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以並處1000元罰款;拒不改正的,罰款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1)生產、儲存、使用劇毒、爆炸危險物品的單位未如實記錄生產、儲存、使用的劇毒、爆炸危險物品的數量和流向的。
(二)生產、儲存、使用有毒、易爆危險物品的單位發現有毒、易爆危險物品丟失或者被盜未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的。
(三)儲存劇毒危險物品的單位未將劇毒危險物品的儲存數量、儲存地點和管理人員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的。
(四)危險物品生產企業、經銷企業未如實記錄劇毒危險物品、爆炸危險物品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經辦人的姓名、身份證號以及所購買的劇毒危險物品、爆炸危險物品的品種、數量、用途,或者保存銷售記錄及相關資料不滿1年的。
(五)劇毒、爆炸危險物品的銷售企業、購買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將銷售、購買的劇毒、爆炸危險物品的品種、數量、流向信息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的。
(六)使用劇毒、爆炸危險物品的單位未按照有關規定轉移其購買的劇毒、爆炸危險物品,且未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報告相關情況的。
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企業或者使用危險物品進行生產的企業未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將安全評價報告和整改方案落實情況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或者儲存危險貨物的單位未將其劇毒危險貨物和儲存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貨物的儲存量、儲存地點和管理人員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分別予以處罰。
生產環境重點管理危險物品或者使用環境重點管理危險物品從事生產的企業未按照規定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相關信息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予以處罰。
8 .危險物品生產、儲存和使用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解散違法的法律責任。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生產、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妥善處置其危險物品生產裝置、儲存設施和儲存的危險物品,或者丟棄危險物品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生產、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未按照國家規定將其危險物品生產裝置、儲存設施和儲存的危險物品處置方案報有關部門備案的,由有關部門分別責令改正,可以處654.38+0萬元罰款;拒不改正的,罰款10000元至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