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以下簡稱“安檢”)例行檢驗資質許可,保障安檢機構有序運行,規範安檢機構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計量法》及其實施細則、《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管理條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87號,以下簡稱《條例》)。
安檢機構必須滿足本技術條件的要求,才能取得常規檢驗資質許可。
1.法人資格
安檢機構應當依法設立,具有法人資格,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依法經營
保安機構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依法經營。企業、企業法人和法人團體的經營範圍應涵蓋機動車安檢。
3.計量認證
保安機構必須通過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計量認證,並取得計量認證證書。在計量認證有效期內和認證範圍內從事安全檢查活動。
4.人事部門
安檢機構應當有與其檢驗和設備維護、檢驗活動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4.1安檢機構應配備機構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負責人、報告授權簽字人(或“總檢查員”、“總檢查員”),同時配備車導、外觀檢查員、底盤檢查員、記錄員、設備維修人員等檢查員。從事安檢的專業技術人員必須經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考核合格,並持證上崗。汽車例行檢驗和安檢機構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12人,摩托車例行檢驗和安檢機構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6人。
4.2安檢機構以上崗位人員要求。
4.2.1機構負責人應當熟悉機動車檢驗業務,了解安檢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
4.2.2技術負責人、質量負責人和報告授權簽字人應符合以下要求:
(1)熟悉安檢業務及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
(二)具有機動車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或者具有中級以上工程技術職稱;
⑶熟悉機動車理論和構造,熟悉各檢測站的業務、流程及相關專業知識;
(4)3年以上機動車檢驗工作經驗;
⑸熟悉安檢機構資質許可的技術要求。
4.2.3檢查員應符合以下要求:
(1)具有高中或中專以上文化程度;
(2)了解機動車性能、結構及相關使用的壹般知識;
(3)熟悉檢測儀器設備的結構和性能,掌握檢測儀器設備的操作程序;
⑷了解本機構的檢驗流程和相關標準。掌握檢驗項目的技術標準;
⑸掌握計算機操作技能,登錄員應能熟練使用和管理計算機及其網絡系統;
[6]駕駛人應當持有與所考車型相對應的有效機動車駕駛證;
⑺外觀檢查員和底盤檢查員還應熟悉相應的機動車性能、結構和相關專業知識。
4.2.4對設備維護人員的要求:
(1)具有相關專業中專或相當於中專(含)以上及技師(含)以上職稱;
(2)掌握汽車構造和原理的壹般知識;
(3)掌握檢測儀器設備的性能和使用要求,具備檢測儀器設備管理知識,能夠維護、保養和校準檢測儀器設備。
5 .法律法規、行政規章、技術標準和管理制度
5.1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
保安機構應具備以下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3)《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及其實施細則;
(5)《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
(6)《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管理條例》(國家質檢總局令第87號);
5.2技術標準
5.2.1安檢機構應具備以下必備標準:
(1) GB 7258-2004《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
(2) GA 468-2004《機動車安全檢驗項目和方法》。
5.2.2安檢機構應具備車輛安全環保相關標準,見附件1。
5.2.3安檢機構應具備的檢測設備技術標準見附件2。
5.2.4安全機構應關註機動車安全標準的有效性,及時收集有效版本並采用。
5.3管理系統
安檢機構應當制定嚴格完整的管理制度,管理制度必須包括:
(1)安檢機構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的崗位職責;
(二)安檢機構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的培訓和考核制度;
(三)安檢機構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行為規範;
(4)檢測儀器設備(包括標準氣體)的采購、驗收、使用、儲存和報廢的程序或制度;
(5)檢查事故分析報告程序或制度;
(六)檢驗記錄、檢驗報告等技術文件和資料檔案的修改、保存和銷毀程序或制度,保密制度;
(7)檢驗車間管理制度;
(8)普遍性質量安全問題的分析和報告制度;
(九)安檢機構年報制度;
(10)檢驗工作管理系統。
6.測試儀器和設備
安全檢查機構應當具備正確進行檢查活動所需的檢測儀器和設備。汽車的主要檢測儀器設備應固定,摩托車的檢測可移動。固定的檢測儀器和設備通常構成檢測線。
6.1根據檢測車型的不同,檢測線壹般可分為大型車輛、小型車輛和摩托車檢測線。
安檢機構配置的檢測儀器設備應符合GA468-2004《機動車安全檢驗項目和方法》中表1和表2規定項目的要求。
不同車型的檢測線要求見附件3。
不同車型檢測所需的檢測儀器、設備和設施的配置見附件4。
6.2檢測儀器設備應結構先進可靠,采用數字式二次儀表,並具有數據通訊接口,可聯網控制。
6.3檢測儀器設備應通過合法有效的型號鑒定。
6.4檢測儀器和設備應有明顯的產品銘牌、計量器具生產許可證(如有)等標誌。
6.5檢測線的檢測儀器設備應與計算機聯網,實現自動檢測和打印報告。計算機網絡化檢測控制系統不得改變網絡化檢測儀器設備的檢測原理、分辨率、測量結果數據和檢測結果數據的有效位數。測試參數的采集、計算和判斷應符合相關標準。
6.6在用檢測設備和計量器具應由法定或授權的計量檢定機構進行周期校準,並取得計量檢定證書和校準報告,校準報告應在有效期內。
6.7檢測儀器和設備在下列特殊情況下應重新校準。
6.7.1檢驗設備修復後;
6.7.2新購設備使用前;
6.7.3固定檢驗設備轉移後;
6.7.4在日常設備檢查或設備周期驗證中發現設備異常時。
6.8儀器設備應有檢定周期表,包括名稱、編號、檢定周期、檢定單位、最近檢定日期和檢驗負責人。
6.9檢測儀器設備應有明顯的統壹格式標識。標誌分為合格、允許、禁用三種,用綠、黃、紅三種顏色表示。標識的內容包括:儀器編號、檢定結論、檢定日期、下次檢定日期、檢定單位。
6.10建立主要檢測儀器設備檔案,包括設備、儀器合格證、操作手冊、檢定證書或校準報告、安裝基礎圖、電氣原理圖、履歷、故障及維修記錄等。
7.信息網絡設施
計算機聯網檢測系統應當具備在軟件和硬件上與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及相關業務部門聯網的能力,實現信息共享。
8.總體布局
安檢機構應當有固定的工作場所,其工作環境應當保證檢驗、校準和檢查數據和結果的真實、準確。
8.1安檢機構周邊道路寬闊,交通順暢便捷,進出道路視線良好。
8.2安檢機構的場地建築必須能夠滿足現行安檢標準(如GB 7258-2004、GA 468-2004等)中規定的安檢項目的實際需要。),具有檢驗車間、測試車道、安檢停車坡道、營業廳、停車場、站內道路、辦公區、機房或機房等設施。
8.2.1試驗車道:試驗車道應鋪設平坦、堅硬、潔凈的水泥或瀝青路面,並設有標準的交通標誌和標線,路面附著系數不小於0.7,大型車輛跑道長度不小於100米,小型車輛跑道長度不小於80米,寬度不小於6米,在任何50米縱向長度範圍內不大於1%,試驗車道應設有相應的助跑道路。
8.2.2停車坡道:用於測量車輛在坡道上的駐車制動性能。根據設計要求,坡度分別為15%和20%,壹般設計比為1.5m、3.5m和10m;對於15%斜坡。20%坡道,高2m,寬3.5m,長10m。可以用試驗臺檢查的時候不要停坡道。坡道路面的附著系數不得小於0.7。摩托車不需要檢驗。
8.2.3停車場:停車場的面積應與檢測能力相適應,不得占用站外道路停車。停車場應為水泥、瀝青或其他能承受車輛碾壓的硬質地面,場內應劃分停車線和車輛行駛通道,保持進出口暢通;應提供足夠的消防、安全和照明設備。檢測站內安全性能檢測區和尾氣排放檢測區分開設置的,應分開設置停車場,避免檢測車輛交叉幹擾。
8.2.4站內道路:站內道路應為水泥或瀝青路面,並設置交通標誌、標線和導向標誌。道路要視線好,暢通無阻。檢測線出入口兩端道路要有壹定坡度,保證雨水不流入檢測線;但坡度不宜過大,便於車輛進出檢測線。道路的轉彎半徑和長度應滿足各種車輛的需要。
8.2.5營業廳:營業廳應盡可能考慮便民服務;
(1)各業務窗口應有明確的分工並設立標誌;在商業窗口的設計中,我們應該盡量使用開放式窗口。其數量可以滿足實際辦公需要。壹般每個業務受理窗口檢測線不少於3條,每個辦公窗口面積不少於6m2。
⑵房間應該寬敞明亮。
(3)應在大廳設立公告欄,公示各種程序、收費項目和標準、崗位職責。如果是電子公告板,公告板的面積應不小於2m×3m。
8.2.6機房(室):應滿足機房建設的相關要求。
8.2.7安檢機構應當設置等候休息區、車輛檢查流程圖、監管窗口等服務設施,各項設施布局應當合理。
9.檢驗工廠
為保證安全技術檢驗的正常進行,檢驗車間每個工位都要有相應的檢驗區域,車間要寬敞,保證通風、采光、排水、防雨、防火、安全防護等設施良好。
9.1車間內部尺寸
9.1.1長度:機動車檢驗車間出入口距離,大型車輛檢測線不應小於50m,小型車輛檢測線不應小於40m,摩托車檢測線不應小於20m。如果檢測線采用能同時測量輪(軸)載、側滑等指標的平板制動檢查臺,長度可適當縮短。
9.1.2寬度:單車檢測線檢測車間內部寬度,大型車檢測線不小於8m,小型車檢測線不小於6m;摩托車應不小於4m。
9.1.3高度:大型車輛檢測線室內最高高度不低於6m;小型車輛檢測線室內最高高度應不低於5m;摩托車檢測線室內最高高度不低於3m。
9.2輔助設施
檢驗車間的輔助設施包括檢驗車間入口、汙水排放要求、底盤檢查坑、電纜溝、人行通道、消防通道和消防設施等。
9.2.1檢驗車間入口:大型車輛檢測線高度和寬度不小於5m,小型車輛檢測線高度和寬度不小於4m。
9.2.2排汙要求:應充分考慮檢測車間的空氣流通,盡量減少空氣汙染。如果檢測車間相對封閉,應安裝排風裝置,加快車間內的空氣流動,最大限度地減少空氣汙染。
9.2.3底盤檢查坑:應有壹定的操作空間和完備的照明、通風和信號裝置。
9.2.4電纜溝:應便於開啟和檢查,並註意防火、防水、防潮和防鼠。電纜溝要覆蓋,覆蓋部分要有壹定的強度,能承受壹定的重量。
9.2.5人行通道:壹般用隔離柵欄與檢測通道隔開,寬度不小於1m。
9.2.6消防通道和消防設施:應符合相關消防規定。
9.3地面:檢測車間應鋪設硬質地面(如水泥、水磨石等)。)易於清除汙垢,地面強度應滿足被測車輛的承載要求。行駛路面的縱、橫坡度不得大於0.65438±0%,制動性能檢測站前後大型車輛檢測線6m、小型車輛檢測線3m範圍內的行駛地面附著系數不得小於0.7(使用四板制動試驗臺時除外)。
9.4機房(室)的安全條件應按照《計算機站場安全要求》(GB9361)中規定的防火丙類、防水乙類、防雷乙類、防鼠乙類綜合執行。
9.5其他
檢驗車間的出入口應設置引道和必要的交通標誌。檢驗車間的照明應符合《工業企業照明設計標準》(GB50034),照明應符合《工業企業照明設計標準》(GB50033),消防應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J16),防雷設施應符合《建築防雷設計規範》(GB 50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