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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料奶的價格參考了哪些法律法規?

第壹條為了加強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保障乳品質量安全,保障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促進乳品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乳制品是指鮮奶和乳制品。

本條例適用於乳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法律對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奶農、生鮮乳收購者、乳制品生產企業、銷售者對其生產、收購、運輸、銷售的乳制品質量安全負責,是乳制品質量安全的第壹責任人。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全面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乳制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奶畜飼養和生鮮乳生產收購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負責乳制品生產和乳制品進出口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乳制品銷售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乳制品餐飲服務環節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負責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綜合協調,組織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五條發生乳制品質量安全事故,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及時報告和處理;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惡劣影響的,依法追究相關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負責人的責任。

第六條原料乳和乳制品應當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由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制定,並根據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結果及時修訂。

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應當包括乳品中致病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等對人體健康有害物質的限量,乳品生產經營中的衛生要求,乳品通用檢驗方法和程序,與乳品安全有關的質量要求,以及其他需要制定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的內容。

嬰幼兒乳粉質量安全國家標準的制定,應當充分考慮嬰幼兒的體質特點和生長發育需要,保證其生長發育所需的營養成分。

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疾病信息和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信息,對發現在乳制品中添加或者可能添加的非食用化學品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立即組織開展風險評估,並采取相應的監測、檢測和監督措施。

第七條禁止在生乳的生產、收購、儲存、運輸和銷售中添加任何物質。

禁止在乳制品生產中添加非食用化學品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

第八條國務院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商務部門制定全國奶業發展規劃,加強奶源基地建設,完善服務體系,促進奶業健康發展。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全國奶業發展規劃,合理確定本行政區域內奶牛養殖規模,科學安排生鮮乳生產和收購布局。

第九條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推進行業誠信建設,依法引導和規範奶農、生鮮乳收購者、乳制品生產企業和銷售者的生產經營行為。

第二章奶畜養殖

第十條國家采取有效措施,鼓勵、引導和支持奶農提高原料奶質量和安全水平。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本級財政預算內安排扶持奶業發展的資金,鼓勵對奶農和奶農專業生產合作社的信貸支持。

國家建立奶牛政策性保險制度,對投保的奶牛養殖者給予保費補貼。

第十壹條畜牧獸醫技術推廣機構應當為奶農提供養殖技術培訓、良種推廣、疾病預防等服務。

國家鼓勵乳制品生產企業和其他相關生產經營者為奶農提供必要的服務。

第十二條奶牛場和養殖小區的設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符合當地人民政府確定的本行政區域奶牛養殖規模;

(二)有與其養殖規模相適應的場所和配套設施;

(三)有為其服務的畜牧獸醫技術人員;

(四)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規定的防疫條件;

(五)有沼氣池等設施或者其他綜合利用牛糞、廢水和其他固體廢物的無害化處理設施;

(六)有生鮮乳生產、銷售和運輸的管理制度;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奶牛養殖場、養殖小區的開辦者應當將養殖場、養殖小區的名稱、養殖地址、品種、養殖規模等情況向養殖場、養殖小區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奶牛養殖場應當建立養殖檔案,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奶牛的品種、數量、繁殖記錄、標識、來源和進出境日期;

(二)飼料、飼料添加劑、獸藥等投入品的來源、名稱、使用者、時間和用量;

(三)檢疫、免疫和消毒;

(四)奶畜發病、死亡和無害化處理情況;

(五)原料奶的生產、檢驗和銷售;

(六)國務院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奶牛養殖小區的開辦者應當逐步建立養殖檔案。

第十四條奶牛養殖不得使用飼料、飼料添加劑、獸藥以及其他對動物和人體直接或者潛在有害的物質。

禁止銷售乳類動物在規定的用藥期和停藥期生產的生鮮乳。

第十五條奶農應當保證奶畜符合國務院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規定的健康標準,並保證奶畜接受強制免疫。

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定期對乳用動物進行健康檢測;經檢測不符合衛生標準的,應當立即進行隔離、治療或者無害化處理。

第十六條奶牛養殖者應當做好奶牛和養殖場所的動物防疫工作。發現奶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應當立即報告,停止生鮮乳生產,並采取隔離等控制措施,防止疫病傳播。

奶牛養殖者應當及時清除和處理奶牛養殖過程中的排泄物和廢棄物。

第十七條奶農應當遵守國務院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制定的生鮮乳生產技術規程。直接從事擠奶工作的人員應當持有有效的健康證明。

奶農要及時對擠奶設施和原料奶儲存設施進行清洗消毒,避免對原料奶造成汙染。

第十八條原料奶應當冷藏。冷藏時間超過2小時的生鮮乳不得銷售。

第三章原料奶的收購

第十九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畜牧獸醫部門應當根據當地奶源分布情況,按照方便奶農、促進規模化養殖的原則,對生鮮乳收購站建設進行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必要時可實行鮮奶集中定點收購。

國家鼓勵乳制品生產企業按照規劃布局自建生鮮乳收購站或者收購原有生鮮乳收購站。

第二十條生鮮乳收購站應當由取得工商登記的乳品生產企業、奶牛場、奶農專業生產合作社設立,並符合下列條件,取得縣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部門核發的生鮮乳收購許可證:

(壹)符合生鮮乳收購站建設規劃和布局;

(二)有符合環境保護和衛生要求的收購場所;

(三)具有與產奶量相適應的冷卻、冷藏、保鮮設施和低溫運輸設備;

(四)具有與檢測項目相適應的實驗室、計量檢測儀器和設備;

(五)有經過培訓並持有有效健康證明的從業人員;

(六)衛生管理和質量安全保證體系。

生鮮乳收購許可證有效期為2年;生鮮乳收購站不再辦理工商登記。

禁止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設立生鮮乳收購站。禁止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收購生鮮乳。

國家對生鮮乳收購站給予支持和補貼,提高其機械化擠奶和生鮮乳冷藏運輸能力。

第二十壹條生鮮乳收購站應當及時對擠奶設施、生鮮乳儲運設施等進行清洗消毒。,避免對原料奶的汙染。

生鮮乳收購站應當按照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對收購的生鮮乳進行常規檢驗。不得向奶農收取檢測費用。

生鮮乳收購站應當保持生鮮乳質量。

第二十二條生鮮乳收購站應當建立生鮮乳收購、銷售和檢測記錄。生鮮乳購銷和檢驗記錄應當包括貨主姓名、單次收購數量、生鮮乳檢驗結果、銷售去向等內容,保存期限為2年。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生鮮乳價格監測和通報,及時發布市場供求信息和價格信息。必要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由價格、畜牧獸醫部門、行業協會、乳品生產企業、生鮮乳收購者和奶農代表組成的生鮮乳價格協調委員會,確定生鮮乳交易參考價,供買賣雙方簽訂合同時參考。

原料奶購銷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生鮮乳購銷合同示範文本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並公布。

第二十四條禁止收購下列原料奶:

(壹)經檢驗不符合衛生標準或者檢疫不合格的乳用動物;

(二)產犢7天以內的乳用動物的初乳,以初乳為原料從事乳品生產的除外;

(3)乳用動物是在規定的用藥期和停藥期內生產的;

(四)其他不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的。

前款規定的原料奶經檢驗無誤後,應當予以銷毀或者采取其他無害化處理措施。

第二十五條貯存原料奶的容器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衛生標準,擠奶後2小時內溫度應當降至0-4℃。

生鮮乳運輸車輛應當取得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生鮮乳運輸證,並隨車攜帶生鮮乳運送單。送貨單應當載明生鮮乳收購站的名稱、數量和交付時間,並由生鮮乳收購站的經手人、押運員、司機和收奶員簽字。

生鮮乳送貨單壹式兩份,由生鮮乳收購站和乳品生產者分別保存2年。準運證和交貨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畜牧獸醫部門制定。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生鮮乳質量安全監測體系建設,配備相應的人員和設備,確保監測能力與監測任務相適應。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生鮮乳質量安全監測,制定並組織實施生鮮乳質量安全監測計劃,對生鮮乳進行監督抽查,並按照法定權限及時公布監督抽查結果。

監測和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任何費用,所需費用由同級財政支付。

第四章乳制品生產

第二十八條從事乳制品生產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取得當地質監部門頒發的食品生產許可證:

(壹)符合國家奶業政策;

(二)廠房的選址和設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三)具有與生產的乳制品品種和數量相適應的生產、包裝和檢測設備;

(四)有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質量檢驗人員;

(五)有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廢水、廢氣、垃圾等汙染物處理設施;

(六)有經過培訓並持有有效健康證明的從業人員;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質監部門在向乳制品生產企業發放食品生產許可證時,應當征求當地行業管理部門的意見。

無食品生產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乳制品生產。

第二十九條乳制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質量管理體系,采取質量安全管理措施,對乳制品生產從原料進廠到成品出廠的全過程實施質量控制,確保產品質量安全。

第三十條乳制品生產企業應當符合良好生產規範的要求。國家鼓勵乳制品生產企業實施危害分析和關鍵控制點制度,提高乳制品安全管理水平。生產嬰幼兒奶粉的企業應實施危害分析和關鍵控制點制度。

對通過良好生產規範、危害分析和關鍵控制點體系認證的乳制品生產企業,認證機構應當依法開展跟蹤調查;對不再符合認證條件的企業,要依法撤銷認證,並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壹條乳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進貨生鮮乳檢驗制度,對收購的生鮮乳逐批檢驗,如實記錄質量檢驗情況、供應商名稱及聯系方式、收購日期等。,並檢查運輸車輛的原料奶發貨清單。檢驗記錄和原料奶送貨單應當保存2年。乳制品生產企業不得向未取得生鮮乳收購許可的單位和個人收購生鮮乳。

乳品生產企業不得采購獸藥等化學物質殘留超標的原料乳,或者含有重金屬、致病性寄生蟲和微生物、生物毒素等有毒有害物質以及其他不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的原料乳。

第三十二條乳制品生產中使用的原料乳、輔料和添加劑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

生產的乳制品應當采用巴氏殺菌、高溫滅菌、超高溫滅菌或者其他有效方法進行滅菌。

生產發酵乳制品的菌種應純凈無害,並定期進行鑒定,防止雜菌汙染。

嬰幼兒奶粉的生產應當保證嬰幼兒生長發育所需的營養物質,不得添加任何可能危害嬰幼兒健康和生長發育的物質。

第三十三條乳制品的包裝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如實標明產品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配料或者配料表、名稱、地址、聯系方式、保質期、產品標準代碼、儲存條件、使用的食品添加劑的化學通用名稱、食品生產許可證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規定必須標明的其他事項。

用奶粉、黃油、乳清粉等原料加工的液態奶,應當在包裝上註明;以復原乳為原料生產液態奶的,應當標註“復原乳”字樣,並在產品成分中如實標註復原乳的原料和比例。

嬰幼兒奶粉的標簽還應標明主要營養成分及其含量,並詳細說明用法和註意事項。

第三十四條乳制品應當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

乳制品生產企業應當逐批對出廠的乳制品進行檢驗,並保存檢驗報告和抽取樣品。檢驗內容應包括乳制品的感官指標、理化指標、衛生指標、乳制品中使用的添加劑和穩定劑、酸奶中使用的菌種等。嬰幼兒奶粉出廠前也要進行營養成分檢測。合格的乳制品應當標註檢驗證書編號;檢驗不合格者不得出廠。檢驗報告應保存2年。

第三十五條乳制品生產企業應當如實記錄銷售的乳制品的名稱、數量、生產日期、生產批號、檢驗合格證號、購買者姓名、聯系方式和銷售日期。

第三十六條乳制品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乳制品不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危險,或者可能危及嬰幼兒健康或者生長發育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告知銷售者和消費者,召回已經出廠並投放市場的乳制品,並記錄召回情況。

乳制品生產企業應當對召回的乳制品采取銷毀、無害化處理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場。

第五章乳制品的銷售

第三十七條從事乳制品銷售的,應當按照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相關許可。

第三十八條乳制品銷售者應當建立並執行進貨查驗制度,核實供應商經營資質,驗證乳制品合格證明和產品標識,建立乳制品臺賬,如實記錄乳制品的名稱、規格、數量、供應商及其聯系方式、購買時間等內容。從事乳制品批發業務的銷售企業應當建立乳制品銷售臺賬,如實記錄批發乳制品的品種、規格、數量、流向等內容。采購臺賬和銷售臺賬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

第三十九條乳制品銷售者應當采取措施,保持所售乳制品的質量。

銷售需要低溫保存的乳制品,應當配備冷藏設備或者采取冷藏措施。

第四十條禁止買賣無質量證明、標簽或者標簽不全的乳制品。

禁止買賣過期、變質或者不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的乳制品。

第四十壹條乳制品銷售者不得偽造產地,不得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不得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等質量標誌。

第四十二條對不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危害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嬰幼兒健康和生長的乳制品,銷售者應當立即停止銷售,收回已售出的乳制品,並記錄收回情況。

乳制品銷售者發現其銷售的乳制品有前款規定情形的,還應當立即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報告,並通知乳制品生產企業。

第四十三條乳制品銷售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購貨憑證,並履行對不合格乳制品的更換、退貨義務。

乳制品銷售者依照前款規定履行更換、退貨義務後,屬於乳制品生產企業或者供應商責任的,銷售者可以向乳制品生產企業或者供應商要求賠償。

第四十四條進口乳品應當按照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進行檢驗;尚未制定乳制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的,可以參照國家有關部門指定的國外相關標準進行檢驗。

第四十五條出口乳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保證其出口的乳品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並符合進口國(地區)的標準或者合同要求。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奶畜飼養和生鮮乳生產收購的監督檢查。縣級以上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應當加強對乳制品生產和乳制品進出口的監督檢查。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乳制品銷售的監督檢查。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乳品餐飲服務環節的監督管理。監督檢查部門之間、監督檢查部門與其他有關部門之間,應當及時通報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信息。

畜牧獸醫、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應當定期進行監督抽查,並記錄監督抽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需要對乳制品進行抽樣檢驗的,不得收取費用,所需費用由同級財政支付。

第四十七條畜牧獸醫部門、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進行監督檢查時,行使下列職權:

(壹)實施現場檢查;

(二)向有關人員調查了解有關情況;

(三)查閱、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冊、檢驗報告和其他資料;

(四)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不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的乳制品,違法使用生鮮乳、輔料和添加劑的;

(五)查封涉嫌從事非法乳制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扣押用於非法生產經營的工具和設備;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八條縣級以上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中,對不符合乳制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危及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及嬰幼兒健康成長的乳制品,應當責令並監督生產企業召回、暫停銷售。

第四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生鮮乳購銷過程中哄擡價格、價格欺詐、價格串通等不正當價格行為的監督檢查。

第五十條畜牧獸醫部門、質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乳制品生產經營者違法行為記錄,並及時提供給中國人民銀行,由中國人民銀行納入企業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

第五十壹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部門、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公布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信息。有關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同級衛生主管部門通報乳品質量安全事故信息;乳品質量安全重大事故信息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公布。

第五十二條有關監督管理部門發現奶農、生鮮乳收購者、乳制品生產企業、銷售者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公安機關偵查。

第五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畜牧獸醫、衛生、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等部門舉報乳品生產經營中的違法行為。畜牧獸醫、衛生、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應當公布本單位的電子郵箱和聯系電話;收到的報告應完整記錄並保存。

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職責範圍內的事項,對實名舉報的應當及時給予答復;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的事項,應當及時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有權處理的部門應當立即處理,不得推諉。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生鮮乳收購者、乳制品生產企業在收購生鮮乳或者生產乳制品過程中添加非食用化學品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依照刑法第壹百四十四條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由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不構成犯罪的,由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質監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的乳制品以及相關工具、設備等物品,並處違法乳制品貨值金額15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罰款,由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

第五十五條生產、銷售不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的乳制品,構成刑法第壹百四十三條規定的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由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不構成犯罪的,由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質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沒收違法所得、違法乳制品及相關工具、設備等物品,並處違法乳制品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由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

第五十六條乳品生產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對不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危害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可能危及嬰幼兒健康和生長的乳品,不停止生產和召回的,由質監部門責令停止生產和召回;拒不停止生產或者召回的,沒收其違法所得、違法乳制品及相關工具、設備等物品,並處違法乳制品貨值金額15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罰款,由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

第五十七條乳制品銷售者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對不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危害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可能危害嬰幼兒健康和生長的乳制品,未予停止銷售、追回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追回;拒不停止銷售或者追回的,沒收其違法所得、違法乳制品及相關工具、設備等物品,並處違法乳制品貨值金額15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罰款,由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嬰幼兒奶粉生產過程中添加非食用化學品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生產、銷售營養成分不足、不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的嬰幼兒奶粉的,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五十九條奶農、生鮮乳收購者、乳品生產企業、銷售者對乳品質量安全事故不報告、不處理的,由畜牧獸醫、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銷毀相關證據,責令停產停業,並處654.38+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由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獲得的原料奶及相關設備設施,並處違法奶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有許可證的,由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

(壹)未取得生鮮乳收購許可證收購生鮮乳的;

(二)生鮮乳收購站取得生鮮乳收購許可後,不再符合許可條件繼續從事生鮮乳收購的;

(三)生鮮乳收購站收購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禁止收購的生鮮乳。

第六十壹條乳制品生產經營者未取得許可,或者取得許可後未按照法定條件和要求從事生產銷售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質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十二條畜牧獸醫、衛生、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造成後果的,或者濫用職權或者有其他失職行為的,由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的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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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範文1,食堂食品安全承諾書

    為確保學生的人身安全,按照食品安全的要求和服務學生、安全第壹的原則,學校與商店、食堂負責人簽訂了安全責任承諾書。

    1.糧油蔬菜的進貨渠道壹定要正常,票證交接等手續要齊全,有備案,儲存沒有汙染。

    2、食物要煮熟,不要給學生供應冷的、發黴的食物,防止食物中毒事件發生,認真執行食物留樣制度。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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