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作為國家行政單位,有壹定的權利和責任處理壹些公務和事務。
宗教事務局、民族宗教事務管理機構、政府部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民族、宗教和僑務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統籌協調和歸口管理全區民族宗教事務和僑務工作,擬定中長期和近期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對民族、宗教和僑務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貫徹實施進行監督、檢查和宣傳教育。
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縣委、政府的決策部署,制定相關政策措施並監督實施,依法管理民族宗教事務。
2、統籌協調民族事務和宗教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組織對全縣民族宗教工作中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掌握民族宗教領域的新情況、新問題,並提出政策意見和建議。
3、組織民族宗教法律、法規、政策和理論的宣傳教育,保護少數民族和信教群眾的合法權益。配合有關部門協調處理民族關系,調解民族矛盾和糾紛,促進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維護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
4、負責編制少數民族事業專項規劃,監督檢查規劃實施情況,參與制定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相關領域發展規劃,完善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綜合評價和監測體系,推進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建設和民族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協調推動鄉鎮和部門履行與民族宗教工作相關的職責,在相關領宣傳黨和國家的民族宗教政策
5、實施定義域。研究分析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的經濟發展和社會事業並提出政策建議,協調有關部門加快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的發展,參與少數民族文化的保護和傳承。組織民族團結進步示範區建設。
6、參與編制少數民族幹部和人才隊伍建設規劃,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和人才的培養教育和推薦使用工作。
7.研究提出民族教育改革和發展的政策建議,參與協調民族地區社會事業發展。
8.貫徹黨的宗教工作基本政策,堅持中國宗教在中國的方向,維護宗教界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管理辦法
第五條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對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進行監督管理,網信部門、電信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相關管理工作。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會同網信部門、電信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建立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管理協調機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
第十五條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是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和上壹級國家行政機關負責並報告工作,在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都是國務院統壹領導下的國家行政機關,都服從國務院。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的組織和工作,根據憲法和法律,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或者單行條例規定。
第五十三條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倡導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公德,對當地各民族公民進行愛國主義、唯物主義和民族政策的教育。教育各族幹部群眾互相信任,互相學習,互相幫助,互相尊重語言文字、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維護國家統壹和各民族團結。
宗教事務條例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宗教工作機構,保障工作力量和必要的工作條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依法管理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利益的宗教事務。
鄉級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宗教事務管理工作。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人民政府依法管理宗教事務。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聽取宗教團體、宗教機構、宗教活動場所和信教公民的意見,協調管理宗教事務,為宗教團體、宗教機構和宗教活動場所提供公共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