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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員違反了什麽紀律?

如何對“失信被執行人”進行懲戒

執行難壹直是我國司法實踐中的頑疾。由於判決無法執行,已經成為影響司法權威、損害勝訴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重大社會問題,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註。

執行難的背後,壹定有壹個人食言了。在法律意義上,失信者壹般是指民商領域的債務人。他有能力履行債務,但拒絕償還部分或全部債務。

解決執行難問題,不僅要依靠法律手段,更要充分發揮黨紀處分對黨員身份者的震懾和警示作用。筆者結合實踐中遇到的常見問題,探討了如何對失信者進行懲戒。

第壹,黨員違反生活紀律進行定性處理。

《中國* * *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壹章規定了實踐中常見違反生活紀律行為的認定以及適用處分的種類和幅度。但是,無論是與黨員應當遵守的生活紀律的內容相比,還是與黨員在現實生活中違反道德的行為相比,黨紀處分條例中規定的處分條款只占其中的壹小部分。

限於篇幅,無法在《中國生產者黨內紀律處分條例》中詳細列舉黨員違反生活紀律的行為。為懲治本章未涉及的應受黨紀追究的其他嚴重違反社會公德和家庭美德的行為,確保處分條例的GAI性質,《中國產黨處分條例》第壹百三十八條規定了其他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和適用處分的種類和幅度。

黨的十八大報告用倡導富強、民主、文明、和諧、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愛國、敬業、誠信、友善等三個十二項價值觀簡明扼要地概括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內涵。

社會道德作為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活的存在,可以拉近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與人民群眾的距離,在感知和踐行“道德”的同時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1]。從這個角度來說,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行為,肯定是違背社會公德的。

2013 12 11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意見》規定“黨員幹部要做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表率”,這壹規定的相關內容被黨章吸收為黨員必須履行的義務,即黨員要“弘揚社會主義”。

每壹個黨員幹部都應該在誠實守信上有更高的標準和境界。但是,黨員作為失信的執行者,沒有信守承諾,影響了黨在人民群眾中的形象和地位,違背了黨員的義務,違背了核心價值觀的誠信原則,違背了社會公德。應視具體情況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因此,在紀律實踐中,黨員作為失信者,可以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壹百三十八條定性,根據具體情況給予適當的處分等級。

二、對黨員中有其他違法行為的進行定性處理。

民事訴訟法是規範法院、當事人和其他訴訟當事人訴訟活動的法律規範。作為程序法,它主要規定了實現民事主體權利義務的程序,同時也設置了實體條款。

這些實體條款是圍繞民事訴訟活動而設定的,規定了相關實體行為的性質和後果。最具代表性的是《民事訴訟法》第十章的內容,規定人民法院對妨害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可以傳喚、罰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實踐中,鑒於執行難問題日益突出,規避執行的手段層出不窮,司法處罰成為法院在執行中普遍采取的措施,包括司法罰款和司法羈押。司法罰款是人民法院對妨害民事訴訟的輕微行為采取的措施,目的是懲罰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防止其再次發生。

司法拘留是人民法院針對妨害民事訴訟行為嚴重,但不構成犯罪,在壹定期限內限制行為人人身自由的措施,也是為了防止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再次發生。

人民法院對拒不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行為人處以罰款或者拘留,表明該行為違法。按照紀在法前、紀律嚴於法的要求,有關黨組織可以依據《中國生產黨的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對這種違法行為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實踐中,對於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兩種觀點。壹種觀點認為,這種行為違反了民事訴訟法中的實體規定,對行為人進行罰款或拘留。應當認為違反民事訴訟法的行為屬於其他違法行為。

另壹種觀點認為,這種行為因不符合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犯罪構成而被處以罰金或者拘留,應當認定為刑法規定但不構成犯罪的行為。關於適用《中國* * *產黨內紀律處分條例》第28條還是第29條2015也有兩種不同意見。

2018《中國* * *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將其他違法行為和刑法規定但不構成犯罪的行為整合到第28條中,所以無論妳持什麽樣的觀點,對於2018《中國* * *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實施後這種行為的適用都沒有異議。

第三,黨員犯罪的處理

情節嚴重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還可能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根據情節輕重,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方式:

(壹)黨員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情節輕微的,不起訴,免予刑事處罰。

《中國制片人黨的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壹條第壹款規定,黨員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決,免予刑事處罰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因此,黨員犯有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免予刑事處罰決定的,紀檢監察機關和黨組織應當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壹條第壹款的規定,給予被審查人黨紀處分。

該條款中的不起訴是指相對不起訴。檢察機關作出絕對不起訴決定的,如果是“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案件,應當依據我國《生產黨的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八條予以處罰。

檢察機關因證據不足作出不起訴決定的,黨紀案件與刑事案件采用不同的證據標準,但如果不起訴決定書中只有案件事實,則不能對被審查人給予黨紀處分。

(2)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受到黨員處理,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刑法》第三百壹十三條第壹款規定,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因此,被追究刑事責任的黨員,應根據不同的處分類型區別對待,可分為以下兩種方式:

1.該黨員因違反紀律被處以罰款。《中國制片人黨內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壹條第二款規定,黨員犯罪被罰款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因此,黨員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判處罰金的,應當依據《中國生產黨的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壹條第二款的規定,從重處分。

2.該黨員因違反紀律被判處其他處罰。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中國生產黨的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黨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犯罪的,應當開除黨籍:因故意犯罪依法被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含緩刑)的;被單獨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因此,黨員因拒不執行判決、裁定被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或者被判處主刑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應當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開除黨籍。

提示:

1.預先紀律處分的要求。根據《中國制片人黨的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九條等黨內法規規定,紀檢機關在紀律審查過程中發現黨員涉嫌觸犯刑法的,壹般應當按照紀法分離、紀法面前的原則給予紀律處分,然後移送司法機關。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由公安機關追究。黨員被公安機關舉報涉嫌犯罪,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原則上應當在檢察機關決定起訴或者不起訴前給予黨紀處分。

2.依據生效裁判處罰的法律適用。《中國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單處罰金”和“依法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含緩刑)的時間,是指刑罰判決生效的時間,而非違法犯罪行為發生的時間。

因此,黨員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發生在2018 10之前,判決生效在2018 10 1之後的,應當適用2018的中國產黨。

延伸:根據生效刑期適用規定時,應遵循“從舊到輕”的原則,可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第壹種情況,如果在2003年《中國* * *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實施期間,黨員相對不起訴、免予刑事處罰或者被判處罰金,上述情形在2003年《中國* * *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總則》中沒有規定,該情形符合《中國* * *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壹百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

第二種情況,黨員在2003年《中國生產者黨內紀律處分條例》施行期間被判處主刑或者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2003年《中國生產者黨內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條第壹款規定,因故意犯罪被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含緩刑);單處或附加剝奪政治權利,應開除黨籍,2018《中國* * *產黨內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二條作了同樣的規定。

《中國* * *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的紀法銜接條款是實現紀法分離的關鍵性實體條款,紀嚴於法、法前,與從重、從輕、減輕處分等程序性、情節性條款完全不同。這種情況符合《中國* * *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壹百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應當適用於2003年《中國* *》。

第三種情況,黨員在《中國* * *產黨紀律處分條例》2015、2018《中國* * *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實施期間相對不起訴、免予刑事處罰、被判處罰金、被判處主刑或者被判處主刑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根據《中國* * *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壹百四十二條第二款,應當適用2015《中國* * *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總則中的相應規定追究其黨紀責任。

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拒不執行人民法院調解書是否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批復》,刑法第三百壹十三條規定的“判決、裁定”不包括人民法院調解書。但是,人民法院為依法執行支付令、生效調解書、仲裁裁決書和正義債權文書而作出的裁定,屬於本條規定的裁定。

因此,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調解書的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應當從人民法院根據調解書作出執行裁定並將執行通知書送達被執行人或者有執行義務的人之日起計算。

[1]參見吳·:《充分發揮社會道德治理的社會穩定價值——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載《科教導報》第8期,2018。

原標題:《清風堂如何對“失信被執行人”進行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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