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義的抗辯權是指阻止他人行使權利的對抗權。他人行使的權利是否是請求權,無關緊要。狹義的抗辯權是指對抗請求權的權利,即債權人行使請求權時,債務人享有拒絕其請求的權利。在現代民法中,學者們對抗辯權有不同的定義。臺灣省民法學者洪訓新先生認為,抗辯權是阻止他人行使權利的對抗權,尤其是拒絕請求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梅忠協先生認為,抗辯權是指債務人因請求人行使權利而有權拒絕付款。而另壹位學者鄭宇波先生認為,抗辯權屬於廣義上的形成權,是對抗請求權的權利,但不僅限於請求權,還可以防衛其他權利的行使。從上述學者對辯護權的定義可以看出,辯護權的概念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抗辯權是指阻止他人行使權利的對抗權。他人行使的權利是否是請求權,無關緊要。狹義的抗辯權是指對抗請求權的權利,即債權人行使請求權時,債務人享有拒絕其請求的權利。(1)在簽訂合同之前,可以通過事先約定放棄抗辯權。1.抗辯權同時履行,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沒有履行順序的,同時履行。壹方當事人在履行前有權拒絕另壹方當事人的履行要求,另壹方當事人在履行不符合合同約定時有權拒絕相應的履行要求。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壹方有權在履行前拒絕另壹方的履行要求。債務履行不符合合同約定時,壹方當事人有權拒絕另壹方當事人相應的履行要求。2.先履行抗辯權,當事人互負債務。壹方先履行的,另壹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當第壹履約方不履行合同時,第二履約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約要求。3.不安抗辯權。不安抗辯權的行使分為兩個階段:第壹階段是中止履行。應當先履行債務的壹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中止履行:經營形態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逃避債務;商業信用的喪失;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的。第二階段是解除合同。當事人壹方按照上述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後,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壹方可以解除合同。不安抗辯權是指在當事人互負債務且有履行順序的情況下,在對方恢復履行能力或者提供擔保之前,當事人中止履行合同的權利。後履行債務的壹方符合我國規定時,先履行債務的壹方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即先履行債務的壹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中止履行: (壹)經營狀況嚴重惡化;(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逃避債務;(3)商業信譽的損失;(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在買賣合同中,賣方通常應當履行目前交付貨物或提供服務的法定義務。為先履行義務,賣方應根據上述合同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行使不安抗辯權,中止交付或提供服務。但不安抗辯權的行使,有可能基於證據不足對買受人的履行能力作出錯誤判斷,在不具備行使條件的情況下中止履行,從而導致違約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也有可能不按照合同法規定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權利,不能保護自己的權利,反而可能導致損害賠償責任等法律責任風險。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百二十八條* * *行使不安抗辯權的壹方依照前條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的,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也未提供適當擔保的,視為其以自己的行為不履行主債務,中止履行的壹方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百二十八條。行使不安抗辯權的壹方依照前條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的,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也未提供適當擔保的,視為其以自己的行為不履行主債務,中止履行的壹方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