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工地什麽時候以後繼續擾民?

工地什麽時候以後繼續擾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也不知道妳是哪個城市的。每個城市都有自己的相關法律法規來規定具體的作業時間,噪音強度等等。先看他有沒有觸犯國家法律,再查相關法律法規。這是可以起訴的。

第四章建築施工噪聲汙染防治

第二十七條本法所稱建築施工噪聲,是指在建築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幹擾周圍生活環境的噪聲。

第二十八條在本市市區向周圍生活環境排放建築施工噪聲的,應當符合國家建築施工現場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第二十九條施工過程中使用機械設備可能造成市區環境噪聲汙染的,施工單位必須在工程開工十五日前,將工程名稱、施工地點和工期、可能產生的環境噪聲值以及采取的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措施,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

第三十條在城市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禁止夜間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汙染的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要求或者特殊需要連續作業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必須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

前款規定的夜間作業,必須向附近居民公告。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建設項目中的環境噪聲汙染防治設施擅自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批準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並處罰款。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拒報或者謊報環境噪聲排放申報項目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不同情況,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第五十條違反本法第十五條規定,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拆除或者閑置環境噪聲汙染防治設施,致使環境噪聲排放超過規定標準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

第五十壹條違反本法第十六條規定,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準排汙費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不同情況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法第十七條規定,對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除按照國家規定加收超標準排汙費外,可以根據危害後果處以罰款,或者責令停業、搬遷、關閉。

前款規定的罰款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決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決定停業、搬遷和關閉。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生產、銷售或者進口禁止生產、銷售或者進口的設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綜合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綜合部門提出意見,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法第十九條規定,未經當地公安機關批準,從事產生偶發性強噪聲活動的,由公安機關根據不同情況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法第二十壹條規定,排放環境噪聲的單位拒絕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環境噪聲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或者機構現場檢查,或者在檢查中弄虛作假的,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監督管理部門或者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環境噪聲監督管理權的機構,可以根據不同情況,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第五十六條建設單位違反本法第三十條第壹款的規定,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夜間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汙染的施工作業的,由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並處罰款。

第五十七條機動車違反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未按照規定使用音響裝置的,由當地公安機關根據不同情況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機動船舶有前款違法行為的,由港務監督根據不同情況給予警告或處以罰款。

鐵路機車有第壹款違法行為的,鐵路主管部門應當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並處罰款:

(a)在噪音敏感建築物集中的市區使用高音喇叭;

(二)違反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在城市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設備產生幹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

(三)未按照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采取措施,從室內環境發出嚴重幹擾周圍居民生活的環境噪聲的。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造成環境噪聲汙染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並處罰款。

第六十條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壹款規定,造成環境噪聲汙染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以並處罰款。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決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行使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權的,應當決定。

第六十壹條受到環境噪聲汙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加害人消除危害;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環境噪聲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部門、機構調解解決;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十二條環境噪聲汙染防治監督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六十三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壹)“噪聲排放”,是指噪聲源向周圍生活環境輻射噪聲。

(二)“噪聲敏感建築物”是指醫院、學校、機關、科研機構、住宅以及其他需要保持安靜的建築物。

(三)“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是指醫療區、文教科研區和以機關或者居民住宅為主的區域。

(4)“夜間”是指晚上22點至早上6點之間的時間。

(五)“機動車”是指汽車和摩托車。

第六十四條本法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1989國務院9月26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條例》同時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

1主題內容和適用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五個城市區域的環境噪聲最高限值。

本標準適用於城市地區。農村生活區可參照此標準執行。

2標準值

五類城市環境噪聲標準值如下:

晝夜分類

0級50分貝40分貝

1級55分貝45分貝

2級60分貝50分貝

3級65分貝55分貝

類別4: 70分貝和55分貝

3各種標準的適用範圍

(1)0級標準適用於需要安靜的區域,如療養區、高級別墅區、高級酒店區等。位於郊區和農村的這類區域,按嚴於0類5分貝的標準執行。

(2)1類標準適用於以居住、文教機構為主的地區。農村人居環境可參照此類標準執行。

(3)2級標準適用於住宅、商業和工業混合區。

(4)3級標準適用於工業區。

(5)四級標準適用於城市道路交通幹線兩側區域和穿越市區的內河航道兩側區域。這類標準也適用於穿越城市的鐵路主次線兩側地區的背景噪聲(指列車不通過時的噪聲水平)限值。

4夜間突然的噪音

夜間突發噪聲的最大值不得超過標準值15 dB。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標準

1.標準的適用範圍

本標準適用於可能產生噪聲汙染的工廠和企業事業單位的邊界。

2.標準值

廠界各類噪聲標準值如下:

晝夜分類

55分貝和45分貝的壹類

二級60分貝50分貝

III級65分貝55分貝

70分貝和55分貝四種

3.各種標準適用範圍的界定

第壹類標準適用於以居住、文教機構為主的地區。

二類標準適用於居住區、工商業混合區和商業中心區。

三種標準適用於工業區。

四類標準適用於交通幹道兩側地區。

4.各種標準的適用範圍由地方人民政府劃定。

5.夜間頻繁突發噪音(如排氣噪音)。其峰值不允許超過標準值10 dB,夜間偶發性突發噪聲(如短促的汽笛聲)峰值不允許超過標準值15 dB。

  • 上一篇:什麽是行政壟斷?
  • 下一篇:世界海洋日和國家海洋宣傳日活動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