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招標投標法》、《合同法》的頒布,對規範企業分包工作起到了積極作用。但是,由於壹些原因,壹些企業不重視對分包的管理,違法分包和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情況仍時有發生。因此,加強對分包和合法分包的管理,提高企業的管理水平和綜合實力,已成為施工企業的重要內容。為此,筆者總結了近幾年分包工作的經驗與大家交流。
1.分包的原因
有人認為《合同法》等相關法律頒布後,企業不能再轉包工程。其實這是壹個錯誤的認識。相關法律對分包的相關規定是為了禁止亂承包、亂承包、轉包等違法分包行為。對於合法分包,法律還是支持的,以下原因的存在使得分包成為必要。
1.1企業資源缺乏在市場競爭日益加劇的情況下,企業為了保證工程任務的連續性,大量投標,有時可能會出現中標項目過多,自身資源(人員、設備等。)不能滿足工程建設的需要。缺工的時候,企業雖然可以從社會上招聘農民工來彌補人力的不足,但是要按照勞動法的要求對新進人員進行崗前技能培訓,這就增加了企業在培訓上的投入,而且即使經過培訓,新進人員的施工經驗和業務技能也是很長壹段時間不能和有類似施工經驗的工人相比的。如果機器設備不足,企業也可以向社會購買或租賃機器設備。但購買機械,壹方面會增加企業的資本投入,使企業面臨資本行動的困難;另壹方面,如果購買壹些不常用的專用機器設備,建成後可能會長期閑置,降低企業的資產利用率,在壹定程度上影響企業的經營管理。如果從社會上租賃機械,首先,短時間內不容易租到所需的機械,會影響工程建設的順利進行。第二,只是租賃機械,出租方想要的租金壹般較高,會增加企業的投入,降低利潤。綜上所述,當企業自身資源的施工能力不能滿足施工需要時,選擇具有相應資質和類似施工經驗的分包隊伍協助完成施工任務會是壹個較好的選擇。
1.2獲獎項目中有壹些專業性很強的項目。在新技術發展的今天,高新技術將廣泛應用於工程建築中。當中標項目中存在壹些專業性很強的項目或壹些特殊技術時,選擇合適的專業隊伍進行分包,既能解決技術缺乏的問題,又能保證合同的工程質量和各項指標滿足合同要求。如隧道瓦斯治理、湧水、大跨度輕鋼結構等工程項目有特殊的技術要求。這些工程如果分包給專業隊伍,在施工安全和工程質量方面會做得更好。
1.3業主指定FIDIC合同第59條規定,業主可以為項目指定分包商。當業主指定工程分包時,施工企業在無正當理由反對的情況下,會根據業主的要求將工程分包給指定的分包隊伍。FIDIC條款用於中國從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和其他外國借款的涉外工程項目中。企業承包這些工程項目時,業主可以指定分包單位,企業無正當理由時,應當將工程分包給業主指定的隊伍。
2、企業應采取的管理措施
2.65438+只有設置合理的管理機構,實施有效的管理,企業的分包工作才能朝著預期的目標發展。壹般來說,企業可以成立以經理為組長,生產副經理和三總工為副組長,各職能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合同管理小組,負責重要規章制度的制定和分包工作中重大問題的處理。同時成立專門的合同管理部門,負責整個企業分包工作的日常管理。各施工項目部成立以項目經理為組長,項目總工程師為副組長,業務領導為成員的項目合同管理小組,負責項目內分包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管理。同時在工程部設立專門的合同經理,負責項目內分包工作的日常工作。
2.2完善各項規章制度,明確分包工程範圍。因為它的復雜性,如果只有機構而沒有健全的規章制度,分包就不是管理。企業在制定規章制度時,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在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定。壹般應包括以下內容:
A.確定分包項目的範圍。《建築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主體結構工程不得分包”。企業要根據自身企業的承包情況,合理確定哪些工程是主體結構工程不能分包,哪些非主體工程可以分包。通過這種劃分,企業在實施分包時會有條不紊,不會誤違法。
定義分包所需的報告和批準程序。通過申報和審批,保證分包項目不是主體工程,分包原因是項目所需的部分高新技術企業尚未掌握或企業現有人員、設備等資源確實不能滿足完成主體合同的需要。通過這些規定,可以避免壹個企業的部分項目部因違法分包或隨意分包而轉包,而部分項目部存在任務不足、資源閑置、工作效率降低等問題。
C.明確分包商資格審查和選擇的相關規定。可以防止沒有相應資質和實際施工能力的分包隊伍分包工程,對保證分包合同簽訂後的正常履行和管理起到積極作用。
d .明確分包合同的簽署和批準程序,以確保所簽署合同的質量。
E.關於履行的相關規定。
2.3嚴格審查分包商的資質,建立分包商檔案。分包商選擇的質量對分包工程的質量和施工管理有著重要的影響。而且合同法和建築法對分包商的資質都有明確的規定。企業在進行分包工作時,在嚴格遵守法律規定的同時,應做好以下工作。
A.企業合同管理部對分包隊伍實行統壹管理,可對每個分包隊伍建立檔案。對於第壹次分包工程的隊伍,應進行以下資格審查。
(1)嚴格審查分包商的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和安全資格證等文件,確定分包商的分包工程類別。
(2)嚴格審查分包商的人員素質、機械設備、資產和負債。通過這些審查,可以了解分包商的施工實力,判斷分包商是否有能力履行合同。
(3)調查分包商以往的業績,了解分包商以往的施工項目類別、工程質量、履約信譽等情況。判斷分包商是否可以分包本企業的工程,可以分包哪些工程。
B.通過模擬投標選擇特定的施工隊伍。確定分包項目後,應同時通知幾個班組該項目的相關情況,由他們明確價格、施工組織、人員、設備、質量保證措施、工期、安全保證措施等。,企業會選擇最好的。
c、加強對分包隊伍的管理,定期對其合同履行情況進行考核,並將考核結果記入檔案。根據評估結果,進行好、中、差的分類。對於性能好的,以後可以放心使用,對於評價差的,要禁止再次使用。
D.建立合同管理文件體系,重視分包資料的收集和管理,會產生大量的資料,如協議、圖紙、設計變更、驗收記錄、隱蔽工程記錄、結算支付單、往來函件、交底資料、索賠資料、會議紀要等。,這些都是分包合同的組成部分。企業應對這些資料的審查和保管做出相應的規定,並按要求妥善保管,既能彌補自身工作中的不足,又能有效應對分包方的索賠,預測分包的法律後果。它對保證分包合同的順利履行,減少合同糾紛,維護企業利益具有重要作用。
E.加強過程控制,確保分包合同得到認真執行。
分包工作要按預期目標進行,就必須對分包合同簽訂和履行的全過程進行控制。
2.5.1加強分包合同簽訂管理,確保簽訂規範的分包合同。
在施工現場,由於管理人員多是搞技術出身,法律意識相對較弱。相信分包商把工程分包在自己手裏,分包商不敢忽視自己的要求。或者認為和分包商關系好,只要他能按要求把項目做好,合同是否完善並不重要。所以在完善合同內容、合同簽字蓋章、委托代理等方面容易出現問題。正是因為這些被忽視的問題,給分包工作帶來了極大的隱患。壹旦分包商進入施工現場,當涉及到各自的利益時,雙方往往爭論不休,甚至訴諸法律,這將嚴重擾亂分包工作的正常開展。為了避免上述情況,企業應做好以下工作:
A.企業的“分包合同參考文本”可參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GF-1999-0201)並結合企業分包項目的壹些實際情況制定,供項目部簽訂分包合同時參考。
B.在分包合同談判時,項目部合同管理小組必須出面與分包商協商,發揮集體智慧,確保分包質量,避免暗箱操作,損害企業利益。
c .規定分包合同的審批程序。項目部與分包商進行合同談判後,將談判的合同報合同管理部審核。內容不完善、委托代理無效或者存在其他法律問題的,不得簽訂合同。
d、明確只有項目經理有權代表企業與分包商簽訂分包合同,防止項目部其他管理人員隨意與分包商簽訂合同,造成分包管理失控。
2.5.2合同簽訂後,召集履約部門負責人對分包合同進行研究分析。使大家對簽訂合同的概況、合同精神、主要目標以及本部門在分包合同履行中的職責有更深的了解。這樣大家才能從大局出發,齊心協力,認真履行企業的義務,避免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同時能認真督促分包商全面履行義務,保證合同目的的實現。
2.5.3加強分包項目的質量管理,不得委托分包。《合同法》已經明確規定:“分包人和承包人對分包工程的質量向業主承擔連帶責任。”工程質量直接關系到承包商的聲譽和利益。為確保工程質量,可采取以下措施:
2001 65438+2月隧道施工量21
A.核實分包隊伍關鍵崗位管理人員和施工人員的資質。不具備相應技能的,必須由分包商用合格人員替代。
B.構成工程實體的主要材料應由承包商供應,以防止分包商使用劣質材料,造成工程質量問題。
C.檢查分包商采購的其他材料。不合格的材料不得存放在施工現場,不得用於施工。
d、設專職現場施工員,負責分包商施工項目的現場監督檢查。不合格的工程不得進入下道工序,必須由分包單位修復並承擔相應費用。
2.5.4加強成本控制,確保企業利益不受損害。
分包合同作為建設工程合同的壹種特殊情況,履行周期長,經濟關系復雜。分包商除了按合同要求完成某項工程並收取相應的工程款外,為了整個工程的利益,發包人還可以在主材、風、水、電、油等輔助材料以及動力、機械的臨時租用等方面向分包商提供有償幫助。對於主材,由於其金額較大,壹般可以在支付分包隊時及時扣除,而輔材壹般不會太在意,在支付分包隊時也不會及時扣除,而是完工後壹起結算。更何況我覺得作為包工頭,我財大氣粗,扣那點小錢也無所謂。我不知道,積少成多。花了幾個月甚至幾年才清算完,才發現這些小錢變成了大數目。因為平時沒有及時扣除,留給分包商的資金已經不足以支付這些費用,分包商也會因為工程損失或者計量問題而拒付這些資金。這樣壹來,要麽發生糾紛,要麽進行法院訴訟,要麽企業利益受損。因此,在履行分包合同時,應註意隨時計量,以確保這些費用的扣除。每次向分包商付款前,技術部門要對分包商已完成的合格工程進行計量,材料、機械部門提供我方使用的材料、風、水、電、機械,然後才能將工程款撥付給分包商。撥付工程款時註意代扣營業稅和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
2.5.5定期分析分包合同的履行情況。在分包合同履行過程中,要定期分析企業和分包方的合同履行情況,以便發現合同履行中的問題,及時糾正。對於分包商,可以在其進度和質量保證措施方面給予必要的幫助。如果同時有幾個分包商,應協調他們之間的關系,以充分履行他們的義務。確保分包工作的正常開展。
2.6註意績效跟蹤和完成情況總結,為以後的工作積累經驗。壹個分包項目完成後,項目部合同管理人員應對該項目的分包管理進行總結,對管理中的得失和分包隊伍的索賠處理情況進行全面檢查,不僅為以後的分包工作提供參考,還能及時發現尚未解決的遺留問題,預測其法律後果,為問題的圓滿解決贏得時間。同時也要對分包商的施工能力、施工進度、工程質量、信譽等進行評估,上報企業合同管理部門並存入分包商檔案,作為下次是否使用分包商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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