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合同文件的優先解釋順序為:①本合同協議書;(二)中標通知書;(三)投標書及其附件;④本合同專用條款;⑤本合同通用條款;⑥標準、規範及相關技術文件;⑦圖紙;8工程量清單;⑨工程報價或預算;⑩合同履行過程中,發包人、承包人與工程有關的談判、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二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的解釋順序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2頁。合同文件的解釋順序
合同文件要能互相解釋,互相說明。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構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1)本合同的約定;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書及其附件;
(4)本合同專用條款;
(5)本合同通用條款;
(6)標準、規範及相關技術文件;
(7)圖紙;
(8)工程量清單;
(9)工程報價或預算。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包人和承包人就工程的協商和變更達成的書面協議或文件應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當合同文件內容含糊不清或不壹致時,在不影響工程正常進行的前提下,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協商解決。雙方也可以要求負責監理的工程師進行解釋。如果雙方不能協商或不同意負責監理的工程師的解釋,則按《爭議通用條款》第37條處理。
第三章:施工合同文件的優先解釋順序
施工合同文件的優先解釋順序
天津惠澤律師事務所律師:楊力、李永剛。
在示範文本“合同協議書”中,第6條和“合同文件的組成”記錄如下:本協議書與下列文件壹起構成合同文件:
(1)中標通知書(如有);
(2)投標函及其附件(如有);
(3)專用合同條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條款;
(五)技術標準和要求;
(6)圖紙;
(7)已標價的工程量清單或預算;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訂立和履行過程中形成的與合同有關的文件是合同文件的組成部分。
上述合同文件包括合同雙方所作的補充和修改,屬於同壹類別的文件以最新簽署的為準。專用合同條款及其附件應由合同雙方簽字或蓋章。
在示範文本通用條款中,第156條和“合同文件的優先權”記錄如下:
構成合同的文件應互相解釋,互相說明。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解釋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如下:
(1)合同協議;
(2)中標通知書(如有);
(3)投標函及其附件(如有);
(4)專用合同條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條款;
(六)技術標準和要求;
(7)圖紙;
(8)已標價的工程量清單或預算;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合同文件包括合同雙方所作的補充和修改,屬於同壹類別的文件以最新簽署的為準。
合同訂立和履行過程中形成的與合同有關的文件均為合同文件的組成部分,根據其性質確定優先解釋順序。
沒有下文。
第4章:施工合同文件的解釋順序
施工合同通用條款(示範文本)
2、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合同文件要能互相解釋,互相說明。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構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1)本合同約定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書及其附件
(4)本合同專用條款
(5)本合同通用條款
(6)標準、規範及相關技術文件
(7)圖紙
(8)工程量清單
(9)工程報價或預算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包人和承包人就工程的協商和變更達成的書面協議或文件應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當合同文件內容含糊不清或不壹致時,在不影響工程正常進行的前提下,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協商解決。雙方也可要求負責監理的工程師進行解釋。雙方協商不成或不同意監理工程師做出解釋。如果雙方不能通過協商達成壹致或不同意負責監理的工程師的解釋,則應根據《爭議通用條款》第37條的規定處理。
註:示範文本中未明確協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的隸屬關系,但應明確說明“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包人與承包人協商變更工程。”
此類書面協議或文件應被視為合同協議的組成部分。"
如有不明確或不壹致之處,以上所列順序為準或以時間為準。
第五章:施工合同的解釋順序
第壹章:合同解釋的順序
造價工程師考試案例分析節選
第四節合同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中的合同組成文件及解釋順序。合同文件要能互相解釋,互相說明。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構成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文件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1)本合同約定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書及其附件
(4)本合同專用條款
(5)本合同通用條款
(6)標準、規範及相關技術文件
(7)圖紙
(8)工程量清單
(9)工程報價或預算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包人和承包人就工程的協商和變更達成的書面協議或文件應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以上是對構成合同的文件和優先解釋順序的約定。根據合同法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因此,項目業主和承包商依法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義務的壹切約定,均為合同文件的組成部分,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除構成合同文本的協議書、通用條款和專用條款外,構成合同的其他文件在此給出。對於招標項目而言,中標通知書、投標書及其附件是雙方簽訂合同的主要依據,自然也是合同文件的組成部分。其他的,如標準、規範及相關技術文件、圖紙、工程量清單、工程報價或預算書等,在工程建設中也是必不可少的。本合同履行過程中有關項目談判和變更的書面協議是本合同的補充,是合同文件不可分割的壹部分。構成合同的文件是相互補充的。如有不壹致,應根據本條款中給出的優先順序進行解釋。這壹優先順序是參照fidic制定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確定的。雙方可在專用條款中補充構成合同的文件,或調整解釋的優先順序,但不得違反有關法律的規定。第二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的解釋順序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2頁。合同文件的解釋順序
合同文件要能互相解釋,互相說明。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構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1)本合同的約定;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書及其附件;
(4)本合同專用條款;
(5)本合同通用條款;
(6)標準、規範及相關技術文件;
(7)圖紙;
(8)工程量清單;
(9)工程報價或預算。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包人和承包人就工程的協商和變更達成的書面協議或文件應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當合同文件內容含糊不清或不壹致時,在不影響工程正常進行的前提下,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協商解決。雙方也可以要求負責監理的工程師進行解釋。如果雙方不能協商或不同意負責監理的工程師的解釋,則按《爭議通用條款》第37條處理。第三章:施工合同文件的優先解釋順序
合同文件的優先解釋順序為:①本合同協議書;(二)中標通知書;(三)投標書及其附件;④本合同專用條款;⑤本合同通用條款;⑥標準、規範及相關技術文件;⑦圖紙;8工程量清單;⑨工程報價或預算;⑩合同履行過程中,發包人、承包人與工程有關的談判、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六章:施工合同文件的組成及解釋順序說明
1、建造合同協議書(雙方的相關項目應視為建造合同協議書的組成部分。)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書及附件
4、施工合同專用條款
5.施工合同通用條款
6.標準、規範和相關技術文件
7.制圖
8、工程量清單
9、工程報價或預算
關於上述解釋的解釋:
1,以上合同文件應該可以互相說明。
2.在合同文件不壹致的情況下,上述順序是合同解釋的優先順序。
3.當合同文件含糊不清或當事人有不同理解時,應按合同爭議解決辦法處理。
4.在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前提下,當事人可以協商變更施工合同。這種修改後的協議或文件比其他合同文件更有效,後簽的協議或文件高於前簽的協議或文件。
5.其實招標文件應該是最高的。不響應招標文件就是廢標。因此,招標文件不在“施工合同”的解釋順序中,但可以在施工合同中規定為合同的組成部分。
以下是律師對“施工合同解釋令”的法律解釋: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條款》第二條列出了構成合同的文件內容和優先解釋順序,合同雙方還可以在專用條款中調整或增減合同文件的組成和優先解釋順序。該條款的總原則是:以在先文件中的約定或規定為準,與後解釋順序壹致的相關條款無效。在爭議解決過程中,當合同文件的內容含糊不清或不壹致時,工程師、仲裁員和法官將根據該條款判斷適用文件的優先順序。
承包人在約定合同文件的組成和解釋順序時,應參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條款》第2條,並註意以下問題:
壹、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有關項目談判和變更的書面協議或文件的解釋順序。《建設工程通用條款》第二條列舉了9個文件,說明“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包人和承包人關於工程洽商和變更的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但解釋順序不明確,合同雙方應在專用條款中明確。因其形成較晚,更能體現雙方在履行合同中的權利義務關系,故建議將其放在上述列舉文件的首位。
另壹個沖突是,分包協議中的條款與主合同(協議)中的條款存在壹些差異。如果“優先條款”在分包合同協議中有明確規定,那麽這些條款將優先於有矛盾的主合同條款。
2.招標文件是否成為合同的組成部分?
實踐中,在壹些合同中,合同雙方在排他性條款中約定招標文件是合同的組成部分。應該說,將招標文件規定為合同組成文件是符合《建設工程合同通用條款》第二條的,同時也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應該不存在爭議。而且每個項目都有自己的特殊性,不能壹概而論,加以限制。
招標文件很少被視為合同文件的原因有兩個:
第壹,理論界將其視為“要約邀請”,屬於用人單位單方意思表示。只有要約和承諾才能算作合同的內容。這個解釋顯然是站不住腳的。要約邀請只要滿足壹定的條件,就可以構成合同的內容。
第二,招標文件是對招標文件的實質性響應,體現了雙方的壹致意見。既然招標文件是合同的組成文件,就沒有必要包含招標文件。但由於招標文件的壹部分體現了發包人行為的合法性,很多程序性內容在招標文件和合同中無法充分體現,承包人從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在合同中規定招標文件作為證據無可厚非。反之,用人單位可以從這個角度理解。
鑒於以上分析,筆者認為招標文件可以成為合同的組成部分,由合同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三。誰來解釋合同文件?
《建設工程合同通用條款》第1條規定了解釋的主體。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監理工程師有權根據條款進行解釋,但其解釋不是最終的。那麽,如果合同雙方約定由監理工程師對合同文件的組成和適用順序的爭議做出最終解釋,其效力如何?
首先,本協議是雙方意願的真實表達,應由雙方自覺遵守。
第二,如果就此問題發生爭議,這種約定會妨礙仲裁,任何壹方都不能請求仲裁機構解決,即使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由仲裁機構解決爭議。
第三,無法抗拒訴訟行為,但不代表訴訟結果不支持監理工程師的意見。
第七章:合同文件和優先解釋順序
不要老說經驗(XX-04-06 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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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休閑類
打開造價站,總會看到壹些無奈的感嘆:“我要找高手。”"剛到現場,專家們提出了壹些建議."等等,按理說,壹個本科甚至研究生畢業的人,到了現場首先應該立誌成為壹個好的學科帶頭人。為什麽剛出校門的人會有這樣的想法,是因為經驗不足?下面分析壹個。
1,特殊費用術語看不懂:如甲供材料、材料暫估價、暫列金額、特殊項目暫估價,這些都是清單規範中出現的術語,三位同學應該在學校學過這些理論。這些條款在每個階段都有嚴格的程序,不會因工程項目、地點、區域不同而改變。實際上,他們不會被使用,因為他們沒有很好地學習語言或成本。反正不應該說他們沒經驗。
2.不了解合同條款:不知道造價管理專業有沒有經濟法、合同法等法律課程。即使沒有,工程合同範本也是1992執行的,裏面的條款是壹個學期壹個學期學的。如果招標文件的條款與合同條款有沖突,以哪壹個為準?示範合同中的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在合同協議書中明確寫明: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構成本合同的文件及解釋的優先順序如下:
(1)本合同約定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書及其附件
(4)本合同專用條款
(5)本合同通用條款
(6)標準、規範及相關技術文件
(7)圖紙
(8)工程量清單
(9)工程報價或預算
雖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