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
第十七條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第十七條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壹條賠償權利人因生命、健康、身體受到侵害,起訴賠償義務人造成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本條所稱賠償權利人,是指因侵權行為或者其他損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受害人負有法定義務的扶養人、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
本條所稱賠償義務人,是指因自身或者他人的侵權行為以及其他損害原因,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的,賠償義務人應當賠償因曠工而產生的醫療費用和減少的收入等全部費用,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和必要的營養費。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賠償義務人還應當賠償因日常生活需要增加而支出的必要費用和因喪失勞動能力而造成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和繼續治療實際支出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和後續治療費。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有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事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等其他合理費用。
第十八條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權利人請求人民法院賠償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確定。
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得轉讓和繼承。但是,賠償義務人已經書面承諾支付貨幣賠償,或者賠償權利人已經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
擴展數據:
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證據的審查方法
在原則的指導下,我們需要在司法實踐中根據原則處理問題:
1,認真審查書證
在司法實踐中,戶籍證明的證明力不易被動搖。證明犯罪嫌疑人年齡的書證還包括戶口本、戶口本、出生證、身份證、學校戶口本等。壹般情況下,犯罪嫌疑人的年齡應該根據戶籍證明來確定。
戶籍證明作為證明年齡事實的法律證據,具有權威性。如果沒有合理的理由,就不應該懷疑其真實性和有效性。犯罪嫌疑人提出異議且無其他抗辯證據的,依法采納戶籍證明。
有證據證明公安機關出具的戶籍證明可能存在錯誤的,應當及時調取犯罪嫌疑人所在派出所的戶口簿、醫院出生證明、入學證明、學籍檔案、常住人口登記表等書證予以確認。
2.認真聽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
公訴機關承辦人在核實證據過程中,不僅要認真聽取犯罪嫌疑人關於年齡異議的供述和辯解,還要註意與其出生日期相關的細節。比如有的犯罪嫌疑人不知道自己的出生年份但知道自己的生肖,有的犯罪嫌疑人申報戶籍為農歷生日,有的犯罪嫌疑人可以證明某個朋友與自己的出生日期有某種聯系。
所以要綜合比較細節,考察有沒有矛盾。還要審查犯罪嫌疑人的辯解,分析是否合理。同時,對偵查階段未提出年齡異議的犯罪嫌疑人要特別註意,查明其在審查起訴階段提出異議的真實原因。
3、及時全面獲取證人證言。
在根據現有書證無法確認犯罪嫌疑人真實年齡的情況下,應當取得其親屬和其他知情人的證言。詢問證人時,既要註意詢問的方式方法,又要把握細節,如嫌疑人的生肖、出生時的節氣、天氣、出生前後有無重大事件、與同齡人出生的時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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