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分自然突發事件和社會突發事件、綜合突發事件和特殊突發事件,形成集中統壹的應急管理職能體系。
突發事件無非是自然突發事件和社會突發事件。自然突發事件不僅容易直接造成災害和嚴重的被動局面,還容易引發社會緊張,演變成社會突發事件。所以,只有專業的處置能力而沒有綜合的處置能力,必然會導致非常嚴重的現實後果。社會突發事件對綜合處置能力的要求高於專業處置能力;如果綜合處置能力不到位,就會引發更大範圍、更嚴重的現實危機。
壹般來說,兩類突發事件在更具體的類型上需要非常專業化的特殊處理,從而形成特殊突發事件;但壹旦事態嚴重,就特別需要全面有效的處理,從而形成綜合應急。綜合性突發事件及其處置在應急管理體系中具有最突出的地位和作用,構成了應急管理職能的主體和核心。特殊突發事件及其處置在微觀過程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但總體上僅構成壹種擴展的應急管理功能。
綜合應急管理職能和專項應急管理職能都具有管理和服務的基本性質;只是有時候應急管理更突出,有時候應急服務更突出,有時候兩者都突出。壹個完整的應急管理職能體系,應該是綜合與專項、管理與服務的對應交集,不能有任何忽視或疏忽。
總之,科學系統地研究整個應急管理的對象和事務,並在此基礎上審視獨立於日常管理之外的應急管理職能和責任體系,發現空白、疏漏或不完善之處,並填充和加入新的應急管理職能和責任內容,從而建立和形成系統完整的政府應急管理職能體系和責任體系,是非常重要的。個體工商戶是我國特殊的民事主體。司法實踐中,“個體工商戶”作為“自然人”的壹種特殊形式存在,不屬於其他組織。系統梳理並大力整合現有政府應急職能,形成與常規管理職能緊密銜接、相輔相成的相對獨立的應急職能體系。
1.壹是將應急管理從常規管理中分離出來,明確其性質、定位和範圍,把握其規律、特點、原則和要求,明確其目標、任務、條件、方式和手段,界定壹個成熟、完整、獨立、專業化的應急管理職能領域。只有這樣,才能更科學、完整、真實、有效地界定和設置應急管理職能體系。此外,應結合行政改革,將政府應急管理的職能和責任從政府日常管理的職能和責任中具體、詳細、系統地分離出來,並進行系統的分類和整合,形成專門的、獨立的應急管理職能和責任體系。
2.其次,對分散的綜合應急服務功能進行合理規劃、調整、組合和集中,大力加強薄弱和缺乏的綜合應急服務功能,形成細致全面的綜合應急服務功能體系。換言之,借助行政改革,將所有綜合應急管理職能(包括原來分散和運作的職能)集中起來,科學整合,消除重疊,填補空缺,避免統壹運作,形成壹套集中統壹、規範完善、實用高效的綜合應急職能體系。
3.再次,在目前各職能部門配置的壹系列專業化應急職能的基礎上,細化、完善、細化專業化應急管理職能和應急服務職能,形成高度精準有效的專業化應急響應職能體系;同時,要與綜合應急響應功能體系相匹配、相呼應、相協調,形成完整、規範、高效的國家應急響應功能體系。總之,有必要對大量專項應急管理職能進行科學梳理和排序,以確保它們與綜合應急職能更加兼容,整個應急管理職能體系更加科學高效。
4.第四,科學設置和正確處理應急管理與應急服務、日常管理與日常服務的關系。在此基礎上,對綜合應急管理功能和應急服務功能之間的搭配、配置和運行進行設計和規劃,確保兩個功能體系相互匹配、高度協調,形成科學合理、系統高效、功能強大的綜合應急處置功能體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壹條為了預防和減少突發事件的發生,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造成的嚴重社會危害,規範突發事件應對活動,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環境安全和社會秩序,制定本法。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壹條為了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制定本條例。
《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第壹條旨在迅速控制和撲滅重大動物疫情,保障水產養殖生產安全,保護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維護正常社會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