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前幾天網上流傳壹段視頻:河南駐馬店壹女子過馬路時被出租車撞倒。事發後,被撞倒的女子躺在馬路上壹動不動,期間有多輛車和行人經過,沒有壹個人停下來查看情況,也沒有人上前救助。壹分鐘後,該女子第二次被另壹輛車碾壓。
很多人在感到悲傷和憤怒的同時,對世界和路人的冷漠,把自己的冷漠歸結於十年前的“彭宇案”。
據報道,2006年10月20日,165438+64歲的徐壽蘭在等車時,兩輛83路公交車同時進站。徐壽蘭去趕末班車,當他經過前壹輛車的後門時,26歲的彭宇正在從後門下車,雙方在匆忙中相撞。後來,彭宇把徐壽蘭扶起來,和家人壹起送到醫院治療,期間還支付了200元醫藥費。
當年4月26日,鼓樓區法院第壹次開庭審理此案時,彭宇的妻子提出:“原告的傷害不是被告造成的,不應承擔責任。”
6月13日第二次開庭審理此案時,彭宇說:“我下車時撞了人,但不是撞原告。”問他為什麽幫助原告並支付醫藥費,他回答:“做好事。”在得知事發當天派出所民警的訊問筆錄丟失後,他拒絕承認事後民警編造的筆錄,並表示要向媒體舉報。
但7月4日,彭宇打電話給壹位站長,說自己做好事被誣告,希望媒體關註。主持人向南京多家媒體記者通報了這壹情況。壹場關於“扶老人反被告”的媒體討論和關註引發了此事。
媒體抓住了壹審判決的這壹推理部分:“如果被告是見義勇為,抓住撞倒原告的人更實際,而不僅僅是善意的互相幫助;如果被告是在做好事,按照社會常理,原告家屬趕到後,可以說實話,讓原告家屬帶原告去醫院,然後自行離開,但被告並沒有做出這樣的選擇,其行為明顯違背理智。”
熱議的是,壹審法院基於“人性本惡”的理論,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認定彭宇打人,而不是幫助老人,稱法院判決不支持見義勇為、幫助老人做好事。壹審法院壹時指出。
但雙方均不服壹審判決,上訴至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2007年6月5438+10月,二審法院在案發當天雙方分別報警時,發現了兩份接警處理登記表,其中“報警內容”壹欄記錄了兩人發生碰撞的情況。
南京中院二審之際,彭宇與徐壽蘭達成庭前和解協議,主要內容為:彭宇壹次性賠償徐壽蘭654.38+0萬元;雙方均不得在媒體上披露相關信息和對本案發表相關評論;雙方都撤訴了。
2008年3月15日,江蘇高院院長龔丕祥在全國“兩會”上做新聞發布會,首次透露雙方已庭外和解,撤訴,但未透露案情。公眾沒有等來二審的判決,而是等來了法院和雙方的守口如瓶。
媒體和公眾都沒有接受這個沒有定論的結局,也沒有權威解釋“是否真的撞了人”或者“幫助了別人”。唯壹可以確定的是,彭宇虧了錢。
基於此,輿論形成了“好人受了冤枉”、“司法不公”的壹邊倒的評論觀點。隨後幾年,這種觀點廣為流傳,法院成了社會道德滑坡的助推對象,甚至“扶不扶”也成了春晚嘲諷的對象。
遺憾的是,當年有些媒體盲目地把彭宇當成壹個被冤枉的“好人”。畢竟“好人受委屈”的故事比“打他們的人要賠償”的現實更能撬開讀者的眼睛,激起他們的互動欲望。
不得不說的是,也許正是人性中自私的因素,讓人們習慣於為自己在人群中的冷漠找壹個客觀而冠冕堂皇的借口。看來“誤傳真相”總是比真相走得快。這造成了令人遺憾和尷尬的局面。人們對這個案件的誤解和誤讀加深了。時至今日,仍有很多人堅信,彭宇被判賠償只是為了救人。
在這樣的輿論氛圍下,雖然壹審判決確認了雙方碰撞的事實和結論,適用法律正確,但公眾普遍接受的彭宇案的信息是,判決不公,誣陷彭宇做好事獲得賠償,造成負面影響,頻頻見諸報紙、廣播、熒屏等媒體,如“老人倒地扶不起”、“好人做不了”等道德判斷。
我們能幫還是不幫?
事實上,對於是否幫助的問題,法律早就有了答案。
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規定,“當事人對自己主張的事實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可見,如果接受者不能證明是幫助者把他推倒的,那麽幫助者就不應該承擔任何責任。
嚴格來說,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從未出現過幫助人僅因幫助他人而被追究責任的案例。或許正因為如此,每當類似事件發生時,總有人只能帶著十年前壹個被誤讀的“彭宇案”嘆息,感嘆這個世界越來越糟糕,甚至為冷漠尋找借口和出口。
值得強調的是,即將正式實施的《民法通則》再次重申了法律見義勇為的態度。“被救助人因自願緊急救助受到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即使救助行為對被救助人造成壹定損害,救助人也不承擔責任,更何況損害不是救助人造成的。
近年來,各地出臺了《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國家和地方政府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的長效機制日趨完善。
勇敢是中華民族崇尚的高尚道德品質。
可以說,我們每個人都有壹種“老少鹹宜”的善良,同時又有壹種趨利避害的自私。而當我們看到有人需要幫助的時候,當我們在“該不該幫”這個問題上徘徊、猶豫的時候,我們必須在心裏確信,救助行為永遠不能成為侵權的證據,“彭宇案”再也不能成為我們逃避的借口,法律永遠站在善良的壹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