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366條對居住權的定義是:居住權人享有按照約定對他人的房屋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居住和生活的需要。居住權制度的建立,進壹步為特殊群體“住有所居”提供了法律渠道和法律保障,具有重要的民生價值。
石家莊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房地產居住權登記辦法(試行)
(征求意見稿)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加強不動產登記,規範不動產物權登記,保護不動產居民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不動產登記規範(試行)》等法律法規,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石家莊市轄區內國有土地上居住的,申請人可以依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不動產居住權登記。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居住權,是指權利人為滿足居住和生活需要,以書面合同、遺囑或者生效法律文書形式設立並確認的居住權,享有對他人房屋的占有和使用的權利。
第四條不動產居住權應當遵循自願申請的原則,提供真實、合法、有效的申請材料。
第五條依據合同、遺囑以及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設立房地產權屬的,申請人應當向房地產登記機構申請房地產權屬登記。
不動產居住權以遺囑設立的,不動產居住權登記可以在繼承或者遺贈不動產轉移登記之前或者與其壹並辦理,也可以在繼承或者遺贈不動產轉移登記之後,但在再次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之前辦理。
第二章首次註冊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申請居住權首次登記:
1.根據合同成立;
2.由意誌建立的;
3.由人民法院和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成立。
第七條以合同方式申請不動產物權設立首次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是不動產物權設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其中壹方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所有不動產權利人。
第八條申請首次登記設立合同約定的房地產居住權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房地產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3.不動產權利證書;
4.房地產居住合同(或其他有居住條款的協議)。
第九條申請首次登記以遺囑設立不動產物權的,申請人應當是遺囑設立的不動產物權的權利人;有不動產的,申請人還應當包括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其他不動產權利人。
遺囑設立的不動產居住權首次登記與繼承、遺贈不動產轉移登記壹並申請的,由遺囑設立的居住權人與全體繼承人、受遺贈人共同申請。
遺囑設立的不動產居住權首次登記的,在繼承、遺贈轉移登記後,但在轉移登記前,遺囑設立的不動產居住權與記載於現行不動產登記簿的所有不動產權利人同時適用。
第十條以遺囑設立不動產居住權申請首次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房地產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3.不動產權利證書;
4.有效遺囑。
有效遺囑可以提交記載不動產居住權的繼承公證書,也可以提交所有繼承人確認遺囑效力的書面材料和立遺囑人的死亡證明。
第十壹條以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發生效力的法律文書為設立不動產物權申請首次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是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發生效力的法律文書確定的不動產物權人。
第十二條申請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法律文書設定的不動產居住權首次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房地產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3.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
第十三條申請房地產居住權登記的房地產有預告登記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預告登記權利人同意的書面材料。
申請房地產居住權登記的房地產有抵押登記的,除已經生效的法律文書外,申請人還應當提交抵押權人同意的書面材料。
第十四條不動產登記機構受理首次居住權申請後,還應當檢查以下內容:
1,居住權申請人是否為自然人;
2.申請設立居住權的房地產是否已經辦理房地產權屬證書(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
3、房地產登記申請書、房地產權屬證書、居住合同、遺囑等材料記載的標的是否壹致;
4.申請居住權的房地產是否為住宅;
5.遺囑設立居住權的,繼承登記後是否已辦理轉移登記;
6.是否在壹個不動產單元的全部或部分重復設立居住權;
7.申請設立居住權的不動產是否具備預告登記、抵押登記、查封登記、異議登記等條件。有查封登記或者異議登記的,不予登記;涉及預告登記和抵押登記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審查相關材料;
8.根據遺囑設立居住登記的,與繼承、遺贈不動產轉移登記壹並申請的,或者已經辦理繼承、遺贈不動產轉移登記的,不再重復提交遺囑人死亡證明;在繼承或者遺贈的房地產轉移登記前申請的,申請人應當召集所有繼承人到場,提交死亡證明、遺囑、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材料等。,並書面確認遺囑是否有效。
第三章變更登記
第十五條已登記的房地產權屬,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申請房地產權屬變更登記:
1.權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件種類或者身份證件號碼發生變化的;
2.居住權的居住範圍發生變化的;
3.居住權期限發生變化的;
4.居住權變更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房地產居住權申請變更登記的,房地產居住權人和房地產權利人應當同時申請。權利人的姓名、身份證件種類或者身份證件號碼發生變更的,變更方可以單方申請。
第十七條申請房地產居住權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不動產登記申請;
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3.不動產權利證書;
4.不動產登記證明;
5、房地產居住權變更材料,包括:
(1)權利人姓名、身份證件種類或者身份證件號碼發生變化的,提交能夠證明其身份發生變化的材料;
(2)居住範圍和居住期限發生變化的,提交能夠證明變化的材料。
6.其他應當提供的材料。
第十八條不動產登記機構受理居住權變更登記申請後,還應當核對下列內容:
1.申請變更登記的居住權是否已經登記;
2、權利變更材料齊全有效;
3.變更申請與變更登記文件記載的變更事實是否壹致;
4.權利人姓名、身份證件種類或者身份證件號碼發生變化的,不提交不動產權證書;
5.遇有異議登記、預告登記、抵押登記、查封登記等。不動產的,因權利人名稱或者身份證件種類、號碼、不動產所在地發生變化而申請變更登記的,可以辦理;因居住範圍和居住權期限變更而申請變更登記,房地產有異議登記或者查封登記的,不予辦理;有預告登記或者不動產抵押登記的,應當出具預告登記的權利人或者抵押權人同意變更的書面文件,生效的法律文書除外。
第四章註銷登記
第十九條已登記的房地產居留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應當及時申請註銷房地產居留權登記:
1,房產住所主人死亡;
2.居住權期限屆滿;
3.不動產居住權所有人放棄居住權;
4.居留權合同終止;
5、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員會生效法律文書導致居住權消滅的;
6.房地產滅失或被征用;
7.居住權消滅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因房地產權利人死亡申請註銷居住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是房地產權利人;
申請人因居住權期限屆滿申請不動產居住權註銷登記的,申請人可以是居住權人,也可以是不動產權利人;
不動產住所所有人放棄居住權,申請不動產住所註銷登記的,申請人為不動產住所所有人;
因房地產居住權合同解除申請房地產居住權註銷登記的,房地產居住權人和房地產權利人應當同時申請;
因不動產滅失申請不動產居住權註銷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是不動產權利人;
不動產居住權被征收或者收回的,由作出征收或者收回決定的政府部門申請註銷不動產居住權登記;
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導致不動產物權消滅,申請不動產物權註銷登記的,由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的權利人單方申請。
第二十壹條申請房地產居住權註銷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不動產登記申請;
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3.不動產登記證明;
4、居住權消滅的材料,包括:
(1)不動產住所所有權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證明;
(2)居住權期限屆滿的,提交已屆滿的材料;
(三)不動產住所所有權人放棄居住權的,提交不動產住所所有權人放棄居住權的書面材料;
(四)居住權合同終止的,提交居住權合同終止材料;
(五)房地產被征收或者收回的,提交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的征收或者收回決定;
(六)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
第二十二條不動產居住登記證書無法收回的,登記機構應當在不動產登記簿上記載註銷登記,並在門戶網站上發布作廢公告。
第二十三條不動產登記機構受理註銷居住登記申請後,還應當核對下列內容:
1.申請註銷的居住權是否已經登記;
2、居住權消滅材料是否齊全有效。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委托他人辦理居住登記、居住查詢等本辦法未涉及的事項,按照《不動產登記操作規範(試行)》執行。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2022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本辦法沒有規定的,或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相抵觸的,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