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轉讓或抵押時,房屋所有權和房屋占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和抵押。第四條房屋所有權證、房屋所有權證和房屋所有權證是國家確認房屋所有權或他項所有權的法律憑證。權利人依法對證書行使占有、使用、收益或者處分的權利。第五條房屋所有權人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其所有權受法律保護。第六條石家莊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核發本市市區、郊區、礦區和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房屋所有權證書。
縣(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工作,頒發房屋權屬證書。第二章房屋所有權登記第七條房屋所有權登記分為初始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註銷登記和他項權利登記。
註冊費按省有關規定執行。第八條房屋權利人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登記。委托他人辦理登記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身份證明。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房屋,由其法定代理人登記。
人民法院宣告失蹤的房屋,由該房屋的法定繼承人或者監護人登記。第九條房屋所有權人申請房屋所有權登記,應當如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不得弄虛作假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提出申請。第十條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對申請登記的房屋及相關證明材料進行審查核實。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予以登記,頒發房屋所有權證書;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不予註冊,並書面告知申請人。第十壹條新建房屋(含商品房),單位或個人應當在房屋竣工後30日內辦理初始登記,並提交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竣工驗收合格證、竣工圖紙、總平面圖及相關證明材料;單位或個人合建的房屋,根據雙方簽訂的協議和相關證明材料分別登記,核發《房屋所有權證》;單位和本單位職工集資建房,根據批準的集資建房證明材料進行登記,向單位頒發《房屋所有權證》,向個人頒發《房屋* * *權利保留證》。第十二條翻建、改建、擴建的房屋,房屋所有權人應當在竣工之日起30日內,持原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相關證明材料辦理變更登記。
因房屋所有權人姓名、房屋所在街道名稱及門牌號碼變更,或者其他原因導致房屋權屬證書與實際情況不符的,房屋所有權人或者房屋持有人應當自情況發生之日起90日內,持房屋權屬證書、本人身份證或者單位證明等相關證明材料辦理變更登記。第十三條因下列行為導致房屋所有權轉移的,應當自行為發生之日起60日內辦理轉移登記,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壹)出售或交換房屋的,應提交《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合同;贈與房屋須提交《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贈與公證書》等有效證件;
(二)繼承、分割房屋的,應當提交《房屋所有權證》、繼承文件、分割協議;
(三)劃撥、購買、兼並、合並、入股的房屋,應提交《房屋所有權證》、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合同;
(四)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的判決、裁定或調解引起房屋所有權轉移的,必須提交生效的法律文書和原《房屋所有權證》。
對於本條所列資金,應依法繳納相關稅費,並同時提交完稅證明。第十四條房屋因拆遷、倒塌或者其他原因滅失的,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90日內提交房屋所有權證、拆遷許可證、被拆遷房屋價格評估報告、滅失處理報告或者其他證明材料,辦理註銷登記。第十五條房屋所有人或者國有房地產管理人設定抵押權、抵押權等他項權利的,應當自設定之日起10日內,與其他所有人共同提交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價格評估報告、當事人簽訂的有效合同及相關證明材料,辦理他項權利登記。
設定的他項權利終止的,應當自終止之日起10日內辦理房屋他項權利註銷登記;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應當自轉移之日起10日內辦理轉移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