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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莊市軌道交通建設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軌道交通建設管理,保障軌道交通建設順利進行,促進軌道交通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軌道交通規劃、土地利用、投資、建設、設施保護及其相關管理活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軌道交通,是指城市地鐵、輕軌等城市公共交通客運系統。

本辦法所稱軌道交通設施,包括軌道、路基、高架道路(含橋梁)、隧道、車站(含出入口、通道、通風亭、冷卻塔)、控制中心、車輛段、停車場、變電站(站)、車輛、供電、環控、通信、信號、給排水、空調、消防、防災報警、銷售等土建工程。第四條發展軌道交通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分步實施、安全第壹、科學管理的原則。第五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軌道交通綜合協調機制,協調解決軌道交通建設和運營中的重大問題。

市軌道交通管理機構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市發展改革、財政、城鄉規劃、國土資源、建設、安監、質監、城管、園林、水利、環保、文物保護、交通運輸、公安、人防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軌道交通建設管理工作。

市、相關縣(市)土地儲備機構負責軌道交通建設開發涉及的土地儲備工作,市土地收儲中心具體辦理相關業務。

軌道交通沿線縣(市)、區人民政府(含石家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正定新區管理機構,下同)應當配合軌道交通相關工作,在財政、規劃、用地、建設、設施保障等方面優先保障軌道交通發展。

市軌道交通管理機構設立軌道交通建設和運營單位(以下簡稱建設單位或運營單位),具體負責本市軌道交通的建設、運營和綜合開發。第六條軌道交通項目的審批按照國家有關支持重點項目的政策執行。

軌道交通建設過程涉及規劃、建設、城管、安監、質監、環保、文物保護、交通、消防、人防、園林、水利等審批。,由市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統壹審核管理,各部門優化審批流程,優先辦理軌道交通行政審批手續。第七條電力、通信、供水、排水、供熱、燃氣等相關單位,應當優先保障軌道交通的建設和運營。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支持軌道交通發展,保護軌道交通設施,維護軌道交通建設秩序。第二章規劃和土地利用第八條軌道交通規劃包括軌道交通線網規劃、軌道交通設施用地控制規劃(含軌道交通地下空間利用規劃)、軌道交通建設規劃及相關專項規劃。第九條軌道交通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和城市綜合交通規劃,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與其他公共交通建設規劃和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專項規劃相銜接。規劃的制定應當征求市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沿線縣(市)、區人民政府和社會公眾的意見。

軌道交通線網規劃、軌道交通設施用地控制規劃、軌道交通建設規劃由市軌道交通管理機構組織編制,並按照有關規定報批。市軌道交通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批準的規劃,編制軌道交通年度建設計劃和相關專項規劃。

軌道交通規劃批準後,將納入城市規劃。經批準的軌道交通規劃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權限和規定程序報批。第十條市城鄉規劃和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嚴格管理軌道交通設施用地控制規劃範圍內的土地,將其作為市政基礎設施用地納入規劃管理控制,保障軌道交通建設需要。

嚴格控制軌道交通設施用地控制規劃紅線內的其他項目建設,確需與軌道交通設施銜接、共建的項目,以及其他市政公用設施。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在書面征求市軌道交通管理機構意見後,出具規劃條件,辦理審批手續。

軌道交通設施的規劃用地控制應當考慮安全運營的需要,預留疏散空間。規劃軌道交通站點用地時,應充分考慮軌道交通與常規公交車輛、客運出租車、社會車輛、長途客運、鐵路、航空等交通方式的銜接。有條件的要預留公交和換乘樞紐、停車場等公共設施用地。

城市規劃確定的軌道交通設施用地不得隨意變更;確需改變用途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序重新報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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