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
第壹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銷售勞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以下簡稱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繳納增值稅,不繳納營業稅。
單位是指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隊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
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口譯
本條是關於納稅人和征收範圍的基本規定。
根據該條規定,納稅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勞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2006年5月1日以後,上述納稅人按照《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試點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繳納增值稅。
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的銷售,具體包括:運輸服務、郵政服務、電信服務、建築服務、金融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的銷售。
“單位”包括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單位。
“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其他個人是指除個體工商戶以外的自然人。
理解和掌握“國產”的概念,應按照《試點實施辦法》第十二條的有關規定進行。
第二條單位以承包、租賃、聯戶方式經營,承包方、承租方、聯戶(以下簡稱承包方)以發包方、出租方、聯戶(以下簡稱發包方)名義經營,發包方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發包方為納稅人。否則,承包商應為納稅人。
口譯
本文是關於承包經營、租賃經營和聯營經營模式下納稅人的界定。可以分為以下兩種情況:1。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的,以用人單位為納稅人;2.以雇主的名義經營。
(2)用人單位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二、不同時滿足上述兩個條件的,承包人為納稅人。
第三條納稅人分為壹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
年應稅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應稅銷售額)超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標準的納稅人為壹般納稅人,未超過規定標準的納稅人為小規模納稅人。
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其他個人,不屬於壹般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但不經常從事應稅活動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可以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口譯
本條是關於試點納稅人的分類和劃分標準的規定。
理解該條規定應從以下三個方面把握:
壹、納稅人分類
根據我國現行的增值稅管理模式,本次增值稅改革仍采用增值稅納稅人分類管理,納稅人分為壹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和壹般納稅人的劃分依據是應稅行為的年應稅銷售額。其計稅方法和憑證管理不同,需要區別對待。
二。關於納稅人適用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規定
《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明確,有應稅行為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標準為500萬元(含)。年應稅銷售額超過500萬元的納稅人為壹般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不超過500萬元的納稅人為小規模納稅人。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可以根據試點情況調整年度應稅銷售額標準。
年應稅銷售額是指納稅人在不超過12個月的持續經營期內累計增值稅銷售額,包括減免稅銷售額、境外應稅活動銷售額和已按規定抵扣銷售額差額的部分。銷售額含稅的,按適用稅率或征收率折算為無稅銷售額。
三、兩項特別規定
(壹)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其他個人,不屬於壹般納稅人。
(二)不常發生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可以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此外,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並有應稅行為,且不經常有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也可以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第四條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規定標準,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納稅資料的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壹般納稅人登記,成為壹般納稅人。
健全的會計是指能夠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設置會計賬簿,根據合法有效的憑證進行會計核算。
口譯
這壹條是關於小規模納稅人可以主動申請壹般納稅人登記的規定。
壹是在實踐中,許多小規模納稅人建立健全了財務會計制度,能夠提供準確的納稅信息,滿足憑發票註明抵扣稅款的管理需要。此時,如果小規模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可以登記為壹般納稅人。
二、健全的會計核算,是指能夠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設置賬簿,依據合法有效的憑證進行會計核算。比如,專業財務會計人員可以按照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設置總分類賬和相關明細賬進行核算;能夠準確計算增值稅銷售額、銷項稅、進項稅和應納稅額;能夠按照規定編制會計報表,真實反映企業的生產經營狀況。
能夠準確提供納稅信息,是指能夠按照增值稅規定如實填報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等納稅信息,按期申報納稅。是否“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的納稅信息”,由小規模納稅人的主管稅務機關認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管理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18號,2015),自2015年4月18日起,對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進行登記。納稅人只需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寫《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格登記表》,符合條件者即可登記為壹般納稅人。我局開通了壹般納稅人資格網上登記功能。納稅人只需登錄上海市國稅局網上辦稅服務廳,填寫《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格登記表》,無需到辦稅服務前臺,即可成為壹般納稅人。
第五條符合壹般納稅人條件的納稅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資格登記。具體登記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除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壹般納稅人壹經登記,不得轉為小規模納稅人。
口譯
本文是關於試點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格登記的規定。
壹、本條所稱符合壹般納稅人條件,是指納稅人年銷售額超過500萬元的應稅活動,不屬於《試點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未登記為壹般納稅人的情形;
符合壹般納稅人條件的納稅人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資格登記。未辦理壹般納稅人資格登記的,按照銷售額按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
二、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壹般納稅人壹經登記,不得轉為小規模納稅人。這壹規定與現行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管理模式相壹致。
三、原增值稅壹般納稅人有應稅行為,按照規定應申請登記壹般納稅人資格,沒有必要重新登記壹般納稅人資格。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制作並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
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境外(以下簡稱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從事應稅活動,在中國境內沒有營業機構的,以買方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口譯
本條是關於增值稅扣繳義務人的規定。
與現行增值稅的征收原則不同,應稅行為發生在中國,即應稅行為的賣方或買方在中國。而且由於現行海關管理對象的局限性,即只管理進出口貨物,各類勞務尚未納入海關管理範圍,涉及跨境提供勞務的行為仍將由稅務機關管理。
理解該條規定應從以下兩個方面把握:
1.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從事應稅活動,未在中國境內設立經營機構的,以買方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
該條與原政策最大的區別是取消了代理人代扣代繳增值稅的規定。
二、在理解本條規定的扣繳義務人時,應當註意,前提是境外單位或個人未在中國境內設立營業機構。如果他們設立了營業機構,就應該以他們的營業機構作為增值稅納稅人,所以不存在扣繳義務人的問題。
第七條兩個以上的納稅人,經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可以視為壹個納稅人合並納稅。具體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
口譯
該條是規定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納稅人可以視同壹個納稅人合並納稅。匯總納稅的審批主體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具體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第八條納稅人應當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進行增值稅會計核算。
口譯
營改增後,營業稅全部改為增值稅。在增值稅的會計處理上,試點納稅人可按照《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企業會計處理規定》(財稅[2065 438+02]13號)執行。
第二章征稅範圍
第九條應稅行為的具體範圍按照本辦法所附的《銷售勞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註釋》執行。
口譯
本條是關於應稅行為的具體範圍。
具體包括出售交通運輸服務、郵政服務、電信服務、建築服務、金融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出售不動產。
第十條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服務和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下列非經營性活動除外:
(壹)符合下列條件的行政單位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1.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的政府性基金,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部門批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2.征收時,使用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監制(印制)的財政票據;
3.收到的款項應全額上繳財政。
(二)單位或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雇主提供服務取得工資。
(三)為員工提供服務的單位或個體工商戶。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口譯
本條是關於應稅行為和非經營活動的規定。
壹、應稅行為
應稅行為是指有償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報酬是指獲得金錢、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
第二,非經營活動
非經營活動中銷售勞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不屬於應稅活動,不征收增值稅。
非經營性活動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壹)同時符合條件的行政單位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業性收費。
例如,國家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國家行政職能而收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活動。
與原規定不同的是,該條的適用主體由“非企業單位”變為了“行政單位”。由於行政單位本身具有執行國家行政的職能,與原財稅文件“2013”106相比,刪除了“執行國家行政”的表述。
(二)單位或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雇主提供服務取得工資。
比如單位聘請的司機為單位員工開班車。
(三)為員工提供服務的單位或個體工商戶。
例如,公司提供班車接送員工上下班。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壹條有償,是指取得貨幣、商品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口譯
本條是對有償服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有償轉讓不動產的具體解釋,包括出售不動產和以投資入股形式轉讓無形資產。
第十二條在中國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是指: (壹)服務(不包括租賃不動產)或者無形資產(不包括自然資源使用權)的賣方或者買方在中國境內;
(二)出售或者出租的房地產在中國境內;
(三)自然資源使用權出讓的自然資源在境內;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口譯
該條是對我國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的具體規定,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把握:
(1)服務(不包括租賃房地產)或無形資產(不包括自然資源使用權)的賣方或買方在中國。即充當賣方的境內單位或個人在中國納稅,充當買方的境外單位或個人在中國納稅。
比如國內單位向境外單位購買的咨詢服務,屬於國內銷售服務。
(二)出售或出租的房地產在中國,出售的自然資源使用權的自然資源在中國。強調應稅行為對應的標的物在中國境內,即無論是境內單位或個人,還是境外單位或個人,只要上述應稅行為的標的物在中國境內,都屬於在中國境內的應稅行為。
第十三條下列情形不屬於在中國出售勞務或無形資產:
(壹)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發生在中國境外的服務。
(二)境外單位或個人向境內單位或個人出售完全用於境外的無形資產。
(三)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將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租賃給境內單位或者個人。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口譯
本條是對不在中國境內銷售的勞務或無形資產的具體規定,采用排除法,明確了三種不屬於在中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的情形,具體如下:
(壹)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發生在中國境外的服務。
例如,海外單位為國內單位提供完全發生在海外的展覽服務。
(二)境外單位或個人向境內單位或個人出售完全用於境外的無形資產。
比如海外單位把完全在海外使用的專利和非專利技術賣給國內單位。
(三)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將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租賃給境內單位或者個人。
比如境外單位將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汽車出租給境內單位或個人。
理解上述三條規定主要有三點:壹是應稅行為的銷售者是境外單位或者個人;二是境內單位或個人在境外購買;三是購買的應稅行為必須完全在境外使用或者消費。
第十四條下列情形應當視為銷售勞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壹)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公益事業或者面向社會公眾的除外。
(二)單位或者個人將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無償轉讓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但用於公益事業或者面向社會公眾的除外。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口譯
要理解這篇文章,我們需要把握以下內容:
為體現稅制設計的完整性,堵塞稅收征管漏洞,無償提供服務、轉讓無形資產或不動產和有償提供服務、轉讓無形資產或不動產均納入應稅服務範圍,體現了稅制的公平性。同時,排除以公益活動為目的或以公眾為對象的情況,也有利於促進社會公益事業的發展。
要註意提供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不動產與視同提供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不動產與非經營活動的區別,準確把握稅收與非稅收原則。
根據國家的指示,免費提供的航空運輸服務和鐵路運輸服務,屬於《試點實施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以公益活動為目的的服務,不征收增值稅。
值得註意的是,第壹款的適用主體是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第二款的適用主體還包括其他個人。
刪除了航空運輸企業提供的裏程積分兌換服務,刪除了以積分兌換形式提供電信服務的單位和個人捐贈的電信服務不征收增值稅的相關規定。
第三章稅率和征收率
第十五條增值稅稅率:
(壹)納稅人從事應稅活動,稅率為6%,但本條第(二)、(三)、(四)項規定的除外。
(二)提供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築和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稅率為11%。
(3)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稅率17%。
(四)境內單位和個人的跨境應稅行為,稅率為零。具體範圍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行規定。
口譯
本條是對增值稅稅率的具體規定。
第十六條增值稅的征收率為3%,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口譯
本條規定了增值稅的征收率。
除部分不動產銷售和租賃活動外,增值稅征收率為5%,小規模納稅人應稅活動和壹般納稅人特定應稅活動為3%。
第四章應納稅額的計算
第壹節壹般規定
第十七條增值稅的計稅方法包括壹般計稅方法和簡易計稅方法。
口譯
本條是關於增值稅計稅方法的規定。
壹般計稅方法是根據銷項稅和進項稅的差額計算應納稅額。
簡單的計稅方法是根據銷售額和征收率的乘積計算應納稅額。
第十八條壹般納稅人的應稅行為,適用壹般計稅方法納稅。
壹般納稅人發生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某些應稅行為時,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但壹經選擇,36個月內不得變更。
口譯
本條是對壹般納稅人應稅行為適用計稅方法的規定。
1.壹般情況下,壹般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既銷售貨物又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未規定可以選擇按照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的,其全部銷售額應當按照壹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
二、壹般納稅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特定應稅行為的,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也可以選擇適用壹般計稅方法。但對於某壹具體應稅行為,壹般納稅人壹旦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在選擇後36個月內不得變更計稅方法。
具體應稅行為的範圍,按照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小規模納稅人的應稅行為適用簡易計稅方法。
口譯
該條明確了小規模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時適用簡易計稅方法。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為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明確規定,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出租不動產的有關事項,按照5%的征收率征稅。
第二十條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有應稅行為而在中國境內沒有營業機構的,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下列公式計算應扣繳的稅額:
扣繳稅額=買方支付的價款÷(1+稅率)×稅率
口譯
本條規定了境外單位和個人在中國境內從事應稅活動的扣繳義務。
1.本條適用於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銷售勞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未在境內設立營業機構的情形。
二是範圍限於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即試點實施辦法規定的應稅行為範圍。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履行扣繳義務。
3.在計算應扣繳稅額時,應將應稅行為買方支付的含稅價格折算為不含稅價格,再乘以應稅行為適用的增值稅稅率(註意不是增值稅征收率)計算應扣繳的稅額。
例如,某境外公司向某納稅人提供咨詢服務,合同價款為654.38+0.06萬元,且該境外公司未在境內設立經營機構,服務購買方應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則購買方應扣繳的稅額計算如下:
代扣增值稅= 1.06萬÷ (1+6%) × 6% = 6萬元。
第二節壹般計稅方法
第二十壹條壹般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是指當期銷項稅額扣除當期進項稅額後的余額。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當期進項稅。
當當期銷項稅額小於當期進項稅額時,不足部分可結轉下期進壹步抵扣。
口譯
本條文規定了應納增值稅的計算方法。
目前我國增值稅實行的是購置稅抵扣法。納稅人按照銷售額(構成銷項稅)征稅,購買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構成進項稅)時繳納或承擔稅款,允許從銷項稅中抵扣進項稅,相當於只對增值部分征稅。當銷項稅小於進項稅時,目前的做法是將差額結轉下期繼續抵扣。
第二十二條銷項稅是指納稅人按照銷售稅率和增值稅稅率計算征收的增值稅。銷項稅計算公式:
銷項稅=銷售額×稅率
口譯
本文提出了銷項稅的概念及其計算方法。
1.從上述銷項稅的計算公式可以看出,銷項稅是應稅行為的銷售額與增值稅稅率的乘積,是為該環節應稅行為提供的整體增值稅。扣除當期進項稅額後,形成當期應交增值稅。
二、壹般納稅人應在“應交稅金”科目下設置“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在“應交增值稅”總帳中,應設置“銷項稅額”等欄目。
“銷項稅”壹欄記錄的是壹般納稅人銷售勞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應收取的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銷售勞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應繳納的銷項稅額,用藍色登記;應抵扣的銷項稅額的退、停、折,用紅色登記。
第二十三條壹般計稅方法的銷售額不包括銷項稅額。納稅人采用銷售額和銷項稅額相結合的計價方式的,銷售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稅率)
口譯
在確定壹般納稅人銷售的勞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銷售額時,可能會發生壹般納稅人因銷售對象不同、發票種類不同而將銷售額和銷項稅額合並的情況。對此,本條規定,壹般納稅人采用銷售額和銷項稅額合並計價方式的,按照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稅率)的公式計算不含稅銷售額。
在營業稅改征增值稅之前,由於營業稅屬於價內稅,納稅人按照實際取得的價款確認營業額,按照營業額與營業稅稅率的乘積確認應繳納的營業稅。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後,由於增值稅屬於價外稅,壹般納稅人取得的含稅銷售額先折算為免稅銷售額,再按照免稅銷售額與增值稅稅率的乘積確認銷項稅額。
第二十四條進項稅,是指納稅人購買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時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
口譯
本文界定了進項稅的概念。
首先,進項稅的概念應該從以下三個方面來理解:
(壹)必須是增值稅壹般納稅人,涉及進項稅抵扣的;
(二)產生進項稅的行為是納稅人購買貨物、勞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3)由買方支付或承擔的增值稅。
二、壹般納稅人應在“應交稅金”科目下設置“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在“應交增值稅”明細賬中,應設置“進項稅”等欄目。
“進項稅”欄記錄壹般納稅人購買貨物、勞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支付的增值稅,允許在銷項稅額中扣除。壹般納稅人購買貨物、勞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支付的進項稅額,用藍色登記;因停征或折價而應核銷的進項稅額的退稅,應以紅字登記。
第二十五條下列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扣除:
(壹)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下同)上註明的增值稅。
(2)從海關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註明的增值稅。
(3)購買農產品,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註明的農產品收購價格和65,438+03%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計算公式為:
進項稅=進價×扣除率
收購價格,是指納稅人收購的農產品的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標明的價格以及按照規定繳納的煙草稅。
購買農產品,按照《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試點實施辦法》抵扣進項稅額的除外。
(四)從境外單位或者個人購買勞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從稅務機關或者扣繳義務人取得的完稅證明上註明的增值稅。
口譯
該條列舉了納稅人可以抵扣進項增值稅的情形。
壹、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金額
增值稅專用發票具體包括以下兩種類型:
(1)增值稅專用發票。
(2)機動車銷售稅控統壹發票。
2.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註明的增值稅金額。
目前,海關負責征收貨物進口環節的增值稅。試點納稅人辦理進口貨物報關進口手續時,需向海關申報繳納進口增值稅並從海關取得完稅證明,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註明的增值稅準予抵扣。試點納稅人取得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實施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第31號,2013)執行“先比對後抵扣”政策。
三、農產品進項稅抵扣
壹般納稅人購買農產品抵扣進項稅額有五種情況:
(壹)從壹般納稅人購進農產品,以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稅額為依據。
(二)進口農產品,按照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註明的增值稅稅額繳納。
(三)從農業生產者處收購自產農產品,從小規模納稅人處收購農產品(不含享受批發零售免稅政策的鮮肉蛋產品和蔬菜),銷售環節征收農產品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