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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上海松江出口加工區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第壹條(目的)

為規範上海松江出口加工區管理,促進上海加工貿易和出口,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關於設立出口加工區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區域定位)

上海松江出口加工區(以下簡稱加工區)是經國務院批準,由海關實行封閉管理,專門從事出口加工業務的經濟特區。第三條(管理委員會)

加工區設立上海松江出口加工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管委會與上海松江工業區管理委員會合作,接受松江區人民政府的領導。第四條(行政事務的集中管理)

管委會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本辦法,對加工區內的各類行政事務進行集中管理。

除涉及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事項外,本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征求管委會對加工區管理的意見;加工區內的指導、檢查和監督由管委會協調和安排。第五條(外商投資項目管理)

管委會受上海市外國投資工作委員會的委托,對進入加工區的有關外商投資項目和企業進行審批和確認,並報有關管理部門備案:

(壹)審批國家鼓勵的項目;

(二)總投資低於3000萬美元的許可項目審批;

(三)審批本條第(壹)、(二)項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的變更;

(四)審核區內外商投資企業自有設備的進口;

(五)確認和評估外商投資產品出口型企業。第六條(國內項目管理)

管委會接受本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委托,對進入加工區的鼓勵類和允許類國內項目進行項目審批和管理。第七條(進出口和加工貿易管理)

管委會受上海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的委托,審批加工區內企業的進出口和加工貿易業務,並報市外經貿委備案。

(壹)審核出口加工企業的進出口經營權;

(二)審批企業加工貿易合同、進口限制類商品(棉花除外)加工貿易合同及合同的變更或延期;

(三)審查企業的技術引進、技術服務和技術培訓合同。第八條(企業設立審批)

加工區企業的工商登記,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松江分局按照有關企業登記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法律法規規定設立企業需經有關行政部門審批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受理後應抄送有關行政部門,有關行政部門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

對符合企業設立條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在5個工作日內辦結手續。

法律法規規定以外的企業設立前置審批規定不適用於加工區。第九條(代碼註冊)

加工區企業代碼登記由上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委托松江區質量技術監督局辦理。第十條(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加工區內建設項目的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由上海市城市規劃管理局委托松江區規劃管理局核發。第十壹條(建設項目管理)

加工區內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招標的日常工作,由上海市建設工程招標管理辦公室委托松江區建設工程招標管理辦公室,負責現場協助和抽查。

除大型安裝工程外,加工區市政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由上海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和上海市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站委托松江區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和松江區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站進行管理,並由其負責抽查。第十二條(土地使用權出讓管理)

加工區土地使用權轉讓由管委會協調並提出初步意見,按規定程序報松江區房產局審批。第十三條(環境保護管理)

除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市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審批的建設項目外,加工區內其他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事項由管委會協調並提出初審意見,按規定程序報松江區環境保護局審批。第十四條(勞動人事管理)

加工區內企業的勞動人事管理由松江區勞動局和人事局管理。管委會可以設立相應的機構,為同壹區內的企業提供代理服務。第十五條(未盡事宜的管理)

本辦法未涉及的事項,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第十六條(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2000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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