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日本憲法》(1889)有史以來第壹次讓日本公民有了選舉權。它首先在法律上規定了選舉和選舉制度:只有年滿25歲,繳納國稅超過15日元的男性才有選舉權;作為候選人,妳必須支付2000日元的保證金,如果妳不能獲得所需票數,保證金將被沒收。可見當時的選舉制度有著嚴格的財產和性別限制,使得當時實際擁有選舉權的人數只占日本總人數的1.1%。後來改變了投票人的財產限制,1900年減少到10日元,1919年減少到3日元。1925年取消了選舉人和候選人的財產限制,但性別限制依然存在,選舉僅限於眾議院議員的選舉,而參議院議員由天皇直接任命。
1945年日本戰敗投降後,選舉制度進行了改革。同年,65438年2月頒布的《眾議院議員選舉法》修訂方案將選民年齡降至20歲,候選人年齡降至25歲。同時,婦女也獲得了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根據這壹修改方案,日本實行大選區制:按照地區人口比例,將全國劃分為54個選區,每個選區分配的候選人數從2到14不等。1946年4月日本舉行的第壹次大選就是這樣進行的。但這樣壹來,各黨派議員的票數過於分散,得票最多的自由黨僅以140票獲得絕對優勢。為了改變選票過於分散的弊端,1947年3月再次修改選舉法,將選區劃分由大選區改為中間選區制:全國劃分為117個選區,每個選區分配3-5名候選人。後來根據人口變化,適當調整選區,將全國劃分為130個選區,每個選區選舉3-5名議員。
1946年日本頒布的新憲法,將參議院議員由天皇直接任命改為由普選產生。根據《參議院議員選舉法》,參議院有252個參議院席位,其中65,438+000個席位以全國為大選區通過統壹選舉產生。另外65,438+052名參議員最初是從中國的65,438+030個選區中選出來的,就像眾議院壹樣。
1950年5月頒布的《公職選舉法》對選舉權、被選舉權、成員名額、選舉程序、選舉活動、選舉經費的管理、違法行為的處罰等作出了具體規定。
1982年,國民議會通過了改革參議院議員選舉方式的決議,將152名參議員由全國130選區改為地方選區,即在全國47個都道府縣設立1選區,每個選區按人口比例分配2-8個席位;全國65,438+000個議席的參議員選舉將改為限制名單比例代表制。在選舉中,選民將直接投票給政黨,而不是特定的候選人,而內閣總理由國會議員選舉產生,由天皇任命,間接選舉產生。
1993年日本大選後,通過了《政治資金規正法修正案》和《政黨援助法》,規定了國會選舉中的資金問題。
1994年,日本再次改革議會選舉制度,實行混合代表制(即雙票制):全國劃分為300個小選區,每個選區產生1名代表;同時將全國劃分為11個大選區,其余300名眾議員采用比例代表制選舉產生。選民在選舉中同時投兩票,壹票投給小選區的候選人,另壹票投給大選區政黨提出的候選人名單。議員在小選區采用簡單多數制選舉產生,但獲得的票數不得少於有效票數總數的六分之壹;在大選區選舉中,壹個政黨只有擁有5名議員或大選區議員總數的20%,並在最近壹次選舉中獲得2%以上的選票,才有資格提出候選人名單。通過這次改革,日本現行的議會選舉制度基本形成。
二、特點
日本實行責任內閣制,首相和內閣主要成員都是國會議員。在全國範圍內,國民議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也是該國唯壹的立法機構。它由眾議院和參議院組成。目前眾議院共有480名議員(自由民主黨233人,民主黨127人,自由黨22人,生產者18人,社民黨8人,公明黨31人,保守派7人,其他)。參議院議員252人(自民黨104人,民主黨56人,自由黨12人,公明黨和維新會24人,* * *產黨23人,社民黨14人,國會兩院俱樂部4人,參議院10人,無黨派5人)。在地方壹級,都道府縣、市、鎮和村通常都有委員會。下面,將詳細分析選舉制度的各個方面。
1.選舉的分類
根據日本憲法,公民的選舉權體現在眾議院、參議院大選和統壹地方選舉三大選舉中。
1)眾議院大選,又稱“大選”。有兩種情況:壹種是因成員任期屆滿而舉行的選舉。根據憲法,在不解散眾議院的情況下,每四年舉行壹次眾議院議員選舉。是全體選民參加的直接選舉,實行小選區比例代表制。投票方式為1人2票,即選民在小選舉區為壹名候選人投票1,在比例選舉區為壹個政黨投票。眾議院的換屆選舉應在任期屆滿前30天舉行。如果國會正在開會,選舉可在31之後或國會閉幕之日起35天內舉行。選舉的具體日期在投票日前20天由內閣決定,並由天皇以聖旨的形式宣布。另壹個是因為內閣總理解散眾議院而舉行的選舉。這種選舉必須在國民議會休會之日起40天內舉行。
2)參議院大選,又稱“普通選舉”。根據憲法規定,參議員任期為6年,參議院2/1每3年改選壹次,選舉日期在6月或7月。確定具體選舉日期的規定與眾議院選舉的規定相同。
3)統壹地方選舉。它指的是由都道府縣、市、鎮和村舉行的地方政府行政長官和地方議會成員的選舉。地方行政長官和地方議會議員的法定任期為四年,他們可以連選連任。但實際上,由於行政長官和議員的去世和辭職,以及議會的解散,很多地方政府在統壹的地方選舉之前就舉行了補選或改選,因此各地的任期屆滿時間也不盡相同。統壹的地方選舉在每年的3月至5月間舉行。主要采用相對多數代表制,得票最多的候選人當選。選民投票采用單名制,即每個選民壹票,選擇壹名候選人。地方行政長官和地方議會成員是分開的。
除了這三種選舉,政府還會舉行“重選”,以彌補因全部或部分選舉無效或候選人不足而產生的人數。當國會議員空缺數達到壹定程度,如眾議院選舉區兩個空缺,參議院全國和地方選舉區參議員空缺數達到選舉名額總數的四分之壹以上時,澤需要舉行“補選”。
2.選區劃分
選舉在壹定區域內進行,選區的劃分根據各國的具體情況大致可以分為三種,即小選區制、中選區制和大選區制。日本從1889到1919采用小選區制。1945後采用大選區制,全國劃分為54個選區。按地區人口比例,各區考生分布從2到14不等。1947改為中間選區,全國劃分為117個選區,每個選區3 ~ 5名候選人。後來,隨著政治改革的進程,選區的劃分不斷變化。
國會議員和參議員的選舉采用不同的選區劃分方法。在眾議院議員選舉中,實行小選區和比例選區同時制,即按照小選區與比例選區接近6: 4的比例,將全國劃分為300個小選區,選舉300名眾議院議員;11比例選區,即北海道、東北、北關東、南關東、東京、信越、東海、中國馮靜恩、九州、四國,根據比例代表制選出180名眾議員,因此眾議員名額為480人。
在選區劃分上,參議員的選舉不同於眾議員。它實行大選舉區與中選舉區相結合的劃分方法:即在252名參議員中,100名議員在全國選舉區按比例代表制選舉產生,其余152名議員在全國47個都道府縣的行政區劃中按人口比例分配,采用簡單多數制選舉產生。
3.選民和議員的資格
所有年滿20歲並在壹個城市、城鎮或村莊居住三個月以上的日本國民都有選舉權,可以登記為選民。但在下列情況下,他們沒有投票權:(1)禁止管理財產的人;(二)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期未滿的;(三)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正在服刑的,但緩刑的除外;(四)違反選舉法、投票法、國考法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正在緩刑的;(五)在選舉中違反公職選舉法有關規定的。所有年滿25歲的國民都可以被選為國民議會或地方議會的成員;所有年滿30歲的公民都可以被選為參議員。
4.選舉程序
選舉,特別是參眾兩院的選舉,對政黨和政治團體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作用和影響至關重要。不僅政黨圍繞選舉過程組織自己的競選活動,政府機構也啟動宣傳機器和媒體,掀起全國性的選舉熱潮。選舉程序從選舉公告開始,經過候選人遴選、競選宣傳、投票、開票、政黨、團體和個人統壹投票等過程,最終宣布獲勝者。
1)選舉公告。國民議會議員、地方議會議員、省長、市長、村長任期屆滿前,各級選舉管理委員會應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確定選舉時間,並以公告方式通知全體選民,選舉準備工作自公告之日起開始。
2)考生報名申請。自選舉公告發布之日起2日內,各級選舉委員會應受理候選人的登記申請。任何人申請候選人,必須向選舉委員會負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其同意或者由其他選民推薦。已經在某壹選區登記為候選人的,不得同時在其他選區重復登記。申請登記時,候選人必須繳納相應數額的選舉保證金:參加國會兩院選舉的人必須繳納200萬日元的保證金;參加地方議會選舉的人必須繳納654.38+0萬日元的保證金。
由於參議員選舉采用記名比例代表制,其提名和選舉過程比較特殊,具體為:各政黨向中央選舉管理委員會提交其候選人名冊;向選民公布候選人名單;由選民投票,但只投給政黨,不投給候選人本人;各政黨根據選舉結果,按得票比例分配參議員人數;獲勝者將按照各方提交的選舉名單的順序確定。在參議員選舉中,已經登記為全國選區候選人的,不得再次申請地方選區候選人登記。
3)競選活動。競選活動在候選人申請登記後開始,在選舉日的前壹天開始。候選人可以通過廣播和電視表達個人的政治觀點;妳可以在街上演講;可以在特定場合召開候選人的發言會;候選人的支持團體和選舉辦公室可以在街上分發和張貼關於候選人教育、就業經歷和選舉公約的簡要介紹,並向選民發送這種明信片。
但與此同時,《公職選舉法》也對這些活動做出了具體的規定和壹定的限制,具體如下:a .在設立選舉辦公室方面,候選人必須向相關的選舉管理委員會報告。壹般只能設壹個選舉辦公室,但在偏遠、交通不便的地區可以多設五個,參議院全國選區每個候選人可以設15個選舉辦公室。b競選工具的限制,如競選眾議員和參院地方選區議員的候選人,可以使用三輛車或壹艘船和壹套廣播設備。在全國選區競選參議員的候選人可以使用三輛汽車或三艘船和三套廣播設備。個人演講會可以另設壹套廣播設備。c .不利用特殊身份從事競選活動,如選舉管理員、與選舉有關的國家官員等,不以任何方式參與競選活動。候選人或其選舉辦公室的工作人員不得挨家挨戶拜訪選民;禁止選舉聯署活動;不公布候選人的民意調查結果;不得向選民提供飲食,不得設立休息場所,不得為候選人組織車隊。e .政府為國民議會候選人提供壹定的選舉費用。考生可以免費寄送明信片和宣傳資料,也可以免費在大眾媒體上做廣告。政府還免費為考生提供壹些交通設施。
4)投票。根據日本法律,眾參兩院大選投票日期由內閣決定,並以聖旨形式公布。投票日壹般選在周日,公務7點開始,下午6點結束。為方便選民投票,投票時間可提前或延長2小時。日本憲法還特別規定,投票地點選在城市、町村的公立小學。成員通過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每個投票站都有投票管理員和投票檢查員。選舉眾議員時,選民壹票;在參議員選舉中,壹個選民有兩票,即壹票給地方選區議員,同時壹票給全國選區議員。選民可以委托他人代為投票,盲人可以用盲文投票。
5)開具發票並宣布獲勝者。開票壹般在選舉當天進行,但由於選舉分散等原因,也在第二天開票。機票開票時,先確定有效票、無效票和合法票,再根據票數順序和當選議員名額確定勝出者。其中,獲得票數較多並達到規定票數比例者可以當選:眾議員必須獲得選舉區有效票數總數的1/4以上;參議院全國選區議員必須獲得除該選區當選議員人數以外的有效票數總數的1/8以上;參議院地方選區的議員必須獲得該選區有效票數總數的1/6以上。當選人由相應選區的選舉管理委員會確認並宣布,發給當選證書。
5.選舉管理機構
日本的選舉管理機構分為中央和地方兩級。中央選舉管理委員會由5名正式成員和5名候補成員組成,由國民議會從30歲以上非國民議會成員的選民中遴選推薦,由內閣總理任命,任期3年。中央選舉管理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組織參議院全國選區議員的選舉。地方選舉管理委員會由四名正式成員和四名候補成員組成,由地方議會從選民中選出,任期四年。其工作由內閣自治部長指導和監督。地方選舉管理委員會不僅負責組織都道府縣地方議會議員和知事的選舉,還負責組織眾議院議員和參議院地方選區議員的選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