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環境侵權責任人應當承擔的損失和費用包括因環境汙染造成的人身和財產損失、恢復生態環境的費用和行政處罰費用。
2.法律條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二百三十二條侵權人違法故意汙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嚴重後果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第壹百二十三條因第三人的過錯造成環境汙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被侵權人可以向侵權人或者第三人要求賠償。賠償後,侵權人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壹百二十三條違反國家規定,造成生態環境破壞,生態環境可以修復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要求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承擔修復責任。侵權人逾期不修復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可以自行修復或者委托他人修復,所需費用由侵權人承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十八條對汙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公眾利益或者有損害公眾利益重大危險的行為,原告可以請求被告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
第二十條原告請求恢復原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被告將生態環境恢復到損害發生前的狀態和功能。如果不能完全修復,可以使用替代修復方法。
人民法院在判決被告修復生態環境的同時,可以確定被告不履行修復義務時應當承擔的生態環境修復費用;也可以直接判決被告承擔生態環境修復費用。
生態環境修復成本包括制定和實施修復方案的成本和監測監督成本。
第二十四條人民法院判決被告應當承擔的生態環境修復費用和從生態環境損害到恢復期間的服務功能損失,應當用於修復被破壞的生態環境。
調查取證、專家咨詢、檢驗、鑒定等必要費用。由在其他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中敗訴的原告承擔,可酌情從上述資金中支付。
二、環境侵權案件有什麽特點?
(A)主要當事方往往是能夠創造利潤、稅收和就業的汙染企業。
在眾多的環境糾紛中,雖然也有很多因鄰裏生活缺乏自律而產生的環境糾紛,如空調運行的噪音、廚房的油煙、垃圾放置不當的惡臭、城市中施工造成的噪音汙染、酒店造成的空氣汙染和水汙染等,但更多的環境糾紛是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排放的汙染物造成的,汙染害人。由於汙染企業往往能為當地創造稅收,解決壹定的員工就業,成為地方政府的重點保護對象,受害者難以獲得適當的補償。
(B)損害行為的行政合法性
實踐中,環境侵權案件的危害壹般有兩種:壹種是受害人的權利受到超標排放汙染物的侵害,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侵權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其次,汙染物達標排放導致受害者權利受到侵害。在訴訟過程中,侵權人往往能充分證明自己的燃放行為是經過認可的、合法的,是達標的。有的法院還會判斷侵權是否違法,導致受害人敗訴。
(3)受害人數多。
由於環境案件往往是公害,危害範圍大,所以在實踐中,環境侵權案件的受害人往往是不特定的人,這就必然導致環境侵權案件被提起集體訴訟。壹些基層法院以維護社會穩定為借口,惡意刁難眾多被害人,導致被害人難以依法維權。
(四)因果關系的復雜性和多樣性
因果關系是否成立,是受害人獲得賠償的重要環節。在環境侵權案件中,由於大多數受害人不具備專業知識,無法進入加害人的生產過程,而且由於取證涉及多門學科和各種技術手段,還需要足夠的資金支持。普通被害人無法承受經濟壓力,導致證明因果關系的取證困難,這也是影響被害人獲得救濟權利的重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