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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現實生活中踐行反腐?

具體來說,主要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1,加大查處力度,對懲治腐敗起到震懾作用。目前,壹般從事反腐敗工作研究的同誌都能認識到,要有效遏制腐敗,預防和懲治必須同步進行,因為預防和懲治是有機統壹的,在反腐敗工作中相輔相成、相互促進。如果只註重懲治而不註重預防,就會“按下葫蘆浮起瓢”,使反腐敗工作的成本更高。如果只註重預防不註重懲治,就會縱容腐敗問題,不利於預防腐敗。更多的人特別強調要加強預防,防患於未然,這樣有助於降低反腐工作的成本,事半功倍。對此,我認為觀點是正確的,但如果僅僅停留在這個認識層面,顯然是不夠的。有效預防不僅是如何采取措施預防的問題,也是嚴肅查處的手段。查處不僅是事後懲罰的手段,也是震懾腐敗從而預防腐敗的有效手段。俗話說:沒人虧本做生意,有人砍頭做生意。從這個意義上說,偵查本身也是壹種預防,有效的偵查是壹種有力的預防手段。如果我們的反腐機關能夠堅持查辦腐敗,不管是什麽人,什麽現象,切實讓腐敗賠錢,就會起到很好的警示作用,有效遏制腐敗。因此,在具體的反腐敗工作中,必須加大查處力度,充分發揮懲治腐敗的震懾作用。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紀委書記吳官正今年8月在紀檢監察幹部培訓班上講話時指出,紀檢部門要繼續保持查辦案件的高壓態勢,深挖腐敗分子,震懾腐敗分子,使他們政治上名譽掃地,經濟上破產,思想上後悔。要堅決貫徹吳官正同誌的講話精神,發現違紀違法案件,嚴肅查處,決不姑息遷就,發揮懲治的震懾作用,遏制腐敗案件的發生。只要是腐敗的,壹經發現,堅決依法查處。在這個問題上,香港ICAC的做法值得借鑒。他們的執法準則是:公正、依法辦事、鍥而不舍。對腐敗“零容忍”,絕不能有容忍度。他們甚至打出口號:對壹美元的貪婪是不夠的。有些人可能認為,如果我們不放開壹塊錢,ICAC將會非常繁忙。對此,他們的解釋是,大貪小貪都是貪,放過小貪就等於縱容大貪,再縱容貪得無厭的貪。屆時,調查成本將增加數十倍或數百倍。今天不放過腐敗,明天就沒人敢再犯了。如果不放過張三,李四就不敢再犯了。這樣,從長遠來看,調查的成本會大大降低。如果那些腐敗分子不義之財、大富大貴,不僅危害黨和人民的事業,還會敗壞社會風氣。因此,有必要改變目前在處理黨員問題時重視政治紀律和生活道德而忽視經濟問題的現象。凡是違反黨紀國法的,無論是政治上的、經濟上的、道德上的,都要嚴格依法依規查處,真正達到懲治極少數教育多數的效果。

加大查辦力度,充分發揮懲治腐敗的震懾作用,必須堅持與時俱進的理念,改進辦案方式方法,提高運用高科技手段突破案件的能力。同時,要找出壹些典型腐敗案件的原因,並根據其原因制定相應的預防措施,使查辦案件與制度建設相結合,為預防腐敗發揮建設性作用。

2.發揮媒體的作用,營造良好的輿論監督氛圍。國內外的經驗都充分表明,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輿論監督是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制約和監督權力的有力武器,是人民監督公務員的主要方式,是人民當家作主的重要體現。黨的十六大報告指出,要“加強組織監督和民主監督,發揮輿論監督作用”。腐敗最重要的特征是秘密交易,其行為過程是秘密進行的。因此,在反腐敗工作中,必須堅持黨的群眾路線,依靠人民,發揮媒體的作用,營造良好的輿論監督氛圍。實踐證明,開展反腐敗工作,教育是基礎,法制是保障,監督是關鍵。但無論是教育、法制還是監管,都離不開新聞媒體的大力支持。

輿論監督特別是新聞監督具有輻射面廣、透明度高的特點,在反腐倡廉中發揮著獨特的作用。首先,可以直接對腐敗分子施加巨大的政治和心理壓力,使廣大黨員幹部受到深刻的教育。在我國,無論什麽級別的腐敗分子,他們的行為都大同小異,就是往往不怕內部通報,最怕公開登報、降職處分,也怕新聞曝光。現實生活中,往往是腐敗分子的劣跡壹旦被新聞媒體曝光,就會受到有關部門的“高度重視”,最終被查處。

其次,輿論監督可以有效降低各大職能部門的反腐成本。我們強調,反腐敗機構應加大反腐敗力度。壹旦發現腐敗,就要堅持壹查到底。可能有人會說,用現在的工作模式能查出來嗎?調查成本可能過高,相關職能部門無法承擔。我們應該真正看到,如果按照目前的工作機制和工作模式,按照常規的方式來發現和調查腐敗,成本確實很高。但如果能發揮媒體的作用,把輿論監督作為反腐的重要手段,就能有效降低各大職能部門的反腐成本。壹是因為新聞監督的透明公開可以有效嚇退很多想腐敗的人,從而大大減少腐敗的人數;第二,新聞輿論監督可以充分發動群眾反腐倡廉。壹旦人民群眾的反腐積極性被調動起來,相關職能部門為發現和揭露腐敗案件所付出的成本就可以大大降低。

目前,新聞媒體監督在遏制腐敗方面的作用大多局限於揭露真相,而不是直接監督行使權力的人,而這種真相的揭露,大多是建立在當事人已經表現惡劣、無可救藥的基礎上的。嚴格來說,這種新聞輿論監督對遏制腐敗的作用非常有限。要改變這種狀況,當前,各級黨委和政府領導必須正確對待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視批評為愛,視監督為動力,自覺接受輿論監督。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加強與新聞單位的聯系,及時報道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有關情況。有關新聞媒體要開設黨風廉政建設專欄,積極開展輿論監督,敢於批評各種不正之風,揭露各種不正之風,特別是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更要敢於發聲。應盡快頒布新聞法,讓人民享有充分的輿論自由,任何涉及腐敗的新聞都可以披露。對此,可能有人擔心麻煩,但其實沒必要擔心,因為有相應的法律法規,可以有效約束不負責任的隨意傳播和隨意舉報。如果相關媒體報道過於失實,就會失去威信和生活狀態;如果是誣陷、誹謗,將以誣陷、陷害論處,追究其法律責任。這樣就沒人敢舉報,也沒人敢亂傳。

3.完善工作機制,建立查處腐敗的責任制。針對目前多頭反腐體制效率低、成本高,未能形成良好的反腐合力,有必要借鑒香港的成功經驗,可以將紀檢、監察、反貪、審計四個機關合並,組成類似香港廉政公署的具有更高權限的反腐機構,形成合力,各有權責。而且這個反腐機構只對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同時,為了保證這個反腐機構能夠有效履行職責,既要防止其濫用權力,又要防止其不作為,必須將其置於最高權力機關和人民群眾的雙重監督之下。黨的十六大在修改後的黨章中,明確將“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的職責賦予紀委。在現有的政治體制下,這個反腐機構應該是黨政合壹,在黨的紀委統壹領導下,垂直領導,經費和人員完全獨立,只對黨的全國代表大會負責。

針對責任制度的缺失和追究機制的缺失,我們必須在反腐敗工作中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建立科學的、可操作的查處腐敗責任機制,確保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落實,真正形成全黨反腐倡廉的領導格局和工作局面,構建各級懲防體系。在這方面,我認為,為了建立壹個切實可行的追究腐敗的責任制度,我們應該在三個層次上科學地劃分責任主體的責任:

首先是主要領導的責任。長期以來,我們往往簡單地強調黨政主要領導負總責,過分強調本單位或本地區發生腐敗案件應承擔的所謂領導責任。這裏要看到,壹些單位或地區的腐敗案件,主要領導不壹定負責,因為幹部太多了,不可能通過他的手來任命和提拔。如果有責任,也有輕重大小的區別,尤其是壹些管理與管理嚴重脫節的地方。動不動就讓主要領導負責,不是負責任的做法。這不僅不利於消除腐敗,反而會掩蓋甚至縱容腐敗,因為壹旦發生腐敗案件,其所在地區或部門的主要領導首先想到的是如何減輕或免除自己的責任,從而保住自己的飯碗,這在客觀上有利於腐敗者。因此,當出現腐敗案件時,不能簡單地追究其所謂的“領導責任”,而應著眼於兩個方面:壹是主要領導在用人上是否存在問題,比如用了明知不能用的人;二是主要領導是否包庇腐敗案件,拒不查處,特別是那些下屬已經明確舉報的腐敗案件,但作為主要領導不同意,也不包庇,必須嚴格追究其責任。

二是反貪部門領導的責任。目前,黨的紀委作為反腐敗的主要職能部門,在發揮組織協調和專項監督作用方面取得了壹定的成效,但其責任制的落實似乎並不到位。雖然有些舉報的線索或者案件進入了紀檢的範圍,但是因為壹些原因,比如為了穩定或者經濟發展,作為黨委或者紀檢的主要領導,主要可以做出先擱置再調查的決定。但如何保證案件擱置後不會不了了之,缺乏相應的責任措施。因此,必須在強化黨委主要領導責任的基礎上,強化反貪部門領導的責任,並建立相應的接辦案件責任制。接到舉報線索或發現案件,無論紀檢內部那壹級領導,都要立案或線索,做到有反映、有處理、有回音。而且這些過程都要記錄下來,不管哪個環節出了問題,都要記錄下來,防止人們推卸責任。

三是具體辦案人員的責任。在現實生活中,同壹類型的腐敗案件,不同的偵查人員有不同的結果,似乎是壹種普遍現象。如果同壹類型的腐敗案件,不同偵查人員的結果只是程度上的不同,這是可以理解的,因為這還是在“裁量”所允許的合理誤差範圍內。但如果這裏的調查結果不是程度的不同,而是性質的不同,導致壹個本應受到黨紀國法處理的人,卻因為辦案人員的“故意”或“不稱職”而逃脫了懲罰,那就不是具體辦案人員行使“自由裁量權”所允許的合理錯誤。為此,需要強化具體辦案人員的責任。不管是“故意”還是“無能”,腐敗分子都逍遙法外。壹經查實,必須嚴查。對於每壹個案件,都要嚴格執行卷宗制度,使壹些在查辦案件過程中出現的關鍵證據或線索,不會被相關人員處理掉,從而防止壹些辦案人員徇私舞弊後撤回相關證據,以逃避事後問責。

4.加強隊伍建設,提高紀檢監察工作水平。正所謂,要構建高效有力的懲治機制,嚴格查處腐敗的責任制,有效發揮懲治腐敗的震懾作用,離不開高素質的紀檢監察幹部隊伍。針對壹些執法執紀人員思想認識模糊,怕認真履行職責得罪人,缺乏工作積極性和主動性的問題。必須教育與管理並重,強化紀檢監察幹部的思想政治素質和責任意識。當前,特別要認真學習胡錦濤同誌2006年6月6日在中央紀委六次全會上的重要講話,強化黨章意識,增強學習黨章、遵守黨章、執行黨章、維護黨章的自覺性,做嚴明政治紀律、加強監督的表率;要牢固樹立“加強監督是我們的職責,忽視監督是失職,不善於監督是不稱職”的意識,切實履行好檢查監督職責。通過教育,使每壹個紀檢監察幹部都能以黨和人民的事業為重,都能認識到是否認真履行職責關系到黨的生死存亡,做到不為雜念所擾,不為親情所困,不為個人利益所動,認真履行職責。針對壹些執法執紀人員在具體查辦案件中能力不強,不能很好地完成執法執紀任務,從而放任腐敗分子,給黨和人民造成不必要的損失。要加強對相關紀檢監察人員的專業素質培訓,保證和提高他們執法執紀的素質和水平。要通過學習憲法、法律、黨章等黨內法規,培訓學習紀檢監察專業知識,提高執法執紀綜合素質。

改革現行紀檢監察幹部制度,規定紀檢監察人員必須按專業崗位要求經過專業培訓考試合格後,方可具備執法辦案主體資格,並須持證上崗。同時,為了優化紀檢監察人員的工作生活環境,在現行體制下,可以考慮按照其專業水平設置其行政級別,提高其社會地位和工作積極性。

同時,要優化紀檢監察幹部的工作環境,建立健全工作保障機制,使其高尚的職業尊嚴不僅在政治上得到保障,而且在經濟上得到支持,使其真正無後顧之憂地投身反腐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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