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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行政許可應當遵循的原則是

合法、公開、公平、公正、便民、救濟、信托、保護、監督的原則。

1、合法性原則:壹是設定行政許可應當依照法定的權限、範圍、條件和程序;第二,實施行政許可的主體和權限應當合法;第三,實施行政許可應當依照行政許可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條件和程序。

2.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壹是行政許可設定過程應當公開,廣泛聽取意見,真正匯集民意;二是行政許可的各項規定必須公布,未公布的不得作為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第三,行政話的主體要公開,誰有權實施哪些行政許可要公之於眾;第四,實施行政許可的條件應當規範、明確、公開;第五,實施行政許可的程序應當具體、明確、公開;第六,行政許可的實施期限應當公開;第七,行政機關作出的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公開,公眾有權查閱。

3.便利性原則: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申請行政許可的過程中,能夠廉價、方便、快捷地獲得許可。

4.救濟原則:救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損害其合法權益時,要求國家對其合法權益進行救濟的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時,有權進行陳述、申辯;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而使其共同權益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請求賠償。

5.信賴保護原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受法律保護,除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外,行政機關不得撤銷或者變更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否則,行政機關撤銷或者變更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是違法的。

6.監督原則:是指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加強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及其行政許可事項活動的監督。包括兩個方面:壹是行政機關的內部監督;二是行政機關對相對人的監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四條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依照法定的權限、範圍、條件和程序。

第五條

行政許可的設定和實施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非歧視的原則。

應當公布行政許可的規定;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行政許可的實施和結果應當公開,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除外。未經申請人同意,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和參加專家評審的人員不得泄露申請人提交的商業秘密、未公開信息或者商業秘密,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涉及國家安全、重大社會利益的除外;行政機關依法公開申請人的上述信息的,允許申請人在合理期限內提出異議。

符合法定條件和標準的申請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許可的平等權利,行政機關不得歧視任何人。

第六條

實施行政許可應當遵循便民原則,提高工作效率,提供優質服務。

第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其合法權益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第八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受法律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變更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

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行政機關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制度,加強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檢查。

行政機關應當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進行有效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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