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推行行政規範性文件合法性審核機制的指導意見》第五條
二、嚴格落實工作措施
(3)明確審計範圍。各地各部門要結合工作實際,從制定主體、公文種類、管理事項等方面確定規範性文件合法性審核的標準和範圍。,編制規範性文件目錄,明確規範性文件正式文件的種類,列出規範性文件管理事項的類別。將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規範性文件納入合法性審查範圍,確保全覆蓋,確保必審必審。管理規範、工作制度、機構設置、會議紀要、工作計劃、請示、表彰獎懲、人事任免等文件。行政機關內部實施的不納入規範性文件合法性審查範圍。
(四)確定審計主體。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應當指定承擔規範性文件合法性審核的部門或者機構(以下簡稱審核機構)。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辦公室名義發布的規範性文件,或者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起草並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以工作部門名義發布的規範性文件,應當經本級人民政府審計機關審計;起草部門已確定專門審計機構的,應當首先由起草部門的審計機構進行審計。國務院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文件應當由本部門的審計機構進行審計。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文件,由本部門的審計機構進行審計,也可以根據實際需要由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審計機構進行審計。縣(市、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制定的規範性文件,已明確由專門審計機構或者專門審計人員進行審計的,應當由本單位的審計機構或者審計人員進行審計;未明確專門審計機構或者專門審計人員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審計機構進行審計。
(5)規範審核程序。各地各部門要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規範性文件合法性審核程序,明確起草單位、制定機關、審核機構的職責權限,嚴格落實材料報送、程序銜接、審核時限等工作要求。起草單位提交的審核材料應當包括文件送審稿及其說明、文件制定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規定、征求意見和意見采納情況、本單位的合法性審核意見,以及不同審核內容所需的其他材料。起草單位直接向制定機關辦公室提交文件草案及相關材料的,制定機關辦公室應當對材料的完整性和規範性進行審查。符合要求的,移送審計機關進行審計;不符合要求的,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起草單位在規定時間內補充材料或者說明情況後移送審計機關進行審計。起草單位直接將文件送審稿及相關材料報送審核機構審核的,審核機構應當對材料的完整性、規範性進行審查,不符合要求的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起草單位在規定時間內補充材料或者說明情況。除為預防、應對和處置突發事件,或者執行上級機關緊急命令、決定,需要立即制定和實施的規範性文件外,合法性審查時間壹般不少於5個工作日,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
(六)明確審計職責。審計機關要認真履行審計職責,防止重形式輕內容,嚴格審計以下內容: (壹)制定主體是否合法;是否超越制定機關的法定權限;內容是否符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是否違法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費等事項;是否沒有法律法規依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是否沒有法律法規依據增加單位權力或者減少單位法定職責;是否違反規範性文件制定程序。審計機關應根據不同情況提出合法、非法和修改後的書面審計意見。起草單位應當根據合法性審核意見對規範性文件進行必要的修改或者補充;特殊情況下,起草單位未能完全采納合法性審查意見的,應當在提交制定機關審議時詳細說明理由和依據。
(七)強化審計責任。要充分發揮合法性審查機制在保證規範性文件合法性和有效性方面的作用,不得以征求意見、會簽、參與審議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審查。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已經審查違法的文件,不得提交集體審議。審計機關不嚴格履行審計職責,導致規範性文件違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依紀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規範性文件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合法性審查意見未被采納,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依紀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三,完善審計機制
(八)改進審計工作。審計機關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采取多種方式進行合法性審計,提高質量和效率。對影響面廣、情況復雜、社會關註度高的規範性文件,如審核過程中遇到的疑難法律問題,要在書面征求意見的基礎上,通過召開座談會、論證會等方式聽取有關方面的意見。要建立健全專家輔助審計機制,充分發揮政府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和相關專家的作用。
(九)發揮審計管理信息平臺作用。要積極探索運用信息化手段推進規範性文件合法性審查機制建設,完善合法性審查管理信息平臺,制定建設標準,統壹格式、文本等管理要求,做好與公文管理系統和政府信息公開平臺的銜接,實現電子審查壹體化和平臺互聯互通。建立法律審核臺賬,對經審核的規範性文件實行動態化、精細化管理。建立合法性審計信息共享機制,充分利用大數據技術和資源,加強審計數據統計分析,推進信息共享和整合,切實提高審計實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