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了規範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保障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實施的食品安全監督和風險監測抽樣檢查。
第三條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組織全國食品安全抽樣檢查,並監督指導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實施食品安全抽樣檢查。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本級食品安全抽樣檢查,按照規定實施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食品安全抽樣檢查。
第四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科學、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以發現和查處食品安全問題為導向,依法組織開展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全過程的食品安全抽檢。
食品生產經營者是食品安全的第壹責任人,應當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組織實施的食品安全抽檢。
第五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與承擔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任務的技術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機構)簽訂委托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檢驗機構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取得資質認證後,方可從事檢驗活動。檢驗機構應當尊重科學,恪守職業道德,保證出具的檢驗數據和結論客觀公正,不得出具虛假檢驗報告。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檢驗機構的抽樣檢驗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檢驗能力存在缺陷或者重大檢驗質量問題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處理。
第六條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應當建立國家食品安全抽樣實驗室信息系統,定期分析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數據,加強食品安全風險預警,完善相關監督管理制度並監督執行。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定通過國家食品安全抽樣實驗室信息系統,及時報送和匯總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數據。
第七條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組織制定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指南。
開展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應當遵守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指南。
第二章規劃
第八條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根據食品安全監管需要,制定國家食品安全抽檢年度計劃。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年度抽樣檢驗計劃,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工作計劃。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開展食品安全抽樣檢查。
第九條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工作計劃和工作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抽樣檢驗的食品品種;
(二)抽樣程序、抽樣方法、抽樣數量和其他抽樣要求;
(三)檢驗項目、檢驗方法、判定依據及其他檢驗要求;
(四)抽樣結果和匯總分析的提交方式和時限;
(五)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標準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條下列食品應當是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工作計劃的重點:
(壹)高風險、汙染水平上升的食品;
(二)流通廣、消費量大、消費者投訴多的食品;
(三)風險監測、監督檢查、專項整治、案件檢查、事故調查和應急處置提示存在隱患的食品;
(四)嬰幼兒及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五)學校、幼兒園食堂、旅遊景區餐飲服務單位、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經營的食品;
(六)有關部門公布的可能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質的食品;
(七)在國外已經造成健康危害並有證據表明可能在國內造成危害的食品;
(八)其他應當重點抽檢的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