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食品生產環節的要求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在食品生產過程中,應當保證原料質量安全,遵循衛生標準,防止食品被汙染。企業應當建立嚴格的原料檢驗制度,對原料進行必要的檢驗和篩選,確保原料符合安全標準。同時,生產過程中應使用符合衛生要求的設備和工具,保持生產環境清潔衛生。
二、食品加工要求
企業在食品加工過程中,應當遵守食品安全操作規程,防止食品被有害物質汙染。加工中應使用符合要求的食品添加劑,嚴格控制添加量,保證食品的營養成分和口感。此外,企業還應建立食品留樣制度,為出現食品安全問題時的追溯做準備。
三。食品儲存和運輸要求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保證食品在儲存和運輸過程中的質量安全。儲存環境要符合衛生要求,避免食物受潮發黴的問題。運輸過程中應采取有效的保溫冷藏措施,保證食品在運輸過程中不變質。同時,企業還應建立食品追溯系統,跟蹤食品的流向,以便出現問題時及時采取措施。
第四,食品銷售環節的要求
企業在食品銷售中,應當保證所銷售的食品符合安全標準,不得銷售過期、變質、假冒偽劣食品。銷售場所應保持清潔衛生,避免食品二次汙染。同時,企業也要向消費者提供真實的食品信息,不得虛假宣傳,誤導消費者。
總而言之:
《食品安全法》對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要求涵蓋了食品生產、加工、儲存、運輸、銷售的各個環節,要求企業嚴格遵守食品安全標準,采取有效的質量控制措施,確保食品質量安全。這些要求的目的是保護公眾的健康和生命安全,維護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4條規定:
食品生產經營者對其生產經營的食品安全負責。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保障食品安全,誠信自律,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33條規定:
食品生產經營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並符合下列要求:
(壹)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和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加工、包裝和儲存場所,保持場所環境整潔,與有毒有害場所和其他汙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洗滌、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廢水處理和垃圾、廢棄物存放的設備或者設施;
(三)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進口食品、原料和成品交叉汙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不潔物質;
(五)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食用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應當洗凈、消毒,炊具、用具使用後應當洗凈、保持清潔;
(六)儲存、運輸、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汙染,並符合保障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濕度等特殊要求,食品不得與有毒有害物質混裝儲存、運輸;
(七)直接進口的食品應當使用無毒、清潔的包裝材料、餐具、飲具和容器;
(八)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應當保持個人衛生,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應當洗手,穿戴清潔的工作服、帽等。;銷售直接進口的無包裝食品時,應當使用無毒、清潔的容器、銷售工具和設備;
(九)用水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十)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當對人體安全無害;
(十壹)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