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虛假宣傳有兩項的,增加罰款5000元,以後每增加壹項增加罰款5000元;
2.因虛假宣傳造成的業務金額達到5萬元的,追加罰款1萬元;超過5萬元的,每增加5000元加收1000元罰款;
3.虛假宣傳行為持續三個月的,增加罰款654.38+0萬元;超過三個月的,每增加1個月,加處罰款3000元;
4、利用廣告進行虛假宣傳,廣告費用達到5000元的,增加5000元罰款;超過5000元的,每增加1000元,增加2000元罰款。
《反不正當競爭條例》有哪些規定?
1.經營者不得假冒他人的註冊商標:
(1)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
(二)銷售明知是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商品的;
(三)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2.經營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與他人知名商品的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該知名商品。
本條所稱知名商品是指下列商品:
(1)在我國有關部門認可的國際評獎活動中獲獎的商品;
(二)被省部級以上政府部門、行業組織或者消費者協會認定為著名商品;
(三)在相關市場上得到消費者認可、久負盛名的商品;
(四)在相關市場上廣為宣傳並享有較高聲譽的其他商品。
3.經營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使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
4.經營者不得利用偽造或者欺詐手段,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
(1)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牌標誌等質量標誌;
(二)被撤銷後繼續使用認證標誌或者名牌標誌的;
(三)使用的認證標誌或者名牌標誌與實際獲得的認證標誌或者名牌標誌不壹致的;
(四)偽造或者冒用質量檢驗證書、許可證號或者監制單位;
(五)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商品加工地、制造地、生產地(包括農副產品的生長地或者養殖地);
(六)偽造商品規格、等級、生產成分、名稱和含量的;
(七)偽造生產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等。
5、公用企業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不得采取下列限制競爭的行為:
《反不正當競爭條例》規定,對組織和個人有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包括未經他人許可使用與其商品近似的手表,或者銷售明知是假冒商標的相關商品,偽造他人商標的,將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範圍內消除影響,並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兩年內有三次以上違法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以廣告費用五倍至十倍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以壹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並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壹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
醫療機構有前款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除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予以處罰外,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吊銷該醫療機構的診療科目或者執業許可證。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而設計、制作、代理、發布廣告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予以沒收,並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兩年內有三次以上違法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以廣告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以壹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由有關部門暫停廣告業務,吊銷營業執照。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有本條第壹款、第三款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