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了預防和減少突發事件的發生,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造成的嚴重社會危害,規範應急處置活動,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環境安全和社會秩序,制定本法。第二條突發事件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災後恢復與重建,適用本法。第三條本法所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采取緊急措施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根據社會危害程度、影響範圍等因素,自然災害、事故和公共衛生事件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壹般四級。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突發事件的分級標準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確定的部門制定。第四條國家建立統壹領導、綜合協調、分級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的應急管理體制。第五條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預防與應急相結合的原則。國家建立重大突發事件風險評估制度,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進行綜合評估,減少重大突發事件的發生,最大限度地降低重大突發事件的影響。第六條國家建立有效的社會動員機制,增強公眾的公共安全和風險防範意識,提高全社會避險和救援能力。第七條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由相關行政區域的上壹級人民政府負責,或者由相關行政區域的上壹級人民政府負責。突發事件發生後,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組織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並立即向上壹級人民政府報告,必要時向上壹級人民政府報告。突發事件發生地的縣級人民政府不能消除或者有效控制突發事件造成的嚴重社會危害的,應當及時向上級人民政府報告。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采取措施,統壹領導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國務院有關部門負責應急處置的,從其規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積極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第八條國務院在總理領導下,研究、決定和部署應對特別重大突發事件;根據實際需要,成立國家應急指揮機構負責應急響應;必要時,國務院可派出工作組指導相關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成立由本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有關部門負責人和當地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有關負責人組成的應急指揮機構,統壹領導和協調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開展應急處置工作;根據實際需要,設立相關類別的應急指揮機構,組織、協調和指揮應急響應。上級人民政府的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指導和協助下級人民政府及其相應部門做好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第九條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突發事件應對的行政領導機關,其辦事機構和具體職責由國務院規定。第十條有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做出的應對突發事件的決定和命令應當及時公布。第十壹條有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采取的應對突發事件的措施,應當與突發事件可能造成的社會危害的性質、程度和範圍相適應;有多種措施可供選擇的,應當選擇有利於最大限度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益的措施。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義務參與突發事件應對。第十二條為應對突發事件,有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可以征用單位和個人的財產。被征用的財產用完後或者應急工作結束後,應當及時返還。財產被征收或者征收後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第十三條因突發事件應對措施,訴訟、行政復議、仲裁活動不能正常進行的,中止時效和程序的有關規定,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四條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和民兵組織,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軍事法規的規定,以及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命令,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第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外國政府和有關國際組織在突發事件預防、監測預警、應急救援、災後恢復重建等方面開展合作與交流。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對突發事件作出的決定和命令,應當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應急處置工作完成後,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專項工作報告。
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包括以下內容:
1,應急指揮部的組成及相關部門的職責;
2、應急監測和預警;
3、突發事件信息收集、分析、報告和通報制度;
4、應急處理技術和監測機構及其任務;
5、突發事件分類和應急處理工作方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十七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系。
國務院制定國家總體應急預案,組織制定國家專項應急預案;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和國務院相關應急預案,制定國家應急部門應急預案。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應急預案,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
應急預案制定機關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和情況變化,及時修訂應急預案。應急預案的制定和修訂程序由國務院規定。
應急原則是什麽?
1,以人為本原則,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堅持以人員救助為主,現場處置方案要優先救助受突發事件危害的人員。在實施應急響應過程中,應充分保障受突發事件危害人員的生命安全,並註意保障參與應急救援人員的生命安全;
2.預防為主的原則。預防是整個危機管理過程的第壹步。人們對公共危機進行了認真、全面、深刻的研究,發現要戰勝危機,必須把應對危機的重點轉移到事前的主動預防上來,在危機爆發前做好充分的思想準備、組織準備、制度準備、物質準備和技術準備;
3、預防與應急相結合的原則,特別強調危機預防和應急準備在應急法制建設中的重要性,堅決貫徹預防與應急相結合的方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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