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稅收法定主義,嚴格規則主義
壹、稅收法定主義原則的產生和發展
稅收法定主義起源於歐洲中世紀的英國。按照當時封建社會“國王自理”的財政原則,王室及其政府的開支由國王承擔。在當時的英國,國王的收入主要包括王室莊園收入、王室宮廷收入、貢品等。但由於戰爭、皇室奢侈等因素的影響,這些收入很難維持他們的全部財政支出。為了緩解財政緊張,國王開始通過借債、賣官鬻爵和征稅來增加收入。在采取這些增加財政的新措施的過程中,基於“國王不經咨詢和征得同意不能行動”的傳統觀念,議會和國王在這個問題上逐漸產生了矛盾。這種矛盾主要體現在封建貴族和新興資產階級與國王爭奪征稅權的鬥爭中。
1215年,在雙方鬥爭中處於弱勢地位的國王被迫簽署了大憲章。《大憲章》對國王的稅收做出了明確的限制。“其歷史意義在於宣告君王必須守法”(1)。1225年,大憲章重新頒布。在重新頒布的《大憲章》中,補充了議會批準稅收的權力的規定,明確了稅收批準權的歸屬。此後,雙方在這方面的鬥爭從未停止。在鬥爭過程中,國王和議會分別制定了《無承諾不納稅法》和《權利請願法》,進壹步制約了國王的征稅權。1668年爆發“光榮革命”,國王根據國會的要求頒布了《權利法案》,再次強調禁止未經國會同意的征稅。
至此,稅收法定主義終於在英國確立。這壹原則“在將人民從行政權的承包商國王的任意征稅中解放出來的過程中發揮了作用”(2)。後來,隨著資本主義在世界範圍內的發展和興起,稅收法定主義越來越體現在對公民財產權益的保護上,因此許多國家都將其作為憲法原則。①“即使在沒有明確規定稅收法定主義的國家,憲法的解釋者也往往通過對憲法的解釋,從人民主權、憲法基本權利、三權分立的規定中推導出相關內涵,以顯示其與世界稅法發展步伐的壹致性。”(3)
二、稅收法定主義原則的內涵
所謂稅收法定主義原則,是指所有稅收問題都由立法者決定的稅法基本原則,即如果沒有相應的法律作為前提,國家不能征稅,公民也沒有納稅的義務。這個意義上的稅收法定主義是現代法治在稅收和稅收上的體現。(4)它要求稅法的規定要明確、清晰。該原則的作用在於:壹方面使經濟生活具有法律的穩定性,另壹方面使經濟生活具有法律的可預見性,從而充分保護公民的財產權益。基於此,筆者認為稅收法定主義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稅收要素法定原則。稅收要素”是指稅收債務有效成立的基本要素,包括稅收債務人、稅收對象、稅基、稅率和稅收特別措施”。(5)稅收法定要件應當是指稅收要件的所有具體內容都應當由法律規定②,如果其中壹項違法,則稅收債務不能有效成立。我們知道,現代國家為了維持其正常運轉,必須通過稅收來滿足本國部門的開支,而稅收體現了國家政府的征稅權與公民的財產權之間的沖突。在這場沖突中,國家憑借自身強大的實力,無疑處於有利地位。如果國家的這種權力不受限制,必然導致對公民財產權的侵犯。因此,當代各民主國家都制定了相應的法律,通過國家或相關的國家權力機構來規範國家的稅收行為。具體來說,它要求:(1)國家征收的任何稅,都必須由法律具體確定後才能實施;(二)國家征收的任何稅種的稅種要素的變動,按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2、明確征稅要素的原則。稅收的各種要素不僅要由法律具體規定,而且要盡可能明確。如果規定不明確,就會有漏洞或歧義,那麽權力的不當行使甚至濫用就會乘虛而入。基於此,在稅收立法過程中,在規定稅收的各項要素後,應采用恰當、準確的術語使之清晰,盡量避免使用模糊的詞語。
3、程序保障原則。以上兩項內容是稅收法定主義原則的基本要求。我們知道,壹項法律制度能否得到良好的實施,不僅取決於其實體和內容的完善,還取決於其設計程序的保障。因此,稅收法定主義也需要良好的程序設計。這壹原則主要有兩個方面:壹是要求立法者在立法過程中明確、完善地規定各種稅種征收的法定程序。這樣既能使納稅程序化,提高工作效率,節約社會成本,又能尊重和保護納稅人的程序性權利,促進其納稅意識;二是要求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稅收征收過程中,按照稅收程序法和稅收實體法的規定行使職權,履行職責,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權利。
第三,稅收法定主義和嚴格規則主義
在分析了稅收法定主義的歷史發展和內涵之後,還要分析壹個與稅收法定主義密切相關的概念——嚴格規則主義。
所謂嚴格規則主義,是指立法者對所有應由法律解決的問題作出嚴格細致的規定,同時排除司法自由裁量權的概念。因此,它要求立法者對法律調整的社會生活中的所有問題進行細化,使每壹個問題都能得到相應法律規範的調整。在司法過程中,執法人員應嚴格遵循細化的法律,采用三段論法解決遇到的所有問題,不允許有自由裁量權。其目的是通過立法者的統壹細致的立法和執法者的統壹公正,使整個國家的法律制度處於統壹的狀態,從而防止司法人員任意決策,進而實現其所追求的整個社會的公平正義。
將其與稅收法定主義進行比較後可以發現,稅收法定主義本質上是嚴格規則在稅法中的具體體現,在相當多的層面上體現了嚴格規則的要求。首先,稅收的構成要件法定化要求立法者對稅收的所有構成要件做出詳細、準確、全面、明確的規定,這是嚴格規則制定要求立法者細化法律關系的體現。其次,程序保障原則和執法者執法所要求的程序完善,是嚴格規則制定要求執法者嚴格執法的具體體現。
然而,嚴格的規則制定畢竟是壹種理想的追求,它有其固有的弊端。在司法實踐過程中,我們可以深刻地認識到,任何法律都不可能是完美的,都會存在壹些缺陷,甚至法律漏洞是不可避免的。而且社會生活的多樣性和復雜性,社會的發展也決定了不可能有壹個細致入微、非常固定的規律在任何時候解決任何問題。因此,雖然嚴格規則制定和稅收法定主義在本質上是壹致的,但我們不可能在稅收立法和執法實踐中做到完全的嚴格規則制定。我們所要求的稅收法定主義實際上是對嚴格規則主義的壹種彈性規定。這種靈活性如下:(1)它不要求所有的稅收法律關系都是最詳細的,也不禁止使用原則性、模糊性的規定。它要求所有的稅收問題都要有法律的明確規定,法律既包括具體規定,也包括原則性規定,只要有明確規定。(2)不排斥執法者使用自由裁量權,只要執法者依法設定程序,依法執法。
把這個問題分析清楚後可以發現,我國稅法中的“必要時”、“可以”等壹些原則性、模糊性的詞語或規定,其實是必要的、不可或缺的。壹方面,這些原則和模糊的規定使得稅法本身具有靈活性,使得法律在不可避免地出現漏洞時能夠繼續發揮作用,增加其適用的可能性,保護盡可能多的權利。另壹方面,稅收執法人員在稅收征收過程中擁有更大的主動權,可以根據不同的實際情況,綜合分析後做出適合具體問題的解決方案,進而實現全社會真正意義上的公平正義。
第三,總結
當前,我國正處於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的關鍵時期,各項立法工作如火如荼。為保障國家財政收入,保護納稅人財產利益,指導稅務機關稅收征管工作的稅收立法和修訂工作也在有序進行。為了更好地做好這項工作,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兩個方面著手:
1,使稅收法定主義原則入憲。目前,稅收法定主義被普遍認為是我國稅法的基本原則,用於指導稅收立法和實踐。從其歷史發展和當今世界對其的研究與運用可以看出,該原則體現了通過對行政權力的制約來保護公民財產權益的現代國家法治精神。稅收作為壹個國家正常運轉不可或缺的工作,也必須得到憲法規定的保障。但是,這壹原則並沒有寫入我國憲法。基於稅收法定主義所體現的上述價值,並使其更好地發揮價值,應當將稅收法定主義原則寫入憲法。
2、立法者應深刻理解稅收法定主義的概念和嚴格規則。在稅收立法和修改過程中,應盡量完善和明確規定稅收的各種要素及相應的程序保障手段。但對於壹些特殊情況,不能排除使用原則性、模糊性的規定。根據法律的本質特征,我們應該以明示限制與原則規定相結合的理念,以明示限制為主,原則規定為輔來指導我們的工作。
稅收法定主義在現代商業社會中的作用在於它給國家經濟生活帶來了法律的穩定性和法律的可預測性。(6)因此,在兼顧公平、效率等稅法其他基本原則的同時,必須深刻理解稅收立法中稅收法定主義的內涵,從不同角度做好工作。只有這樣,公民的財產權益才能得到保護,國家的財政收入才能得到保障,建設法治國家的目標才能早日實現!
註意事項:
(1)如新加坡憲法第82條規定:“非經法律批準或依法批準,不得由新加坡征收或代新加坡征收國稅或地方稅”;日本憲法第84條規定:“新階級租稅或現行租稅的變更,必須以法令或法律規定的條件為根據”。
這裏所說的法律是指狹義的法律,即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法律,不包括法律、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
參考資料:
(1)雍正:《稅收法定主義與中國的實踐》,載《財稅法論》,第1卷,法律出版社,第67頁。
(2)[日本],金子宏:《日本稅法》,詹賢斌、鄭林根譯,法律出版社,59頁。
(3)劉劍文熊偉:稅法基礎理論,北京大學出版社,103。
(4)[日本],金子宏:《日本稅法》,詹賢斌、鄭林根譯,法律出版社,57頁。
(5)劉劍文主編:《財稅法》,高等教育出版社,394頁。
(6)[日],金子宏:《日本稅法》,詹賢斌、鄭林根譯,法律出版社,59頁。
稅法原則包括稅法的基本原則和具體原則:
稅法的基本原則是:
(1)稅收法定原則
(2)稅法中的公平原則
(3)稅收優惠原則
稅法的具體原則是:
(1)實質課稅原則
(2)簡化程序的原則
稅收的公平原則
稅收的公平原則應該是創造壹個公平的競爭環境,根據利益征稅,根據能力支付。簡單來說,可以概括為競爭原則、效益原則和能力原則。
1.競爭原則
稅收競爭原則是著眼於收入分配的前提條件,為市場經濟主體企業和個人創造競爭環境,鼓勵平等競爭。公平機會標準是創造平等競爭的前提。因此,在市場已經為行為者提供了平等競爭的環境下,稅收不應該幹預經濟活動,而應該在市場缺陷不能為行為者提供平等競爭環境的前提下,為行為者的平等競爭創造條件。由於企業資源條件的差異、行業壟斷、個人繼承等原因,不平等競爭導致收入和財富的差異,稅收應調節和促進形成不平等競爭和收入和財富差異的條件。
2.受益原則
稅收的受益原則是基於市場經濟確立的等價交換原則,個人向政府納稅,作為分享政府提供的公共產品利益的代價。因此,個人稅負應該根據每個人所分享的公共產品的收益來確定。領福利、稅、福利的標準要對等。從政府提供公共產品中受益很多的人,應該承擔更多的納稅義務;反之,則應承擔較少的納稅義務。受益原則的應用假設由市場決定的收入分配是合理的,稅收分配是壹種資源的轉移,因此需要按照對等原則進行。受益原則作為政府稅收的基礎,作為對稅收存在原因的解釋,有其自身的理論意義。但是,由於公共物品的非排他性特征,公共物品的受益邊界無法確定,即無法確定誰受益、受益多少,因此無法采用競爭性價格由市場提供。因此,作為壹般原則,受益標準在實踐中無法實施。但在壹定情況下,以稅代費,按照受益標準征稅也是可行的。這主要是針對政府提供的壹些準公共產品。這些公共產品利益邊界清晰,消費競爭激烈。因為收費的效率,所以征稅,誰受益,誰納稅,是根據受益大小來決定的,所以可以提高分配效率。
3.能力原則
稅收的能力原則是在個人納稅能力的基礎上行使稅收。公平和平等的標準是個人收入和財富分配的平等,或者說是縮小個人收入和財富的差距,由市場決定的個人收入和財富分配的結果必然達不到平等的標準。因此,應以個人收入或財富作為衡量能力的標準,根據個人納稅能力行使稅收,讓承受能力較強的人承擔更多的納稅義務,承受能力較弱的人承擔較少的納稅義務,通過稅收調節個人收入和財富的分配結果,實現收入平等的公平目標。容量原則包括兩個方面:普遍征稅和容量負擔。
(1)普遍征稅。根據普遍征稅原則,市場經濟中所有有能力納稅的行為者都必須普遍納稅,所有稅收特權都必須取消。同時,應消除對不同行為人的差別待遇,以及對部分行為人的不當減免稅,制止和杜絕偷稅漏稅的發生,使稅收普及到所有受稅收管轄的行為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這體現了稅法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
(2)容量負擔。根據負擔能力原則,所有具有相同負擔能力的納稅人應繳納相同的稅款,以體現稅收的橫向公平;不同承受能力的納稅人應該有區別地納稅,以體現稅收的縱向公平。稅收的橫向公平和縱向公平都涉及到負擔能力指標的選擇。反映個人納稅能力的指標主要有三個:收入、支出和財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