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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條例》第五章城市供水企業的生產和管理

第三十六條城市供水應當由國有資產控股,實行政府特許經營制度。

外商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並購城市供水企業,應當依法進行安全審查。

城市供水特許經營實施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七條城市供水特許經營者確定後,應當通過政府門戶網站和當地主要新聞媒體公示城市供水特許經營者的基本情況,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時間不少於三十天。

公示期滿後,實施機關應當與城市供水特許經營者簽訂城市供水特許經營協議。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城市供水企業進行考核,考核合格後,城市供水企業方可運營。

第三十八條城市供水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保證城市供水不間斷,不得擅自停止供水;

(二)具有水質檢測能力,供水水質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三)供水管網壓力符合城市供水壓力標準要求;

(四)結算水表安裝符合國家計量規定,並定期檢定、更換和維護;

(五)按照有關城市供水服務標準,設置營業和維修服務網點,並公示收費和維修的標準和期限;

(六)按照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供水協會的要求,報送相關資料;

(七)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繳納水資源費。

省城市供水行業協會應當依法制定行業服務標準,經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後,通過政府門戶網站和當地主要新聞媒體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九條城市供水企業的凈水、水泵運行、水質檢測、管道維護等關鍵崗位人員,應當經健康檢查合格,並經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專業培訓合格後,方可持證上崗。

第四十條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供水、用水和二次供水的標準合同文本,並向社會公布。

城市供水企業應當與用戶簽訂供水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未簽訂供水合同的用戶不得向城市供水企業供水。

第四十壹條用戶因新增或者超過水表額定流量需要增加用水量的,應當向城市供水企業提出申請,城市供水企業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不予辦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用戶需要分水表到戶、移動水表、擴大供水範圍、終止用水、改變戶名或者用水性質的,應當到城市供水企業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二條城市供水根據國家用水性質分類,實行政府定價。

城市供水價格實行聽證制度和公示制度。

城市供水實行供水企業成本公開和定價成本公開監審制度。

城市供水定價成本的監審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實施。

城市汙水處理費應當依法計入供水價格,並按照用戶使用的城市供水類別計量收取。

第四十三條城市供水企業應當根據雙方簽訂的供水合同收取水費和基本水費,並使用統壹的收費憑證。

不同水質的水應分別安裝結算水表。不同用水性質的用水使用結算水表時,按照高使用水價收取水費。

用戶應當按照供水合同繳納水費。逾期不繳納的,供水企業可以按照合同約定追究用戶的違約責任。

水費結算時,用戶對結算水表計量準確度有異議的,可以向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申請檢定。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應當自收到用戶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進行檢定、校驗,並書面答復用戶。

如果確實是結算水表計量準確度的問題,用戶可以按照供水合同追究供水企業的違約責任。

第四十四條公安消防機構應當對公共消防水設施的規劃、建設和使用進行監督,並參與公共消防水設施的驗收。市政公共消防用水設施建設和維護管理經費由政府承擔,供水單位負責實施。

滅火救援用水,使用市政公共消火栓的,水費由當地人民政府承擔;接入被救單位的消防水設施,水費由被救單位承擔;接入第三方消防用水設施的,水費由被救單位支付給第三方。

* * *消防栓實行專人負責制度,除訓練演練、滅火救援用水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

第四十五條市政、綠化、園林、環衛等公共用水應當計量收費,並從指定的公共水龍頭取水。供水企業應當根據公共用水戶的需要,在不同區域設置壹定數量的公共水龍頭。公共供水費用由當地人民政府承擔。

縣級以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明確消防、園林綠化、市容環境衛生等公共供水設施的保護範圍,城市供水企業應當設立永久性識別標誌,並在供水管網圖上標明坐標。

第四十六條工程建設和其他臨時使用城市供水的,建設單位應當在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用水計劃後,與供水企業簽訂臨時用水協議,並按照協議使用。

第四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用水行為:

(壹)未按照合同約定繳納水費或者非法充值水表結算磁卡的;

(二)擅自操作城市供水公共供水閥門或者違反規定利用公共消防設施和市政設施取水的;

(三)擅自安裝、改裝、拆除、損壞或者幹擾結算水表正常計量的;

(四)擠占或挪用城市供水;

(五)擅自改變用水性質和範圍的;

(六)擅自在公共* * *供水管道或者結算水表後裝泵的;

(七)其他危害城市供水安全和盜用公共水資源的行為。

有本條前款規定行為的,取水量按照取水管徑的公稱流量和實際用水量計算。實際用水量無法確定的單位,按行業標準用水量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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