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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規範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推進食品藥品安全社會治理,加大對食品藥品違法行為的懲治力度,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和《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第二條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舉報生產經營者和其他單位生產經營涉及食品安全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劑),以及研發、生產、經營、使用涉及產品質量安全的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等涉嫌違法行為。第三條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遵循統壹領導、屬地管理、依法行政、社會共治的原則。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工作的指導和協調,加強宣傳,落實舉報獎勵制度,鼓勵和支持公眾投訴舉報食品藥品違法行為。第四條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主管全國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壹)制定食品藥品投訴管理制度和政策並監督實施;

(二)調查處理全國範圍內有重大影響的食品藥品投訴舉報,並發布相關信息;

(3)向國家食品藥品管理部門通報投訴和舉報情況;

(四)協調和指導同級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的具體工作。第五條地方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壹)根據本辦法,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制度和政策並監督實施;

(二)調查處理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藥品投訴舉報,並發布相關信息;

(三)向上級通報和報告本行政區域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情況;

(四)協調和指導同級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的具體工作。第六條國務院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信訪機構負責全國食品藥品信訪管理的具體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壹)受理、轉辦、轉送、跟蹤、監督、審核直接受理的食品藥品投訴舉報;

(二)收集、匯總全國食品藥品投訴信息,定期發布全國食品藥品投訴分析報告;

(三)制定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工作程序、標準和規範,對地方各級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進行業務指導;

(四)承擔全國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的宣傳和培訓工作。第七條地方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投訴舉報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的具體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壹)受理、轉辦、轉送、跟蹤、監督、審核直接受理的食品藥品投訴舉報;

(二)對上級轉來的食品藥品投訴舉報進行轉辦、移送、跟蹤、督辦、復查和報告;

(三)對下級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進行業務指導;

(四)收集、匯總、分析本行政區域食品藥品投訴舉報信息,並按要求定期向上壹級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報告;

(五)承擔本行政區域食品藥品投訴的宣傳和培訓工作。第八條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暢通“12331”等投訴舉報渠道,建立健全綜合投訴舉報信息管理系統,實現全國食品藥品投訴舉報信息互聯互通。第九條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受理的投訴和舉報,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調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反饋投訴人,及時解決和回應公眾訴求。第二章處理第十條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負責統壹受理食品藥品投訴舉報。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食品藥品投訴、舉報之日起5日內,將直接受理的食品藥品投訴、舉報進行轉送;沒有同級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的,應當自收到之日起5日內移送負責投訴舉報管理的部門。第十壹條投訴人應當提供客觀、真實的投訴材料和證據,說明事情的基本經過,提供投訴對象的姓名、住址、涉嫌違法的具體行為等詳細情況。

提倡實名投訴舉報。投訴人不願意提供姓名、身份、聯系方式等個人信息或者不願意公開舉報投訴的,應當予以尊重。第十二條對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投訴,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或者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受理。

投訴舉報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受理,並以適當方式告知投訴人:

(壹)沒有具體明確的投訴對象和違法行為;

(二)投訴對象和違法行為不屬於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或者行政管理部門管轄範圍的;

(三)不屬於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監管職責範圍的;

(四)投訴舉報已經受理且仍在調查處理過程中,投訴人就同壹事項重復投訴舉報的;

(五)投訴已依法處理,投訴人以相同事實或理由重復投訴而無新線索的;

(六)違法行為已經超過法定起訴期限的;

(七)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律途徑解決或者已經進入上述程序的;

(八)依法不應受理的其他情形。

投訴舉報既有應該受理的內容,也有不應該受理的內容。如果可以區別對待,不應該接受的內容就不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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