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遺產保護範圍分為核心保護區、保護區和緩沖區。第三條本補充規定適用於自治州內各類世界遺產資源的調查、評價和申報,以及世界遺產保護的規劃、建設、監測、保護、管理和利用。第四條自治州對世界遺產實行嚴格保護、統壹管理、科學規劃、永續利用的原則,確保世界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第五條世界遺產所在地的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完善遺產保護管理制度,成立世界遺產管理委員會,建立世界遺產保護管理聯席會議制度。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承擔世界遺產管理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世界遺產保護範圍內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配合做好本行政區域內世界遺產保護、管理和利用的監督協調工作。第六條自治州轄區內的世界遺產由州、縣(市)人民政府共同管理。
根據規模在世界遺產地設立世界遺產管理機構,負責世界遺產的保護、管理和利用。
跨行政區域的世界遺產的保護和管理,由世界遺產所在地的上壹級人民政府協調。第七條世界遺產管理機構根據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行政部門委托,行使世界遺產保護、管理和利用的行政執法權。第八條在編制世界遺產保護規劃前,涉及風景名勝區或者自然保護區的部分,可以根據規劃,按照遺產保護的相關要求進行管理。
世界遺產保護範圍內的鄉(鎮)、村(社區)規劃應當與世界遺產保護規劃相銜接。
世界遺產管理機構應當根據世界遺產保護規劃,編制農村住宅建設專項規劃或者實施計劃。第九條在世界遺產保護範圍內進行建設等活動,應當符合世界遺產保護規劃和其他相關規劃。
世界遺產保護範圍內的群眾房屋、堤壩、畜圈等生活設施因故損壞的,經自治州人民政府世界遺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可以在原址、原址規模上重建。
其他建設項目由自治州世界遺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經省世界遺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依法辦理建設手續。
在世界遺產保護範圍內建設道路、鐵路、電力、纜車、索道、大型水庫等重大建設項目的,應當編制項目對世界遺產影響評估專題報告,報自治州人民政府世界遺產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同意,並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論證, 並經省人民政府世界遺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按照建設項目的有關規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世界遺產管理機構應當配合世界遺產所在地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管和竣工驗收備案工作。第十條世界遺產保護範圍內的農宅建設(包括修繕、維護和加固)應當體現地域特色和民族特色,依法辦理建設手續,按照農宅建設專項規劃或者實施計劃進行建設。
嚴禁未經規劃或違反規劃改建、擴建、新建農村房屋。第十壹條世界遺產保護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壹)接待遊客超過世界遺產保護規劃確定的容量的;
(二)非法占用世界遺產保護範圍內的土地、林地、草地、溪流、湖泊的;
(三)在禁止區域吸煙、生火和其他可能引發火災的行為;
(四)破壞生態、景觀、文物、遺址和破壞環境衛生;
(五)盜伐林木、獵捕野生動物、采挖野生植物;
(六)開山、采石、開墾、采礦、取土、放牧等。在世界遺產核心保護區和保護區內,破壞地表和地貌的;
(七)其他損害或破壞世界遺產真實性和完整性的行為。第十二條未經世界遺產管理機構同意,禁止在世界遺產保護範圍內實施下列行為:
(壹)飛行無人駕駛航空器、航空相機和熱氣球;
(2)跨越世界遺產保護範圍;
(三)遊覽遊覽線路以外的區域;
(四)張貼商業廣告,從事遊園、娛樂或者影視拍攝;
(五)其他損害或破壞世界遺產真實性和完整性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