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人與訴訟代理人的不同定義辯護人是指受被追訴人委托或者人民法院指定,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辯護權,維護其合法權益的人。辯護人可以是律師、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工作的單位,也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屬、朋友。但只能指定律師辯護。辯護人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不隸屬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不隸屬於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訴訟代理人的定義是指在法律規定的範圍或者當事人授予的權限內,作為代理人以壹方當事人的名義實施訴訟和接受訴訟的人。原告、被告、第三人代理人民案件適用不同的民事訴訟,是基於當事人的委托或者法律的直接規定。他們的職責範圍很廣,可以在代理權限範圍內進行各種訴訟行為,包括處分當事人的實體權利。嚴格來說,民事訴訟代理人在訴訟中不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壹般都是在法院受理案件後介入訴訟,開始訴訟代理活動。刑事辯護人限於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根據被告人的委托或者法院的指定而產生的。他的職責比較簡單,只能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辯護人在訴訟中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從案件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之日起,就可以介入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需要聘請律師提供法律幫助的,可以在被偵查機關首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時提出。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在法院受理後,有權委托辯護人介入訴訟。
第二,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的區別
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都是訴訟主體,兩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差異:
1,根據不同。
刑事辯護人參與刑事訴訟的依據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授權或者法院的法定指定。
刑事代理人參與訴訟只能由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授權。
2.訴訟地位不同。
辯護人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辯護,不受被告的約束,而代理人不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而是依附於被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意誌從事活動。
3.不同的對象
前者是為公訴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自訴案件的被告人設立的,後者是為自訴人、被害人和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設立的。
4.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進入刑事訴訟程序的方式不同。
前者也可以通過法院的指定進入訴訟,但委托除外。代理人進入訴訟時,是受委托人委托進入訴訟的。
相似之處:
1,兩者都維護了各自客戶的利益;
2.與案件處理的後果沒有直接的法律利害關系;
3.二者在訴訟權利義務和壹些程序上有許多相似之處。
綜上所述,律師可以是訴訟代理人,也可以是辯護人。但是訴訟代理人和辯護人不僅限於律師。其他人也可以是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但訴訟權利與律師相比是有限的。訴訟代理人可以是民事訴訟代理人,也可以是刑事訴訟代理人,但辯護人只能是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三十壹條
律師擔任辯護人,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三十二條
委托人可以拒絕其委托的律師繼續為其辯護或者代理,同時可以另行委托律師擔任辯護人或者代理人。
律師接受委托後,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辯護或代理。但是,如果委托事項違法,委托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委托人故意隱瞞與案件有關的重要事實,律師有權拒絕為其辯護或者代理。
第三十三條
律師作為辯護人,有權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書、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函會見被羈押、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受監控。
第三十四條
擔任辯護人的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