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簽訂勞動合同正常履行合同義務的規定是什麽?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最高1年的兩倍工資差額。就是再補壹份工資。同時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後壹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因此用人單位可以向勞動者支付11個月的工資差額的兩倍而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法律也規定了仲裁的時效,勞動爭議應當在壹年內提起。因此,對於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建立勞動關系2年以上的,雖然勞動者可以請求用人單位支付兩倍的工資差額,但只要用人單位提出仲裁時效已過,此時就不能主張勞動者的請求。建立勞動關系1年以上不超過2年的,可以獲得全部11個月工資差額的兩倍。如果在1年內已經建立勞動關系,那麽從工作月份中減去1個月,就可以得到相應月份工資差額的兩倍。《勞動合同法》對不簽合同的處罰有哪些?1,雙倍工資的處罰用人單位超過1個月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工資。(山東省勞動合同條例曾經規定,不簽訂合同的,用人單位除工資外,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三倍的最低工資。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還面臨信用風險。即使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達成了口頭協議,也不需要簽訂勞動合同。但如果用人單位最終未能滿足勞動者的某些需求,勞動者可以隨時向勞動部門舉報,要求支付兩倍的工資。因此,企業應該簽訂勞動合同,以降低經營成本和風險。2.確認建立無固定期限合同關系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壹年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裏需要註意的壹個概念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曾經有人把無固定期限合同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混為壹談,以為既然是無固定期限,就可以隨時解除合同。這是不對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就可以在用人單位工作的長期合同,所以也是有期限的,但是不方便統壹;當然,即使簽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不是鐵飯碗。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只是時間不是雙方約定的,其他問題需要雙方約定。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建立的是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關系,如果勞動者不違反法律規定解除合同,那麽用人單位就不能隨意解除合同,所以用人單位減少了勞動者的選擇權。對於用人單位來說,可能會有人為了其他人才的發展,把可以用的東西或者前任閑置,造成人員和資源的浪費。2.不簽勞動合同有什麽風險?1.未簽訂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壹個月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因此,企業在解除勞動關系時,應當支付雙倍工資。如果不支付,員工可以申請勞動仲裁。2.簽訂合同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員工辭職應提前30天通知企業。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的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辭職的工人可能要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沒有簽訂合同,員工可以隨時終止關系,不承擔賠償責任。這樣壹來,企業對工人的約束力就變弱了。但是,生活中工作的話,自然要簽勞動合同。但是,有些單位違反了法律的規定。不簽勞動合同,勞動者也有義務做。這時候妳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這在法律上是正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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