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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農產品標識管理規定?

為加強食用農產品標簽管理,廣東省人民政府發布了《廣東省。下面我給大家介紹壹下相關信息,希望對妳有所幫助。

食用農產品標識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完善食用農產品追溯體系,提高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維護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食用農產品,是指不經加工或僅經分揀、幹燥、粉碎、切割、保鮮、包裝等初級加工後,可供人類食用的來源於農業的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包括食品、蔬菜、水果、幹果、竹筍、畜禽、肉、奶、蛋、蜂蜜、水產品和食用菌。

本規定所稱標識,是指用於識別產品特征的各種表示,包括文字、符號、數字、圖形和其他描述。

第三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本規定。

進出口食用農產品的標識要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食用農產品標識管理實行統壹領導、規劃和協調。

縣級以上農業、林業、漁業、牧業行政主管部門* * *以下簡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 *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用農產品標識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工商、質監、衛生、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配合做好食用農產品標識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食用農產品標識管理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

第二章識別要求

第六條食用農產品標簽應當真實、準確、易懂,不得含有虛假、錯誤或者其他引人誤解的內容。

第七條食用農產品標簽應當標明產品名稱、產地、生產日期、生產者或者銷售者的名稱和地址以及* * *。

有分級標準的,應當標明食用農產品質量等級;使用防腐劑、防腐劑和添加劑的,應當標明防腐劑、防腐劑和添加劑的名稱。

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對食用農產品保質期有明確要求的,應當標註保質期。保質期與儲存條件有關的,應當註明。

第八條食用農產品標識應當使用規範漢字,字跡清晰,字體高度不小於65438±0.8毫米;如果同時使用漢語拼音或其他文字,字體要比對應的漢字小。

第九條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對食用農產品名稱有規定的,應當標註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規定的名稱。

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對食用農產品名稱沒有規定的,應當標註通用名或者不會引起消費者誤解或者混淆的通用名稱。

第十條食用農產品的產地應當標註其種植或者養殖的省、市、縣、鄉、鎮的名稱。

非種植、養殖的食用農產品應當標註能夠表明其產地的產地信息。

第十壹條食用農產品生產日期按照下列規定標註公歷年、月、日:

* * *植物產品應標明收獲日期;

* * *二* * *活畜禽標明屠宰日期;

* * *三* * *鮮肉標註屠宰日期,其他畜禽產品標註生產日期;

* * *四* * *水產品標註捕撈日期;

* * *五* *其他產品應標明包裝或銷售日期。

第十二條標註食用農產品質量等級的,還應當標註其所依據的標準號。

第十三條依法獲得認證的食用農產品應當按照規定使用認證標誌。

未經依法認證的食用農產品不得冒用認證標誌。

第十四條列入農業轉基因生物管理目錄的食用農產品,應當按照農業轉基因生物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標識。

第三章標誌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條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從事農產品收購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食用農產品,應當附有標簽。如果沒有標註,可能就不賣了。

個人可以在自產自銷的食用農產品上貼標簽。

第十六條預包裝食用農產品的標識應當標註在包裝或者容器的顯著位置。

分裝食用農產品的標識應當在新包裝上重新標註。

裸裝或散裝食用農產品的標識可以直接標註在農產品上,或者以清單的形式標註。

新鮮食用農產品的標識可以通過掛牌或者其他適當方式標明。

第十七條農產品批發市場、超市、農產品銷售店和鄉鎮以上農產品集貿市場的食用農產品經營者,應當經營有標識的食用農產品,並建立經營檔案,記錄食用農產品的來源、品種、數量和銷售情況。

鼓勵其他食用農產品經營者建立經營記錄。

業務記錄至少保存半年。

第十八條食用農產品市場經營者應當嚴格執行本規定,建立進入市場的食用農產品信息登記制度和食用農產品標簽使用管理辦法,督促食用農產品經營者規範使用標簽。積極協助行政管理部門對市場經營進行執法檢查。

第十九條農產品行業協會應當發揮集體或者行業自律作用,建立相應的管理公約或者行業規則和文件制度,協助主管部門對食用農產品標識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學校、幼兒園、醫院、機關、賓館、酒店等企事業單位和其他集體用餐單位,應當采購貼有標簽的食用農產品,並建立采購檔案。

第二十壹條農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農產品批發市場、超市、農產品銷售店、鄉鎮以上農產品市場等場所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第二十二條農業、工商、質監、衛生、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監督舉報或者投訴電話。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農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檢舉、揭發和控告違法行為。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銷售無標簽的食用農產品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銷售不規範附加標簽的食用農產品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罰款。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未建立經營記錄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個人處100元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5000元罰款。

市場經營者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00元* * *。

第二十六條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實施標識監督管理活動中不履行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自2009年6月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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