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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家長主義原則

法律家長主義:法律為了防止相對人自殘或幫助個人提高利益,可以不同程度地限制相對人的自由或權利。法律家長主義的原則,也稱家長主義,是基於禁止自殘的法律。禁止自殺、決鬥、強制戒毒、依法要求司機系安全帶、依法強制他人接受教育等法律法規都是這壹原則的體現。

“法律家長主義”的基本綱領

法律家長主義理論包含壹些核心的、綱領性的命題。雖然不是每個法律家長主義者都明確描述了這些主張,但我們認為這些主張構成了他們的基本立場。這些關鍵命題可以概括為:第壹,無論構成* * *的個體是成熟的還是理性的,如果國家作出某種判斷,認為個體的自我行為或與他人的合作行為可能損害其個人利益(福利利益、身體利益或生命利益),那麽國家可以基於壹種“家長”的身份,通過法律幹預、規範或懲罰這些自我選擇行為,從而保護和促進行為者。其次,與其他政治和道德原則(尤其是中立的自由主義)相比,法律家長主義具有更強的道德優勢,主要是因為國家幹預能夠更好地提升自主選擇或自治的價值。特別是當行為人非理性或缺乏足夠信息時,由於國家總是擁有更好的資源和信息,國家可以通過幹預、管制或懲罰來避免錯誤行為,從而最大限度地保護自治的價值或消除對共同體的損害。

法律是自由的保障,自由是判斷法律善惡的標準之壹。好的法律應該是自由的法律。

自由是有限度和範圍的,這個限度和範圍是法律規定的。對公民個人來說,自由意味著沒有禁止的自由。

基於以上所述,我們可以說法律不僅保護自由,而且限制自由。這裏要回答的壹個問題是:在什麽時候、什麽情況下,這種限制只有法律才是正當的?這個問題的答案有以下幾種理論:

傷害原則:在《論自由》中,穆勒將人的行為分為與自我相關的行為和與他人相關的行為。前者只影響自己的利益或者只傷害自己,後者影響別人或者傷害別人。穆勒認為只有傷害他人的行為才是法律考察和幹預的對象,沒有傷害任何人或只傷害自己的行為不應該受到法律的懲罰。簡而言之,社會幹預個人行動自由的唯壹目的是自我保護,只有為了防止對他人和公眾的傷害,法律對社會成員的限制才是合理的,是可以證明的。

法律家長主義:法律家長主義的原理也叫家長主義,其基本思想是禁止自殘的法律即家長主義的法律強制是合理的。家長式法律強制是指政府為了他人自身的福利、幸福、需要、利益和價值觀,對壹個人的自由進行法律幹預。比如禁止自殺、決鬥、強制戒毒等法律法規,都是這壹原則的體現。

冒犯性原則:法律禁止冒犯他人而不傷害他人的行為是合理的。這裏的犯法行為是令人憤怒、羞愧或害怕的淫蕩或放肆行為,如禁忌性行為、虐待屍體和褻瀆國旗。這種行為公然侮辱了公眾的道德信仰、道德情感和社會習俗,因此必須受到刑事制裁。

法律家長主義又稱法律家長主義,是指法律代替或幫助父親像孩子壹樣做出行為選擇。在人類歷史早期,法律受制於宗教、倫理和傳統,深度介入個人生活,直接規範和引導個人的價值觀和行為選擇。此時,家長制是壹種無可爭議的、自然的法律原則,甚至成為法律受到尊重的道德基礎和主要原因。然而,自啟蒙運動以來,隨著宗教權威的解體和個人理性主義的張揚,特別是有限政府理念的逐漸確立,法律家長主義開始受到各方面的批判和指責。最重要的是,啟蒙政治學家洛克首先告誡人們不要把父權制和政治權力混為壹談。康德直言不諱地批評家長式政府是能想象到的最糟糕的政府。19世紀,約翰·穆勒集中精力批判了法律家長主義。穆勒認為,任何人的行為只有涉及到他人,才是對社會負責。在只涉及他自己的部分,他的獨立性在權利上是絕對的。對於他自己的身心來說,個人是至高無上的。穆勒強調,取締異端、抵制特立獨行是壹種社會暴政。“如果人類互相容忍,按照自己的想法生活,他們的收獲將超過強迫每個人按照其余人的想法生活。”在穆勒看來,法律家長主義是不恰當地將社會置於個人之上的典型例子,是必須有效防止的“災難”。進入二十世紀後,雖然反對法律家長主義的力量仍在擴大,但為其辯護的觀點層出不窮,其中不乏全新的視角。例如,行為經濟學和法律經濟學認為,現實生活中的個人具有“三個有限性”:有限理性,不知道自己的最大利益是什麽,不知道自己的最佳選擇是什麽;有限的意誌,即使知道什麽是最好的,什麽是不好的,也不會因為自制力而完全按照理性原則行事;有限的利己主義,人不是完全自私的,更不用說認為利益至上,我們不能忽視人性中的利他精神和對公共利益的追求。與個人相比,政府作為壹個成熟、理性、公共的存在,有責任、有能力向迷茫、弱勢的個人伸出愛的手,幫助他們做出更有價值、更有意義的選擇。另壹方面,壹些社群主義者認為,私人領域的自由也影響著公眾的生活,任何個人行為都可能具有社會意義,並主張法律應努力遏制個人自由的消極方面,而不應坐視個人行為滑出社會的最低善度。雖然圍繞法律家長主義的爭議由來已久,但至今各國法律中仍有家長主義的深刻印記。這主要體現在許多國家的法律仍然保留著對個人控制自己身體的自由的各種限制。壹般來說,公民有最高權利控制和處置自己的身體和附著在身上的生命。只要這種權利的行使不影響他人,法律就沒有幹預的必要。而法律對自殺和自願交易的限制,很大程度上並不是源於上述行為對他人的影響,而是認為上述行為是失去道德支持、缺乏價值認同、對公民不利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98條* * *的含義告訴後才處理。本法所稱告知後處理,是指被害人告知後處理。被害人因受脅迫、恐嚇而無法告知的,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 * *侮辱誹謗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除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以外,只有被告知的,才予以處理。被害人通過信息網絡告知人民法院第壹款規定的行為,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 * *以暴力幹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壹次犯罪只有在被告知的情況下才會被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條之壹虐待被監護人、看管人罪。如果未成年人、老年人、病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職責或者監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監護人、看管人,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第壹款所列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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