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發布2021 65438+2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法官懲戒工作規程(試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建立法官懲戒制度,是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完善司法責任制,追究違法審判責任的關鍵環節。也是加強法官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建設的重要舉措。為推進法官懲戒工作的落實,規範法官懲戒委員會的組成、違法審判線索的受理、調查核實、提請審議、作出懲戒決定和審查法官申訴等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的規定,經最高人民法院黨組審議通過,並報中央政法委批準。現將《法官懲戒工作程序規定(試行)》印發給妳們,請盡快貫徹執行。
各級人民法院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實統壹思想,充分認識制定頒布法官懲戒程序的重要意義,認真組織學習培訓,抓好宣傳貫徹。加強指導,統籌安排部署,完善細化相關工作制度,按照出臺的程序積極開展法官懲戒各項工作,推動法官懲戒工作落實。工作中遇到的有關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向最高人民法院反映。
最高人民法院
2021 65438+2月8日
法官懲戒工作程序規定(試行)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嚴格落實司法責任制,促進法官依法行使職權,規範法官懲戒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關於建立法官檢察官懲戒制度的意見(試行)》。
第二條法官懲戒工作應當堅持黨管幹部原則;堅持司法規律,體現司法職業特點;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堅持嚴肅問責和法律保障的有機統壹;堅持責任與過錯相適應,懲罰與教育相結合。
第三條法官依法履行審判職責受法律保護。非因法定原因,不經過法定程序,不予追究。
第四條法官在履行司法職責過程中,故意違反法律法規辦案,或者因重大過失導致裁判結果錯誤,造成嚴重後果,需要給予處分的,依照本規定辦理。
第五條認定法官是否違反司法職責,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幹意見》等有關規定。
第二章職責和任務
第六條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對法官涉嫌違反司法職責的行為進行調查核實,根據法官懲戒委員會的審查意見和有關規定,作出是否處分的決定,並作出相應處理。
法官懲戒委員會根據人民法院的調查,負責從專業角度審查確定法官是否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四十六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司法職責的行為,提出構成故意違反職責、重大過失、壹般過失或者不違反職責的審查意見。
第七條人民法院在法官懲戒工作中履行下列職責:
(壹)接受反映法官違反司法職責的線索;
(二)審查涉案法官涉嫌違反司法職責的案件;
(三)對涉案法官涉嫌違反司法職責的行為進行調查;
(四)提交法官紀律委員會審議有關法官是否違反司法職責;
(五)派員出席法官懲戒委員會組織的聽證會,對有關法官違反司法職責的行為和過錯進行舉證;
(六)根據法官懲戒委員會的審查意見,作出是否處分的決定,並給予相應的處理;
(七)接受法官不服紀律處分決定的復查和申訴;
(八)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承擔的懲戒職責。
第八條最高人民法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法官懲戒委員會。
法官懲戒委員會成員應當從全國人大代表、CPPCC委員、法學專家、法官、檢察官、律師等政治素質高、業務能力強、職業操守好的專業人員中遴選。其中,不少於半數的評委。
第九條法官懲戒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壹)制定和修改法官懲戒委員會章程及其他有關工作規定;
(二)根據調查、聽證和評議,審查確定法官是否有違反司法職責的行為,並提出審查意見;
(三)受理有關法官對審查意見有異議的申請並作出決定;
(四)審議和決定與法官懲戒工作有關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法官懲戒委員會不直接受理對法官的舉報和投訴。收到對法官的舉報和投訴,應當按照受理權限轉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壹條最高人民法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法官懲戒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主管部門分別承擔監督工作。
第三章管轄權和回避
第十二條各級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對本院法官違反司法職責的行為進行查處。
第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懲戒委員會負責審查最高人民法院報送的法官是否有違反司法職責的行為,並提出審查意見。
省、自治區、直轄市法官懲戒委員會負責對高級人民法院推薦的法官是否違反司法職責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
第十四條法官懲戒委員會成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回避,法官也有權要求其回避:
(壹)本人是該法官或者該法官的近親屬;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所辦理的違紀事項有利害關系的;
(三)作為本次調查的證人,以及本案承辦法官的當事人、辯護人或訴訟代理人;
(四)其他可能影響公正處理違紀事項的情形。
法官懲戒委員會主任的回避,由法官懲戒委員會全體成員會議決定;副主任和委員的回避,由法官懲戒委員會主任決定。
第十五條人民法院參與調查、審查違紀事項人員的回避,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在對調查人員作出回避決定前,調查人員不會停止對違紀事項的調查。
第四章受理和調查
第十六條各級人民法院紀律委員會或者承擔監督工作的部門,應當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受理反映法官違反司法職責的舉報和投訴,以及有關單位和部門移交的有關問題線索。
人民法院在審判監督管理過程中發現法官可能違反司法職責,需要追究審判違法責任的,由辦案部門或者負責審判管理的部門就案件是否存在裁判錯誤提出初步意見,報院長批準後移送本機關紀委或者負責監督的部門審查。
第十七條人民法院紀委或者承辦監督的部門經初步核實,認為有關法官可能有違反司法職責的行為,需要給予處分的,應當經院長批準立案,並組織調查。
第十八條人民法院在調查核實反映法官違反司法職責的線索過程中,對涉案判決是否有錯誤有爭議的,應當報請院長批準,由負責審判監督的部門審查或者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提出意見。
承擔審判監督的部門或者審判委員會審查後,發現有關法官辦理的案件存在錯案,可能存在違反審判職責的,應當啟動紀律處分程序。
第十九條法官涉嫌違反司法職責被立案偵查,不適宜繼續履行職責的,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和規定程序報院長批準,暫時停止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人民法院在調查法官涉嫌違反司法職責的過程中,有關法官有權了解情況,申請回避,進行陳述、舉證和申辯。調查人員應當如實記錄有關法官的陳述、申辯和證據。
第二十壹條調查結束後,經院長批準,按下列情況處理:
(壹)沒有證據證明有關法官違反審判職責的,應當撤銷案件,並通知有關法官,必要時可以在壹定範圍內予以澄清;
(二)有關法官違反司法職責,但情節輕微,不需要給予紀律處分的,由有關部門予以提醒談話、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者訓誡;
(三)有關法官違反司法職責,需要給予處分的,人民法院調查部門應當將審查報告移送承擔法院監督工作的部門,由該部門提出審議意見,報院長批準,按照本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程序提交法官懲戒委員會審議。
提請審議的材料應當載明有關法官的基本情況、調查的事實和依據、調查結論和處理意見。
第二十二條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程序提交法官懲戒委員會審議:
(壹)最高人民法院法官違反司法職責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提交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紀律委員會審議;
(二)高級人民法院法官違反司法職責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提交省、自治區、直轄市法官紀律委員會審議;
(三)中級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法官違反司法職責的,應當向高級人民法院報告,並提交省、自治區、直轄市法官懲戒委員會審議。
上級人民法院認為下級人民法院提交審議的事項不符合有關要求的,可以要求下級人民法院補充完善,或者將提交審議的材料退回下級人民法院。
第五章聽證和評議
第二十三條法官懲戒委員會受理懲戒事項後,負責監督工作的人民法院有關部門應當做好以下準備:
(壹)受理後五日內,將提請審議的書面意見送達有關法官,並告知有關法官有權查閱、摘抄、復制有關案卷材料和證據,有權陳述、舉證、申辯和申請回避,有按時參加聽證和遵守有關紀律的義務;
(二)提前三天通知法官懲戒委員會委員會議議程和開會時間、地點;
(三)在開庭三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通知有關法官和有關人民法院的偵查部門;
(四)根據有關人民法院審判人員和偵查部門的申請,通知有關證人參加聽證;
(五)做好聽證會和審議的組織工作。
第二十四條法官懲戒委員會審議懲戒事項,應當有全體委員的五分之四以上出席。
如果成員因故不能出席,必須得到法官紀律委員會主任的批準。
第二十五條法官懲戒委員會審議懲戒事項時,應當組織聽證。有關法官對人民法院提交評議的事實、證據和意見沒有異議,並明確表示不參加審理或者無故缺席的,可以直接進行評議。
因特殊情況,紀律委員會主任可以決定延期舉行聽證會。
第二十六條聽證由法官懲戒委員會主任主持,或者由主任委托副主任或者其他委員主持,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壹)主持人宣布聽證會開始;
(二)詢問法官是否申請回避,並作出決定;
(三)承辦督辦工作的部門派員宣讀提請審議的材料;
(四)調查人員出示有關法官違反審判職責的證據,並為其違反審判職責和主觀過錯提供證據;
(五)法官的陳述、證明和申辯;
(6)法官紀律委員會成員可就紀律事宜提出問題;
(七)調查人員和有關法官對事實認定、有關法官是否有過錯及過錯性質發表意見;
(8)有關法官的最後陳述。
第二十七條法官懲戒委員會應當在聽證結束後進行評議,提出審查意見。
審議時,法官懲戒委員會成員應當就證據的可采性、事實的認定和法律法規的適用進行充分討論,並根據聽證情況獨立發表意見。意見應按委員、副主任、主任的順序表達。
第二十八條法官懲戒委員會審議懲戒事項,必須經全體成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決定有關法官是否構成違反司法職責。
審議後不能形成三分之二以上多數意見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審議情況進行補充調查後,重新提請審議,或者撤回提請審議的事項。
法官懲戒委員會審議其他事項,必須經全體委員半數以上同意。
第二十九條法官懲戒委員會認為懲戒事項需要補充調查的,可以要求有關人民法院進行補充調查。有關人民法院也可以申請補充偵查。
人民法院應當在壹個月內補充調查完畢。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
第三十條人民法院經過補充調查,認為應當給予處分的,應當重新提交法官懲戒委員會審議。
第三十壹條法官懲戒委員會的審查意見應當以書面形式送達有關法官和有關人民法院。
有關法官對復核意見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復核意見之日起十日內,通過承擔監督工作的部門向法官懲戒委員會書面提出。
第三十二條法官對復核意見提出異議的,法官懲戒委員會應當對異議及其理由進行審議,並作出書面決定:
(壹)認為異議成立,決定改變原審查意見,作出新的審查意見;
(二)認為異議不成立的,決定維持原審查意見。
異議復審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回復有關法官。
第三十三條法官懲戒委員會審查異議期間,有關人民法院應當暫緩作出對該法官的懲戒決定。
第六章處理和救濟
第三十四條法官懲戒委員會經過審議,認為法官故意違反司法職責,或者有重大過失,導致案件錯案,造成嚴重後果,應當給予處分的,由人民法院按照幹部管理權限作出懲戒決定:
(壹)給予停職、緩升、調離審判執行崗位、退出崗位、辭退、責令辭職等組織處理的;
(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行政處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人民法院工作人員紀律處分條例》進行處分。
以上懲戒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同時使用。
第三十五條人民法院根據法官懲戒委員會的審查意見作出懲戒決定後,應當書面通知有關法官,並說明理由和依據。
懲戒決定和處理情況應當記入受懲戒法官的人事檔案。
第三十六條法官對紀律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處分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作出處分決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有關法官對復核結果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核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也可以在知道處分決定之日起30日內直接提出申訴,無需審查。
第三十七條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後三十日內作出復議決定,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上壹級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有關法官申訴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決定;案情復雜的,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
復議和申訴期間,不停止紀律處分決定的執行。
法官不會因為申請復核或者提出申訴而加重處罰。
第三十八條上級人民法院經審查發現紀律處分決定有錯誤的,作出紀律處分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第三十九條人民法院應當將處分決定及其執行情況通知法官懲戒委員會。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