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刑罰體系,是指為了充分發揮刑罰的功能,實現刑罰的目的,基於刑法的明文規定而形成的壹定種類的刑罰按輕重排列的序列。刑罰執行是指具有執行權的司法機關將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確定的刑罰付諸實施的刑事司法活動。以下是我國的刑罰執行制度:1 .減刑(1)減刑的概念:我國1997刑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表現或者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減刑是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自覺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可以適當減輕原判刑期的制度。減刑主要包括兩種情況:壹種是將較重的刑期減為較輕的刑期;二是將原審判決的長刑期減為短刑期。(二)減刑的適用條件根據《刑法》第七十八條,減刑分為應減刑和可減刑兩種。減刑的對象和限制條件與減刑相同,但實質條件不同。對於罪犯減刑,應當符合以下適用條件:1。對象條件,而減刑只適用於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的罪犯。2.實質條件,即“自覺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此外,刑法還規定,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刑:(1)阻止他人進行重大犯罪活動的;(二)舉報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創新;(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抵禦自然災害或者消除重大事故中表現突出的;(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3.限制條件是指罪犯經過壹次或多次減刑後實際應當執行的最低刑期。關於減刑的限度,刑法第七十八條及相關司法解釋明確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減刑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得少於原判刑期的1/2;被判處無期徒刑的,減刑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得少於10年;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犯罪分子減為無期徒刑的,或者有期徒刑後減刑的,實際執行刑期不低於12年(不含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三)減刑的程序根據我國《刑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沒有法定程序,不得減刑。二。假釋(壹)假釋的概念我國《刑法》第81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原判刑期已執行壹半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假釋後不致危害社會的,可以假釋。”所謂假釋,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罪犯。執行壹定刑罰後,確有悔改表現,不會再次危害社會的,司法機關可以有條件提前釋放。(二)假釋的適用條件根據刑法上述規定,申請假釋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1。對象條件,假釋只能適用於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罪犯,包括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2.刑期條件: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服刑壹定期限後才能假釋。所謂“壹定期限”,根據刑法的規定,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須執行原判刑期的壹半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實際執行必須超過10年。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減刑後假釋的,實際執行的刑期不得少於12年(不含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刑期)。此外,為了使假釋的適用具有必要的靈活性,刑法第81條還規定:“有特殊情況的,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可以不受上述刑罰執行的限制。”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所謂特殊情況,是指國家在政治、國防、外交等方面的特殊需要。3.實質條件:罪犯只有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假釋後不致危害社會,才能假釋。這是對罪犯適用假釋的實質條件,也是最重要的條件。所謂“不危害社會”,是指妳不會再犯,可以遵守刑法第84條規定的行為準則,不會出現嚴重違反刑法第86條規定的相關假釋監督規定的情況。4.限制:罪犯不得是累犯,不得是因殺人、爆炸、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犯罪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罪犯。(三)假釋的考察及法律後果假釋是有條件提前釋放罪犯的刑罰制度,附帶條件是罪犯在壹定期限內應當遵守壹定的條件。這裏的某個時期是假釋的考驗期。“有期徒刑假釋考驗期限為未執行完畢的刑期;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十年。”罪犯在假釋考驗期限內,應當遵守下列規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二)按照監察機關的規定報告活動情況;(三)遵守監察機關關於接待來訪的規定;(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監察機關批準。假釋考驗期限,從假釋之日起計算。原判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從假釋之日起執行剝奪政治權利。根據《刑法》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的規定,假釋的法律後果是:(1)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又犯新罪的,應當撤銷假釋,按照《刑法》第71條規定的“先減後並”的方法實行合並處罰。(二)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發現被假釋人在宣判前有其他犯罪行為的,應當撤銷假釋,按照刑法第七十條規定的“先合並後減輕”的方法實行合並處罰。(三)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關於假釋監督管理的規定,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法定程序撤銷假釋,收監執行未執行完的刑期。(四)被假釋的罪犯在假釋考驗期限內不具有上述情形的,假釋考驗期滿,視為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並予以公告。(四)假釋的程序根據刑法第八十二條、第七十九條的規定,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釋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假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