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英國,對廣播電視媒體的管理要比報業嚴格得多。政府根據國會的規定設立了專門的管理機構,如獨立電視委員會(ITC)、無線電管理局(RA)、BBC理事會、通信管理局(OFCOM)等。與此同時,它還頒布了《廣播電視法》和《通信法》,對廣播許可證、責任、節目內容、廣告和媒體所有權都有非常詳細的規定。此外,電臺和電視傳媒也必須遵守《基本法》的有關規定。
英國屬於典型的海洋法系國家,其憲法框架是不成文法,即沒有專門的憲法性法律文件。但是,在這個憲法框架下,有許多來源可以作為依據。但是,有些來源是有記錄的,有些則沒有。這些法源都是對日常實施過程中迫切問題的回應,絕不是根據某些理論先驗制定的廣泛而全面的法律條文,因此這些法源往往會被修改和補充。
英國有法律明確保護公民的名譽不受不合理的、惡意的誹謗和中傷,包括書面形式的誹謗和口頭形式的中傷。任何制造和傳播虛假陳述的人都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對於媒體而言,壹旦發表損害他人利益、人格、名譽的內容,將被視為誹謗,直接或間接傳播誹謗的人也可以被起訴並獲得賠償。法律責難的重點不在於文字,而在於“發表”,法律課只負責事實,不負責意思。只要原告在法庭上向陪審員和法官證明被告的言論損害了原告的名譽,被告的言論確實是針對原告的,被告的言論已經發表,那麽媒體就會被判誹謗罪。然而,到目前為止,英國還沒有專門的隱私法。只是在壹些常見的法律條文中有所提及:比如《數據保護法》禁止為某壹目的收集的數據被用於其他目的。根據這部法律,資料所有者有權知道記者使用了哪些資料。但1998通過的數據保護法規定了壹些例外,即數據的壹些特殊用途可以豁免於此法,而新聞調查是重要的特殊用途,所以是例外。
另外,信息法禁止泄露秘密,比如雇主的壹些秘密。
美國建國之初,憲法第壹修正案(又稱權利法案)就確立了“國會不得廢除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或者限制人民集會、請願、請願的自由。”美國新聞界將憲法第壹修正案視為美國第壹部新聞法,意義重大。早期美國政治家將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視為美國政治理念中“人權”的壹項核心內容。
因為當時美國政黨的報紙很多,壹些報紙經常互相攻擊謾罵。1798年,美國國會通過誹謗法,限制報紙抹黑政府官員,發表惡意言論。誹謗法1801無效。
行業協會自律是美國媒體管制的壹個重要方面,是美國媒體常規管理的壹種方式。目前美國有很多媒體協會,制定了詳細的自律條款來約束媒體從業者的行為。美國報紙出版商協會成立於1887,主要是為了維護報紙業主的利益,同時自律協會成員的新聞道德。1992該協會與其他五個協會合並,是美國歷史上歷史悠久的行業自律組織。美國報紙編輯協會在1923年第壹屆年會上提出了關於新聞倫理的“新聞規則”。從65438到0929,全國廣播公司協會通過了全國廣播公司協會道德守則和全國廣播公司協會商業行為守則,隨後通過了全國廣播公司協會無線電守則和全國廣播公司業主電視守則。美國超過壹半的商業電臺和電視臺加入了該協會。
美國的現代媒體有著成熟的運作模式,各種媒體現在已經形成了相對穩定的工作程序,包括媒體內部的工作管理機制,以保證媒體能夠達到報道的目的。
這種管理機制更註重如何提高報道質量,不僅註重控制記者,還註重壹些限制性的規定和觀念。所以記者的報道壹般不會隨意,更多時候是按照整個報道計劃完成報道任務。
更重要的是,美國媒體從業者遵循WASP(盎格魯-撒克遜白人)文化的傳統精神,追求自由、平等和個人權利,強調媒體的“社會責任感”。另外,美國媒體是高度壟斷的,他們和管理者之間沒有沖突。很多時候他們的利益是壹致的,很多媒體從業者都是自願遵守這些規定的。這在9.11事件中表現得非常明顯。這期間美國輿論高度壹致,在他們看來很正常。
有太多其他的東西可以談,有太多的法律根源。妳可以寫幾本書。如果妳真的想知道,那就去買壹些相關的法律書籍來看看。我只能說這麽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