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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世貿組織及其原則?

WTO協定的原則

1.非歧視待遇原則。這是世貿組織的基石,也是最基本的原則之壹。是指壹個成員國給予任何壹個國家(無論是否成員國)的優惠待遇,都應無條件自動給予其他成員國。它包括兩個基本方面:壹是無條件、對等、平等地享受最惠國待遇;第二,外國商品通過合法渠道進口後,應享受國民待遇。這種最惠國待遇不僅包括關稅減讓,還包括非關稅數量限制和海關估價。所謂國民待遇,是指進口商品與國內同類商品在國內稅收、銷售條件等市場準入方面原則上同等對待。

2.穩定關稅減讓原則。關貿總協定成立之初,國際貿易的主要障礙是高關稅。為了促進國際貿易的自由發展,在互惠的條件下,締約雙方通過關稅約束和減讓談判,逐步降低關稅,達成約束稅率。壹般來說,這種稅率只能不斷降低,不能恢復或提高。關稅約束可分為三種情況:壹是現行水平約束,即壹國加入世貿組織時,其進口關稅固定在當時的現有水平,這種情況並不常見。第二種是高水平的約束,即現行資費提高到壹定水平後,就會受到約束。這種情況就更不常見了。第三種是低水平約束,即將現行資費降低到壹定水平並固定下來,這是最常見的情況。

然而,關稅約束遞減原則也有壹些例外。例如,被認為敏感的產品(如紡織品、鞋類和壹些農產品)有壹定的關稅減讓調整空間。此外,發展中國家根據自身實際情況,依據GATT第四部分提出的非互惠、更加優惠的待遇(包括關稅減讓),也是合法合理的例外。

3.取消數量限制原則。意味著成員國原則上不能規定進口配額。GATT第11條規定,締約國除征收稅款或其他費用外,不得設立或維持配額、進出口許可證或其他措施,限制或禁止從其他締約國進口產品。但是,這壹原則在實踐中具有靈活性,也就是說,在某些情況下,締約方可以采取措施限制進口數量。

這些具體例外主要是:為了穩定國內農產品市場,締約方可以對農漁業產品的進口實行數量限制;為了改善國家的國際收支狀況(通常以國際收支達到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批準的難度為依據),可以在短期內對進口進行必要的限制;為了保護發展中國家的財政地位,保證有壹定的儲備滿足實施經濟發展計劃的需要,可以限制外國商品進入發展中國家的數量或價值,以控制進口的壹般水平;為了加速發展中國家某壹特定產業的建立,或對現有產業進行重大改造或對只能供應少量國內需求的現有產業進行重大擴展,可以采取政府援助形式的數量限制。

4.保障措施原則。它是指當壹個成員國的特定產業受到進口產品突然大量增加的打擊,造成嚴重的經濟損害或威脅時,該國可以中止履行義務,或者撤銷和修改已經做出的關稅減讓,並有權進行報復。

5.透明原則。貿易自由化、穩定和透明是世貿組織的三大目標。透明度原則是指有關成員國政府在執行有關貨物入境和流動的法律法規時,必須將其公之於眾,以便貿易夥伴了解其內容。透明原則也有壹定的適用範圍。《關貿總協定》第十條規定了透明度原則的壹個例外,允許締約方保持某些秘密不被公開。文章指出,透明原則不要求締約雙方披露會阻礙法律法規實施、違反公眾利益或損害公司商業利益的機密信息。

6.給予發展中國家優惠待遇的原則。意味著低收入、低工業水平的發展中國家實行的關稅制度可以更加靈活,不給予發達國家對等的貿易優惠,允許有限的出口補貼,允許沒有發達國家的發展中國家之間相互關稅優惠,等等。發展中國家可以享受普惠制待遇,這是最突出的體現。

7.公平貿易的原則。世貿組織提倡公平貿易、自由競爭,反對出口補貼和商品傾銷。它規定,如果外國商品的傾銷對國內相關產業造成巨大損害,進口國可以對傾銷或補貼產品征收壹定數量的反傾銷稅或反補貼稅。它規定傾銷是以低於正常價格將壹國產品擠入另壹國市場的行為。這裏涉及的正常價格壹般是從出口國國內價格、第三國價格和成本構成價格的對比分析中確定的。世貿組織規定,各成員國在征收反傾銷稅前,應客觀審查傾銷進口產品對國內市場同類產品及其生產者的影響,只有在滿足傾銷的存在、傾銷對國內產業造成的嚴重損害或威脅、傾銷造成的嚴重損害等條件時,才能征收反傾銷稅。所以各國在具體執行上有很大的靈活性。

壹般來說,補貼是壹種政府措施,分為生產補貼和出口補貼。因為補貼的國家提高了本國產品的競爭力,違反了公平競爭的原則,WTO協議規定,如果壹個成員國的補貼對另壹個進口國的某個產業造成了巨大的損害或威脅,則允許這個進口國對相關產品的進口征收反補貼稅。這是為抵消貨物在制造、生產或出口過程中的直接或間接補貼或補助而征收的特別關稅,稅收不得超過對進口產品的補貼。征收反補貼稅必須首先得到所有成員國的批準,但在特殊情況下,進口國可以先采取措施,然後通知所有成員國。未經批準的,應當立即撤銷該措施。

對於WTO成員,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的征收原則上應嚴格遵守“損害測試標準”,而對於非成員國家,只需按照進口國的國內法律法規執行即可。毫無疑問,根據國內立法,對進口產品采取反傾銷和反補貼措施總是更容易。

8.經濟政策統壹的原則。WTO要求以市場經濟為基礎,以自由競爭為基本原則,價格由市場供求關系決定。這需要壹個統壹的市場體系及其運作來保證。對於任何壹個具體的國家來說,要形成壹個統壹的大市場,就必須實行統壹的經濟制度和政策,否則整個國家的市場就會被分割。因此,WTO要求壹國還必須實現貿易政策和法規的統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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