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世俗法和永恒法有什麽區別?

世俗法和永恒法有什麽區別?

世俗法和永恒法把事物分為世俗的事物和永恒的事物。為了規範這兩種東西,奧古斯丁相應地把法律分為兩類:世俗法和永恒法。奧古斯丁在論述人類的歷史命運時,多次提到道德對社會生活的重要性,並舉了壹個劇院觀眾看戲的例子來說明。劇剛開始的時候,觀眾並不認識,但是如果壹個演員表演的非常好,那麽愛他(她)的觀眾就會耳目壹新,逐漸忘記自己。但是,這種喜悅不僅限於演員,也包括其他熱愛演員的觀眾。就這樣,觀眾因為對演員的愛而達成了壹首* * *歌,於是對壹個對象的愛本身就產生了* * *同構。這種博愛類似於社會道德。沒有這種愛,人類就無法形成同壹個身體。壹旦形成,必然會同情同樣有這種愛的人,排斥不愛這個對象的人,哪怕不愛有充分的理由。類似於壹個道德普遍低下的社會,覺醒的人會被忽視、排斥甚至打壓。因此,奧古斯丁不僅強調道德,也看到了它的局限性,所以他必須呼籲法律進行修正。

那麽什麽是正義呢?奧古斯丁的正義至少有三個層次。

首先,正義被定義為“給予每個人應得的東西”的美德。人人各得其所,整個社會或城邦實現正義。

其次,正義被認為是“公民獨有的特征,是使所有公民服從城邦或公共福利目的的美德。”每個人都保持自己的個性,遵守城邦的宗旨,增進公眾的利益,維護城邦的安寧,這就是實現正義。

第三,正義也被定義為所有事物根據理性的適當順序。

在三種正義中,第壹種是理想正義,但問題是每個人都應得什麽?這個“應該”要給到什麽程度,沒有壹個標準,所以這種正義觀太抽象,即使在天堂也無法實現。於是奧古斯丁用上面的第二種正義來遵循這壹點,第二種正義比第壹種要具體得多,看到了它與城邦的關系,認為正義是市民社會的基石,是人類社會統壹和尊嚴的基礎。但是在城邦之外,就沒有正義了嗎?所以這個概念太狹隘了。只有第三種正義超越了以上兩種正義。奧古斯丁認為這是最高的正義。簡而言之,正義就是這樣壹種精心安排的秩序。因為“這樣,他才能和平相處,才能與整個世界和諧相處。”

正是這兩條法律保證了穩定的社會秩序。奧古斯丁認為,世俗法是“雖然是正義的,但可以隨時間適當修改的法律”,所以世俗法有兩個特點:

首先,它必須是公平的,是在人類理性的基礎上產生的。

其次是不穩定,可以根據時間設定和廢棄。

為什麽在世俗法之上還要有壹個“更高更隱秘”的永恒法?因為世俗法雖然可以制止惡行,穩定秩序,但其缺陷是明顯的,不可逾越的。

首先,世俗法受到時間和變化的限制。正義是不斷變化的,理解這種正義完全靠生活經驗。而“人生很短,不能以為有了經驗,就能掌握古今所有超出我們經驗的東西。”

第二,世俗法作為有形的法律,只規定和禁止外在的行為,它不涉及這種行為背後的動機,甚至很少關心純粹的內在活動。不可否認,有時候壹顆邪惡的心比壹個有害的後果要危險得多,世俗的法律只能規範後者。惡行是由邪惡的自由意誌產生的,世俗法律對惡意是無能為力的,可謂“治標不治本”。

基於以上原因,有必要呼籲壹種更理性、更永恒的法律,這就是永恒的法律。永恒的法律是上帝的法律。在奧古斯丁看來,法律來自上帝,是正義的體現,是上帝統治人類的工具。支配外部的有形的規律是世俗的規律,而支配內部的規律是永恒的規律,有形來自於無形。這個規律相當於神的意誌和智慧,正是神的意誌和智慧引導著壹切事物達到各自的目的。永恒的法律是正義和公平的普遍和神聖的源泉。所有世俗的法律都必須服從永恒的法律。

可以看出,與斯多葛學派和西塞羅的自然法相比,奧古斯丁的永恒法是將其與上帝結合起來,兩者都在承認現存世俗法的基礎上,有了更高、更完善的法律。只不過前者認為是自然理性,後者把這壹切都歸功於上帝。

第三,現代意義

奧古斯丁生活在羅馬帝國晚期,他的思想開創了中世紀的基督教哲學。奧古斯丁思想中最深刻的含義對今天法治中國的法學研究具有重要意義。奧古斯丁對人的有限性的分析,他呼籲人們應該超越世俗,躍入神聖,等等。,不能不在壹定程度上喚起我們在今天這個特殊的時代。

首先,律法要求聖潔。

作為現代法律,法律的世俗化是政教分離體制下的文明進化。但是,法律畢竟不同於壹般規則。在奧古斯丁看來,永恒法和世俗法都是神聖不可侵犯的。奧古斯丁寫道,雖然人們在制定法律的過程中可能會對世俗法的風格進行爭論,但壹旦法律被制定和確立,他們就不能再對法律進行評論,而只能根據法律進行制裁。這是從法律在現實中的適用的角度來說的,也就是說,人們遵守已經制定的法律或者將法律適用於人們是神聖的。

  • 上一篇:對大國崛起之路的思考
  • 下一篇: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學習體會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