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定適用於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實施執法監管;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執法監督應當堅持監督執法與促進相結合、糾正錯誤與改進工作相結合的原則,確保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正確實施。第四條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執法監管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執法監管機制,統籌解決執法監管中的重大問題。第五條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設立的業務機構,按照職責分工和有關規定,負責在本業務區域內實施執法監督。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法制機構在同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領導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和實施執法監督。第六條執法監督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壹)依法履行市場監督管理執法職責;
(二)行政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
(3)公平競爭審查;
(四)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等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
(五)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度的執行情況;
(六)實行行政執法公開、執法全過程記錄、重大執法決定合法性審查制度;
(七)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制度的執行情況;
(八)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落實情況;
(九)其他需要監督的內容。第七條執法監督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壹)行政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
(2)公平競爭審查;
(三)行政處罰案件的審查和審理;
(四)重大執法決定的法律審查;
(五)行政復議;
(六)專項執法檢查;
(七)執法評議;
(八)執法案卷檢查;
(九)法治評價;
(十)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監督方式。第八條本規定第七條第(壹)至(五)項的執法監督方式,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執行。
本規定第七條第(六)項至第(八)項規定的執法監督方式,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設立的業務機構、法制機構單獨或者共同實施。
本規定第七條第(九)項規定的執法監督方式,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法制機構實施。第九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主要對下列事項進行專項執法檢查:
(壹)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政規範性文件的執行情況;
(二)重要執法制度的執行情況;
(三)行政執法中帶有普遍性的熱點、難點和重點問題;
(四)上級機關和有關部門交辦、轉送和轉送的執法事項;
(五)公眾反映強烈的執法事項;
(六)其他需要開展專項執法檢查的事項。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專項執法檢查的統籌安排,制定統壹的專項執法檢查計劃,合理確定專項執法檢查項目。第十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主要對下列事項進行執法評議:
(壹)執法主體是否合法;
(二)執法行為是否規範;
(3)執法體系是否健全;
(四)執法效果是否良好;
(五)其他需要審查的事項。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執法評議,應當確定執法評議的範圍和重點,加強評議結果的應用,落實評議和獎勵措施。第十壹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下列事項進行行政處罰的案卷主要有:
(壹)行政處罰主體是否合法;
(二)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
(3)適用的法律依據是否準確;
(4)程序是否合法;
(五)自由裁量權的運用是否適當;
(六)涉嫌犯罪的案件是否移送司法機關;
(七)檔案的制作和管理是否規範;
(八)其他需要評估的事項。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主要對下列事項實施行政許可案卷評查:
(壹)行政許可的主體是否合法;
(二)行政許可項目是否有法律、法規和規章依據;
(三)申請材料是否齊全、符合法定形式;
(四)實質審查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5)適用的法律依據是否準確;
(6)程序是否合法;
(七)檔案的制作和管理是否規範;
(八)其他需要評估的事項。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其他行政執法案卷的評查,參照前款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