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背景
《安徽省法律援助條例》自2002年6月6日生效以來,對促進我省法律援助事業的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作用。據省司法廳統計,截至2008年底,我省已在鄉鎮、婦聯、殘聯、學校、工會建立法律援助機構121個,法律援助站2147個。僅2008年,全省共辦理法律援助案件20269件,直接接受援助2.8萬人,接受法律咨詢和相關服務65438+75萬人。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原條例規定的門檻高、範圍窄、經費不足等問題顯現出來,需要立法加以規範;我省法律援助在實踐中積累了很多好的做法和經驗,也需要通過立法加以總結。
2003年7月21日,國務院頒布了《法律援助條例》。隨後,司法部會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財政部等機關和部門,對法律援助工作作出了壹系列配套規定。為了維護國家法制的統壹和與國家有關規定的銜接,有必要對原條例進行修改。
三大亮點
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負責人介紹,修訂後的條例有以下特點:壹是堅持合法性與實用性相結合。在認真遵循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堅持法制統壹的前提下,根據我省實際情況,對法律援助機構的確定、法律援助範圍、法律援助形式、法律援助程序等作出了具體明確的補充規定。二是堅持原則性和靈活性相結合。在明確規定法律援助事項和標準的前提下,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法律援助事項作出補充規定,將更多涉及公民切身利益的事項納入法律援助範圍;允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主要是財力狀況)調整公民獲得法律援助的經濟困難標準,以擴大援助範圍。第三,堅持政府主導和社會救助相結合。獲得法律援助是公民的基本權利,提供法律援助是政府義不容辭的責任,政府在法律援助的實施中起著主導作用。在進壹步明確政府責任主體地位的同時,盡可能動員社會力量參與法律援助工作,為經濟困難公民撐起壹片社會公平正義的藍天。
關鍵字
實施主體
法律援助是政府提供社會服務的壹個重要方面,是壹種政府行為。根據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條例進壹步規定了法律援助的主體:壹是明確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職責,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推進法律援助。二是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法律援助工作,根據需要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法律援助機構,並向社會公布。縣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確定鄉(鎮)、街道司法所承擔法律援助工作。三是明確了法律援助機構的職責,規定法律援助機構負責受理和審查法律援助申請,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員辦理法律援助事項,指導法律援助工作。四是明確了法律援助人員及其行為準則。條例所稱法律援助人員,是指接受指派或者安排,要求法律援助人員依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遵守法律援助人員職業規範,認真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和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公證員、法律援助誌願者。
資金保證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法律援助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並予以保障。法律援助基金被指定用於特殊目的。同時明確,鼓勵社會通過依法設立的法律援助基金或者其他形式對法律援助活動進行捐贈,彌補政府法律援助經費的不足。
法律援助是壹種司法救濟。禁止在辦理法律援助事務中向當事人收取任何財物。條例規定,法律援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索取或者收受受援人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法律援助人員在辦理法律援助事項時很大程度上是盡職盡責的,但給予必要的補助是必要的,這也是法律援助持續實施的必要條件。為此,條例規定,法律援助機構收到法律援助人員提交的結案材料後,應當及時向法律援助人員支付補貼。
社會力量
我省對法律援助的需求逐年大幅增長。據省司法廳統計,2007年增長39.7%,2008年增長73.4%。因此,除了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直接組織實施的法律援助外,還需要動員社會力量積極參與法律援助事業。為此,條例鼓勵社會團體、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利用自身資源,為經濟困難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援助範圍
在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規定的法律援助事項的基礎上,《條例》在以下三個方面作了補充規定:
首先,擴大了法律援助的範圍。主要增加了五種代理事項:(1)依法請求行政賠償;(二)因勞動爭議請求支付勞動報酬或者經濟補償、賠償金的;(三)因工傷事故、交通事故、醫療事故、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事故造成人身損害請求賠償的;(四)因家庭暴力、虐待、遺棄主張民事權益的;(五)要求賠償農藥、種子、化肥等偽劣農業生產資料造成的農業生產損失(第11條)。鑒於許多設區的市在實踐中擴大了法律援助事項,為充分保護經濟困難群體的合法權益發揮了重要作用,條例作出了明確的授權規定:“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前款規定以外的事項作出補充規定。”
二是規定不需要審查的事項。我省農民工數量龐大,欠薪問題也比較突出。為了方便農民工討回工資和工傷賠償;同時,為使見義勇為人員不再流血流淚,維護社會公正,整頓社會風氣,培育良好的道德氛圍,條例補充規定如下:(1)農民工申請勞動報酬、工傷賠償法律援助;(二)公民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申請法律援助,無需接受經濟狀況審查,不受經濟困難限制。
三是規定了不需要提供經濟困難證明的對象。為進壹步方便群眾,法律援助機構應將能提供有效證明的五類人員視為經濟困難,不再提供經濟困難證明。這五類人員分別是: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或失業保險金的人員;享受農村五保供養待遇;政府支持的社會福利機構;殘疾且無固定收入;靠養老金和救濟金生活。
經濟困難
此前的經濟困難標準由法律援助機構參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確定。此次修改後,明確規定公民經濟困難標準按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執行。為了幫助更多經濟困難的人獲得法律援助,條例還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對公民獲得法律援助的經濟困難程度進行調整,以擴大受援人範圍。
預先援助
先行救助是因訴訟、仲裁或其他緊急情況的限制,由受援人先行救助,再行審查的制度。它是法律援助中的壹個特例,對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具有積極意義。條例增加了先行救助條款,規定了法律援助機構先行提供法律援助的三種情形:訴訟、仲裁時效即將屆滿;必須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其他緊急或特殊情況。這壹規定使法律援助制度更加人性化,最大限度地保護了應當獲得法律援助的公民的合法權益。
優惠政策
為減輕法律援助案件受援人的負擔,條例明確規定了政府部門、司法機關和仲裁鑒定機構的責任:壹是法律援助案件受援人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訴訟、仲裁費用的,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應當依法緩交、減交或者免交相關費用;二是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支持在辦理法律援助案件中利用案卷開展的調查取證工作,免收案卷信息查詢費,減收或者免收復制相關材料的費用;三是對法律援助案件受援人申請鑒定的事項,鑒定機構應當緩交、減收或者免收鑒定費。
為切實維護農村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五河縣吳橋鎮司法所近日組織法律工作人員走上街頭,開展法律援助集中宣傳活動。活動* * *發放宣傳資料1000余份,發放聯系卡500余張,接待群眾現場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