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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規定(2021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保障本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各級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監督權,規範和加強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維護國家法制統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我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並結合本省實際。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範性文件的備案審查。

本規定所稱規範性文件,是指有關國家機關在本行政區域內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制定並公開發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在壹定時期內反復適用的文件。第三條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按照應有盡有、有備無患、有錯必糾的原則,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確保黨中央令行禁止,保障憲法法律法規實施,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推動制定機關提高規範性文件制定水平。第四條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備案審查制度和能力建設,建立備案審查統籌協調機制,推進備案審查的科學化、民主化、規範化和信息化。第五條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以下簡稱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按照職責分工,承擔相關規範性文件的審查工作。

各級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機構或者承擔備案審查的機構(以下簡稱備案審查機構)負責接收、登記、分發、歸檔和審查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文件的具體工作。第六條備案審查機構應當加強與同級黨委、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相關備案審查部門和機構的聯系,落實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聯動機制,加強工作協作和信息交流。第七條上級人大常委會備案審查機構應當加強與下級人大常委會備案審查機構的聯系,並提供業務指導。第八條省人大常委會應當加強備案審查信息化建設,建立全省統壹的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信息平臺;設區的市、縣(市、區)人大常委會和制定機關應當按照省人大常委會的有關規定,使用備案審查信息平臺,提高備案審查的信息化水平。第二章立案準備第九條下列規範性文件應當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壹)省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二)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對本級人大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具體應用問題的解釋;

(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和其他規範性文件;

(四)監事會制定的規範性文件;

(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制定的屬於審判、檢察工作範圍的規範性文件;

(六)地方性法規授權的配套規範性文件;

(七)依法應當報送備案的其他規範性文件。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應當同時報送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第十條下列規範性文件應當報上壹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壹)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等規範性文件;

(2)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通過、頒布的決議、決定等規範性文件;

(三)依法應當報送備案的其他規範性文件。第十壹條規範性文件應當自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報送備案。

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文件應當提交備案報告、政府令或者公告、規範性文件文本、說明和制定依據(以下簡稱備案文件),制定依據主要包括參考資料、立法依據表等內容。

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文件應當連同備案文件的紙質版和電子版壹並報送。紙質文本和電子文本應符合格式標準和要求。

規範性文件的制定機關應當確定具體工作機構和人員,負責規範性文件的備案工作。第十二條備案審查機構應當自收到備案文件之日起15日內進行形式審查,對符合法定範圍和程序、備案文件齊全、符合格式標準和要求的,通過備案審查信息平臺發送電子回執;對不符合法定範圍和程序、備案文件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標準和格式要求的,應當以電子指令形式退回並說明理由。

備案文件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格式標準和要求的,報送機關應當自收到電子說明之日起十日內按照要求重新報送。第十三條備案審查機構對備案登記的規範性文件提出處理建議,按照有關程序和職責分工,及時分送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審查研究。

規範性文件內容涉及兩個以上常務委員會專門委員會或者工作機構職責範圍的,應當分發給有關的常務委員會專門委員會或者工作機構審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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