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比如有人被判死刑,在判決規定的正式死刑之前不能被殺。
因為社會上有強勢群體和弱勢群體,雙方都會因為壹些因素(如信息不對稱、力量失衡等)而不公平。),所以要通過壹些手段讓強勢和弱勢雙方在交流中獲得平等的權利。
程序公正:司法公正的邏輯起點
徐賢明
就我國目前的司法不公而言,不是實體不公,也不是制度不公,而是程序不公。
司法公正的本質是公民的合法權利能夠自由平等地實現。如果壹個人的合法權利和合法權益被司法人員非法濫用權力所限制或剝奪,那麽就會產生不公正。如果說正義概念的核心是排斥任意權力,那麽司法正義的核心就是拒絕任何司法權的任意行使。
正義是個人權利的理性感受,是合法權利順利實現的理想評價;壹般來說,只要權利行使得當,國家應該給予其公正的保護,那麽個人就會感受到社會公正,否則就會因為社會不公而對社會失去信心。從社會主體的主觀評價來看,司法公正是社會主體對同壹行為平等適用法律並得到相同結果的滿意程序,即如果根據法律的同壹行為產生了相同的結果,人們就會滿意並感受到司法的公平,否則就會感受到司法的不公平。因為人們經常把公司
法律判決結果的正義就是實體正義,實體正義是衡量司法公正與否的主要標準。因此,我國司法活動和訴訟中長期存在著重視實體公正而忽視程序公正的價值取向。然而,結果正義的實質正義是人們最難主觀評價和衡量的。由於評價主體法律認知能力的差異和主觀預期與司法結果反差的影響,同壹結果不同的人會有不同的正義感。這種程序公正對司法公正的界定和維護具有重要意義。就我國目前的司法不公而言,首先不是實體不公,也不是制度不公。
但是程序不公平。從這個意義上說,程序公正自然成為司法公正的邏輯起點和價值核心。
壹旦程序過程的公正性和客觀性缺失,實際上會為壹切司法的任意性和獨斷性埋下種子。
實體優先還是程序優先,是東西方司法文化傳統和司法價值追求的分水嶺。東方傳統法律文化是壹種法律道德化和道德法律化的文化,重情輕法、重實體輕程序,是司法文化的獨特遺產。總之,有兩個好處:壹是天道優越。天道難容,國法難容;逆不成立,即國家法難容,自然法未必難容!正義淩駕於國家法律之上的後果是,任何危害正義逆天的人,無論法官如何處理,都會得到傳統司法價值的認可,哪怕違法。第二是人的立場。“法不過人情”古已有之。
人的壹般知識。除了立法必須符合人情,司法活動更是“人情大於王法”,俗話說“人情深惡痛絕,國法難容。”因為人情或者人性而沒有固定客觀的標準和內容,往往因人而異,從而演變成司法機關為了人情而私下枉法的借口。無論是正義還是人情,這種司法傳統和司法價值追求的是最終的結果,而註重結果的司法傳統是以犧牲程序公正和客觀過程為代價的。我們認為,註重結果公平的實體正義是壹種善,但壹旦程序和過程的公正性和客觀性缺失,實際上會為壹切司法任意性埋下種子,從制度上為司法任意性提供制度保障。因此,為了實現符合“正義”和“人情”的倫理正義,即使是世界上最不人道、最不人道的手段和措施,也會被制度、傳統和人情所容忍。因此,以追求實體正義為價值的東方司法傳統,往往具有以摧殘人為特征的負面效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