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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分析壹下我國稅收法律體系包括哪些稅種。

我國現行稅收法律制度是在原有稅制的基礎上,通過65438年至0994年的工商稅制改革逐步完善起來的。目前共有23個稅種,按照性質和功能大致分為七大類:

1.流轉稅類別。包括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主要在生產、流通或服務行業發揮調節作用。

2.資源稅類別。包括資源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主要是對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差異形成的級差收入起到調節作用。

3.所得稅類別。包括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主要是在國民收入形成後,對生產經營者的利潤和個人的純收入起調節作用。

4.特殊目的稅。包括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宴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土地增值稅、耕地占用稅,主要是為了達到特定的目的,對特定的對象和特定的行為發揮調節作用。

5.財產和行為稅。包括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車船使用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印花稅、屠宰稅、契稅等,主要對某些財產和行為起調節作用。

中央稅是屬於中央政府固定財政收入,由中央政府集中管理和使用的稅種。具體來說,中央稅包括以下稅種:關稅、海關征收的消費稅和增值稅、消費稅、中央企業所得稅、地方銀行、外資銀行和非銀行金融企業所得稅、鐵路部門、銀行總行和保險公司繳納的收入(包括營業稅、所得稅、利潤和城市維護建設稅)、車輛購置稅。& ltBR & gt地方稅是屬於地方固定財政收入,由地方政府管理和使用的稅種。具體來說,地方稅包括以下稅種:營業稅(不含鐵路部門、銀行和保險公司總行繳納的營業稅)、地方企業所得稅(不含上述地方銀行、外資銀行和非銀行金融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城市維護建設稅(不含鐵路部門、銀行和保險公司總行繳納的部分)、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印花稅、屠宰稅、農牧業稅、對農業特產收入征收的農業稅(簡稱農業特產稅)、耕地占用稅、契稅、遺產稅或贈與稅、土地增值稅。& ltBR & gt中央和地方政府享有稅收,即由中央和地方政府管理和使用的稅收。具體來說,中央和地方享受的稅收包括以下稅種:增值稅、資源稅和證券交易稅。增值稅中央政府分享75%,地方政府分享25%。資源稅是根據不同種類的資源來劃分的。S部分資源稅視為地方收入,海洋石油資源稅視為中央收入。證券交易稅,中央和地方政府分別分擔50%。

65438年至0994年,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和發展以及經濟體制進壹步改革的需要,我國進行了大規模、深層次的稅制和管理體制改革,即稅制和分稅制改革。在劃分中央和地方事權的基礎上,劃分中央和地方的財政支出;按照稅種劃分中央和地方的收入,在中央和地方設立稅務機構,分別征稅。在稅種劃分上,根據稅制改革後稅制結構的變化和進壹步改革的方案,分別設置中央稅、地方稅和中央與地方稅收分成。歸類為地方稅的稅種有:營業稅、地方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車船牌照稅、城鎮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印花稅、屠宰稅、筵席稅、農(牧)稅(含農業特產稅)、耕地占用稅、契稅、土地增值稅。1994年地方稅收收入(不含* * *地方稅收收入)占全國稅收總收入的34.4%,占地方政府財政收入的35.11%,成為地方政府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征收地方稅,同時將屠宰稅、筵席稅的開征、停征權下放給地方政府。至此,真正有意義的與分稅制相關聯的地方稅出現了,同時,我國地方稅體系的基本框架初步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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