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電視節目的編輯、制作、播出和視聽節目服務的信息網絡傳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社會主義道德,提高節目質量,滿足群眾精神文化需求。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廣播電視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根據需要和財力逐步增加投入,重點支持農村和貧困地區廣播電視事業的發展。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廣播電視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廣播電視管理工作。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監督舉報制度,接受社會監督。第二章廣播電臺、電視臺和廣播電視臺第七條廣播電臺、電視臺由縣(市)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設立,其中教育電視臺可以由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設立。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立廣播電臺、電視臺。
設立廣播電臺、電視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許可。第八條廣播電臺、電視臺變更臺名、節目設置範圍或者節目編號,省級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設置的廣播電臺、電視臺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設置的電視臺變更臺標的,應當經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批準。
廣播電臺、電視臺不得出租或轉讓播出時段。第九條廣播電臺、電視臺終止,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申報,由原審批機關收回許可證。
廣播電臺、電視臺因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停播的,應當經省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批準;未經批準,連續停播超過30日的,視為終止,並按照前款規定辦理相關手續。第十條市轄區、鄉(鎮)、高等院校和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設立廣播電視站。
設立廣播電視站,由申請人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逐級審批後,報省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審批。
經批準設立的廣播電臺、電視臺不得更名為廣播電臺、電視臺,不得出租、轉讓、承包。第三章廣播電視傳輸和服務第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應當堅持合理、經濟的原則,充分利用現有公共通信和其他網絡資源,加強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絡的建設和管理,保障廣播電視安全傳輸和播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應當因地制宜,采取衛星接收、無線廣播、有線廣播、有線電視等多種技術手段,逐步提高農村廣播電視覆蓋率。第十二條廣播電臺、電視臺、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和監測、監控網絡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使用取得有效進網證書的相關廣播電視設備和器材。第十三條設立廣播電視發射臺、中繼臺、微波站和衛星上行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廣播傳輸電視節目的經營許可證和頻率使用許可證後,向省人民政府無線電管理機構辦理審批手續,取得無線電臺執照,並發給專用頻率和頻段指配證書。
經批準的頻率和頻段不得出租或轉讓。第十四條廣播電視監測臺(站)負責監測廣播電視傳輸和運行的技術質量,檢測廣播電視頻率的使用情況。
從事廣播傳輸電視節目業務的機構應當向廣播電視監測臺(站)提供傳輸節目的完整信號,不得幹擾或者妨礙監測活動。第十五條有線廣播電視網絡基本收視維護費實行政府定價。具體收費標準按照公開、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則,經省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組織聽證後核定,並向社會公布。第十六條數字付費廣播電視頻道應當由用戶自主選擇、自願訂閱,不得強迫用戶訂閱。第十七條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應當制定有線廣播電視服務標準和規範,建立監督檢查制度,對有線廣播電視網絡經營者的服務質量和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並向社會公布結果。
有線廣播電視網絡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制定的有線廣播電視服務標準和規範以及承諾的服務項目和內容,與用戶簽訂服務協議,明確服務項目、服務範圍、服務時限、服務代碼、資費標準和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