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壹萬元的,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貨值金額在1萬元以上的,處以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
此外,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證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處以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詳情如下:
1.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給予50元以下行政處罰,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給予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2.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作出較大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組織聽證。
3、較大數額罰款的標準,按照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和其他有關規範性文件的規定執行。
有機食品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原材料必須來自已建立或尚未建立的有機農業生產體系,或以有機方式采集的野生天然產品。
2.產品在整個生產過程中嚴格遵循有機食品的加工、包裝、儲運標準;
3、生產者在有機食品生產過程中順暢,有完善的質量控制和跟蹤審查體系,有完整的生產和銷售標準。
4.必須得到獨立的有機食品認證機構的認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第五十四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罰款的,應當向當事人出具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壹制發的罰款收據。
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收繳罰款之日起2日內上繳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2日內向指定銀行繳納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123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可以並處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處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處以貨值金額15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由公安機關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使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經營上述食品;
生產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等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的肉類,或者生產、經營其產品;
經營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生產經營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產品的;
生產經營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的食品;
生產經營添加藥物的食品。
明知是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仍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其他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應當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非法使用劇毒或者劇毒農藥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罰外,可以由公安機關依照第壹款的規定予以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