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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新行政處罰法修改了哪些內容?

您好,2021 1 10月22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該法於05年7月15日起施行。這次修改行政處罰法,具體法律條文由64條增加到86條,主要變化如下:

(1)明確了“行政處罰”的概念,為今後在行政執法、行政訴訟等諸多案件中如何區分行政處罰與其他行政行為提供了法律支持。

新法明確,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依法通過減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進行處罰的行為。”

(2)增加了三種新的行政處罰。

1.通報批評,這種處罰與“警告”的區別在於是否公開,對行政相對人的違法行為給予通報批評,具有壹定的公開性;

2.降低資質等級。比如駕照被扣證等等,通過降低行為資格,實質性限制行政相對人的行為;

3.限制生產經營活動和就業。它是限制或禁止行政相對人在壹定的區域和時間內從事壹定的活動。比如“終身禁駕”等等。

(3)賦予“鄉鎮街道辦”行政處罰權,在壹定程度上解決了鄉鎮街道辦“看得見、管不著”的現狀,為最基層政府機關的行政執法提供了法律依據。。

該法第二十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決定將基層管理急需的縣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行政處罰權委托給能夠有效承辦的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並定期組織考核。應該宣布這個決定。”

(四)違法行為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資金安全和危害後果的,行政執法時效延長至五年。

該法第三十六條:“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不予行政處罰;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資金安全和危害後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壹般情況下,行政處罰的執行時效為兩年,但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資金安全並造成危害後果的,為五年。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比如《治安處罰法》規定,執法時效為六個月。

(5)增加“聽證範圍”,將聽證程序重新定義為5個工作日。

該法第六十三條新增的行政範圍為:沒收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沒收非法財物數額較大;降低資質等級。由於這兩種新型行政處罰對行政相對人的權利和義務影響較大,有必要將其納入聽證範圍,從而增加新的權利救濟方式。同時,將申請聽證的時間由“三日內”改為“五日內”,並明確五日為工作日,而非日歷日。

(六)明確法律審查範圍,不審核不予處罰。

本法第五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在作出處罰決定前,除有法定審查程序外,不得作出處罰決定。1.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2 .直接涉及當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權益,經過聽證程序的;3.案情復雜,涉及多重法律關系;4.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進行法律審計的其他情形。

首先明確了法律審查的範圍,並不是所有的行政處罰都需要法律審查;其次,“無審查不處罰”,法律審查成為前置程序;最後,行政機關迅速招聘通過法律考試的人員,不僅使法制審計“有了人”,也擴大了法律人才的就業。

(七)增加當場處罰(簡易程序)和當場收繳罰款的數額。

當場處罰個人由50元提高到200元;單位從1000元到3000元不等;從20元到100元當場收繳。

(八)明確行政處罰案件的辦理時限。

該法第六十條:“行政機關應當自行政處罰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改變“60天”的慣例,增加30天,給行政機關調查取證、聽證、審查法制等必要的時間。

(九)明確電子單據、電子支付和罰款繳納方式。

該法第六十壹條明確了對電子郵件等網絡送達的處罰決定,以方便送達法律文書;該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明確,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

(十)確定重大行政處罰公示制度;疫情期間的重癥和快速救治體系;電子技術監控設備的法律制度和技術審核制度。

希望以上回答對妳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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