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論公司職工持股的法律性質?

論公司職工持股的法律性質?

員工持股制主要是指在股份公司內部或外部設立管理機構管理員工股份,公司將股份全部或部分給予員工,包括企業管理者,幫助員工持有公司股份,並在此基礎上讓其參與企業“治理”的壹種新型股權制度。在中國股市,大小非解禁壹直被視為洪水猛獸。今年3月1,中國平安8.59億股限售股(601318。被關在籠子裏36個月的SH)被釋放。3月10,按照中國平安收盤價47.24元/股計算,約值406億元。所以人們很關心這只“出籠的老虎”在二級市場上做了什麽。然而出乎意料的是,另壹個涉及中國平安本身大小的話題隨著中國平安員工的激烈反應而持續發酵。爭議涉及的資產中,除60多億元由中國平安高管持有外,340多億元資產由中國平安654.38+0.89萬員工持有。中國平安股權之爭的“地雷”早在10多年前就埋下了,但壹直沒有引爆。簡單來說,中國平安的這1.89萬員工,並沒有直接持有中國平安的股份,而是通過中國平安工會控制的、由原員工股份制基金改造而成的深圳市新豪時投資發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金高實業發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江南實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家公司”)間接持有中國平安的股份。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在1997至2001期間增資擴股,期間號召員工以1.76元/股的價格購買公司股份。平安保險公司出具收款收據,再將三家公司的股票發放給入股的員工,三家公司直接持有中國平安的股票。交付多年後,三家公司持有。中國平安在a股上市時,三家公司表示自願鎖定這些員工股份36個月,直至3月10日解禁。在解禁前夕,今年2月22日,中國平安發布公告稱,三家公司已書面通知上市公司,未來五年內將逐步減持大部分股份,每年減持股份不超過2月28日公司間接持有的a股股份總數的30%,減持方式為二級市場公開發售和大宗交易相結合。結果,這顆延遲的“地雷”終於爆炸了。爆炸的“導火索”是2009年底國家稅務總局突然發布的《關於上市公司限售股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限售股套現後,個人所得按20%征收個人所得稅。主動鎖定36個月的中國平安限售股,恰好有追溯效力,被抓了個正著。另壹個被爆的“次導火索”是,三家公司之壹的新豪時公司告知需要減持的員工,需要繳納22%~25%的企業所得稅;之後會代扣代繳20%的個人所得稅。這樣持股的員工就要承擔40%的稅。這裏姑且說壹句,不管新豪時公司委托代理機構減持,都要支付不菲的手續費。根據新豪時公司的這份通知,中國平安的員工要繳稅,總價值約為6543.8+062億元。導致很多持股員工對三家公司實施股權運作表示懷疑,投資者的知情權被剝奪。其實解決這個問題,說容易不容易,說難也不難。不容易的是爭議雙方利益嚴重不壹致,容易的是雙方法律關系明確。要解決的核心問題是,這些中國平安股份的合法所有者是誰?中國平安員工可以直接持有嗎?三家公司壹定要代持嗎?這種持有合法嗎?從法律上講,追根溯源,這些中國平安股份的原始投資人是1.89萬中國平安員工。毫無疑問,他們是這些中國平安股份的合法持有者。正常情況下,原投資者和合法持有人應該合二為壹,但在中國平安股份,兩者是分開的,因為三家公司都參與了代持行為,這就把簡單的問題復雜化了。表面上看,中國平安的這18900名員工分別擁有三家公司的股票,但實際上他們並不是三家公司的股東,因為在工商局三家公司的檔案中,他們並沒有被列入股東名冊。按照舊公司法,股東人數超過200人就需要註冊為股份有限公司,但時至今日,這三家公司仍然是有限責任公司。從這個角度來說,這些公司是有股證的。但與此同時,中國平安的這些員工並不反對每年入股分紅。因此,從法律上來看,擁有股證的中國平安員工實際上是實際投資人和隱名股東,而三家公司的身份無論能代表其持有多少法律合同,都只是名義股東和顯要股東。明確實際出資人、隱名股東和名義股東之間的法律關系、法律地位和權利義務。除非有特別的或者壹攬子的授權文件,否則持有人未經投資人同意而做出的各種承諾,如三年鎖定承諾、階段性減持承諾等,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腳的,有越權之嫌,越權者無疑要依法承擔違約責任。所以,糾紛發生後,最好的解決辦法就是讓這些原始投資人,也就是中國平安的員工,直接持有這些中國平安的股份,而不是代表三家公司持有。當然,原投資人自願讓人代持,另當別論。如果三家公司拒絕這壹改變,中國平安員工可以通過訴訟將自己的股份確認到自己的證券賬戶。在這裏,不管三家公司的三年鎖定承諾和階段性減持承諾是否涉嫌越權,在目前的稅收環境下,中國平安員工減持時必須承擔20%的個人所得稅,這是法定義務,但由於不必要的持有,不需要為三家公司繳納22%~25%的企業所得稅。因此,中國平安員工不僅可以通過確權訴訟理順法律關系,適當持有自己的股份,還可以通過法院委托第三方審計的方式,解決三家公司實施股權運作時的真實情況和投資者應有知情權的問題。雖然《公司法》沒有規定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隱名股東與名義股東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但也沒有否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也在起草討論中,但這個問題不存在法律障礙。司法實踐中,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歷史原因產生糾紛的案例不在少數。據我所知,大部分都依法得到了圓滿解決。
  • 上一篇:50個生活中常見的法律常識
  • 下一篇:司機班半年工作總結報告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